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電子與新企電子工程(股)公司進行策略聯盟
1.事實發生日:93/09/132.契約相對人:新企電子工程(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關係人(該公司之董事長與本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3/09/13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為提升產品及公司競爭力並創造更大的品牌價值,所以本公司決定與新企電子工程(股)公司合作,因新企電子目前亦設有電子事業部門,專著於數位光碟錄放影機及車用影音系統的發展,基於兩公司資源共享與永續經營之假設前提下,決定策略合作,由新企電子進行影音系統(包含車用影音設備及數位光碟錄放影機等產品)自有品牌(ACARS)建立行銷通路管道與通路管理等,並配合本公司在專業車用影音產品研發和製造上成功經驗,展開全新的產業佈局。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策略聯盟後有助於雙方技術合作,擴大產品線之完整性並可就雙方之產能及設備整合運用,在產品生產製造上,發揮具效能與規模之經濟效果,同時藉由整合雙方業務暨市場資源,可提昇市場競爭力,故對策略聯盟後對兩家公司之產銷量值,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面皆有正面之助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透過此次策略聯盟以提升產品及本公司之業務競爭力,並創造更大的品牌價值,充分利用兩公司資源共享特性,營造雙贏契機,為全體股東創造更大之利潤。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