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國際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事由
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2. 事實發生日:93/09/103.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4. 處理過程:依裁定主文為之5.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裁定主文為之7. 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法院裁定主文:本院於民國93年 9 月10日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之民事裁定,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二、補充說明:本公司前因中央租賃跳票事件影響,業於民國93年 3 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於 3 月17日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緊急處分在案;茲依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整字第一號民事裁定,准予本公司重整。並選派江國裕、吳漢梁、陳敏利三人為重整人。選任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銘祐、陳鈺全三人為重整監督人。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93年 9 月 9 日起至同年10月 8 日止,在台北市基隆路1段333號27樓(即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日期及場所:民國93年10月15日下午 2 時在台北市仁愛路 4 段109號15樓。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日期及場所:民國93年10月22日下午 2 時在台北市長沙街1段20號7樓國軍英雄館凱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