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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辰材料

報價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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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賣價(買方參考)
96

公告本公司擬發行低於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02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股權人之對象,以認股基準日除本公司正式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40%屆滿三年 70%屆滿四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回收並註銷。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已授予之認股權2憑證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時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於上述情事及其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8.履約方式:發行新股。9.認股價格之調整:請詳本次之發行辦法。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管理處提出申請,薪資管理單位審核行使員工認股權證的員工是否符合行使認股條件發給員工認股權行使請求書交由員工行使認股權利。二、本公司員工行使認股權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後,將匯款單正本及員工認股權行使請求書交付予管理處財務部門。三、本公司管理處財務部門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匯款單及員工認股權行使請求書傳真給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5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並於每季結束後15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四、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每季的最後一天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五、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5.其他應敘明事項:已提請九十九年股東會討論,並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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