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遲延利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54,853,439元。(2)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五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30,636,493元。(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85,489,932元。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2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a.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四種特別股80萬股,每股9.3元,計7,440,000元。b.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25萬股,每股9.3元,計2,325,000元。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8月12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營運長2.發生變動日期:103/06/1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煥光 營運長(資深副總經理級)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強 營運長(副總經理級)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接任6.異動原因:本公司103年6月19日第六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通過鐵路營運處營運長接任人選案。7.生效日期:103/07/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副營運長2.發生變動日期:103/06/1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周鄭輝 副營運長(副總經理級)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本公司103年6月19日第六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通過鐵路營運處增設副營運長人事案。7.生效日期:103/07/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43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990,38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結果為本公司應給付原告4,990,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5版2.報導日期:103/06/063.報導內容:「台灣高鐵公司力拼今年獲利21億元以上的營運目標…自明年起擬從運量百分比法改回直線法,…」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前揭報導所載本公司今年獲利21億元以上內容,係屬媒體善意之推估;至於本公司102年度財務報告詳細內容,請參閱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之資訊。(2)有關報載本公司折舊方式調整計畫,係因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3年5月12日發布新準則,以收入為基礎的折舊及攤銷計算方式未來將不再適用,本公司未來將依法配合相關財務準則實施規定辦理。(3)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本公司迄未對外發布財務預測,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晚報、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報導日期:103/05/293.報導內容:「台灣高鐵公司財務困窘,年底前不解決將會面臨破產…台灣高鐵至少減資六成以上,由公股與泛公股增資300億元掌握經營權,特許期將從35年延長至70年…高鐵降價…」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截至102年度財務報告所示,仍有新台幣521餘億元累積虧損,且有多位特別股股東向本公司提起收回股本及支付股息等訴訟情事,因此,本公司將本諸股東權益保障及穩健經營兼顧原則,依法依約積極與政府協商財務改善規劃,俾有能力得適時收回或處理股東所持有之特別股,以維高鐵之永續經營並保障股東之權益。(2)有關減資、增資、特別股收回或票價調降等計畫,係屬本公司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目前相關財務改善方案尚在規劃中,亦未提送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3)本公司重大財務業務資訊,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為準。(4)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3/05/0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賈先德,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發言人待新任者上任後另行公告。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本公司103年5月8日第六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通過賈先德副總經理兼發言人辭任案,於103年5月15日生效。7.生效日期:103/05/158.新任者聯絡電話:NA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未收回特別股之遲延利息調解案1.事實發生日:103/04/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未收回特別股之遲延利息事件,訂於103年5月19日上午9時30分於該院試行調解。(2)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3,475,397元。(3)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為截至98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未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11,000,000股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103年5月1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未收回特別股之遲延利息調解案1.事實發生日:103/04/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未收回特別股之遲延利息事件,訂於103年5月19日上午10時10分於該院試行調解。(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4,853,439元。(3)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30,636,493元。(4)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85,489,932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103年5月1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調解案1.事實發生日:103/04/2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103年5月15日上午11時20分於該院試行調解。(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103年5月15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2.事實發生日:103/04/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2.事實發生日:103/04/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8,821,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及丙五種特別股股本調解案1.事實發生日:103/04/10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及丙五種特別股股本事件,訂於103年4月29日下午3時40分於該院試行調解。(2)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37,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3,4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912,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1,162,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103年4月2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調解案1.事實發生日:103/04/09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事件,訂於103年4月28日下午3時30分於該院試行調解。(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1.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四種特別股80萬股,每股9.3元,計7,440,000元。2.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25萬股,每股9.3元,計2,325,000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103年4月28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73.股東會召開地點:王朝大酒店-國際大會堂(住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0號2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本公司公司治理執行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一O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2.本公司一O二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2.修訂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3.解除本公司董事長競業禁止限制案。(新增議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7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有關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相關公告內容,請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2)有關本公司92年至94年發行之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依法於停止過戶期間停止受理轉換普通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等八家銀行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2.事實發生日:103/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八家銀行請求金額臚列如下: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1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3,630,13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8,904,110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4,178,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h.彰化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64,287,671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上股息金額共計855,520,549元。(2)前開八家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4xxx(下稱「戶號44xxx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2.事實發生日:103/03/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其餘456,751元自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戶號44xxx股東之前述請求金額分為以下二部分:1.請求收回其所有丙一種特別股110萬股,每股9.3元,計10,230,000元。2.請求支付97年1月20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2,384,083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3年3月2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4月15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4月15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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