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相關規定,
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相關規定, 經由經濟部核准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1.事實發生日:104/10/122.發生緣由:(1)依據經濟部104年9月23日「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事項審議會104年度第6次會議」決議辦理。(2)依經濟部104年10月7日經授工字第10420425440號函辦理。(3)經審定,本公司研究發展製造產品之「JKB-122」及「JKB-121」等2項,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2款、「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公司發行 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核准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措施。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