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本公司就高鐵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等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簽署前已發生所有請求權同意不再向交通部主張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目前向交通部所主張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價短收差額除外情事案」 、「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營運事項之 履行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案」及「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及 除外情事案」(下稱協調三案)刻正由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下稱協調委員會) 進行協調中,然協調三案因協調委員會尚未能達成任何結論,進度始終陷於膠著 而無功。迨至103年6月17日,端賴協調委員會作成:「為根本解決高鐵財務困境, 請雙方就本會受理之三件協調案之外,另就可能之財務改善方案進行協商。」雙方 始重現協調契機,本公司與交通部方得以財務改善方案為起點重新展開協商。(2)鑒於協調三案之可能影響業已納入本公司與交通部多次協商談判獲致共識之本公司 「財務改善方案」內容予以綜合考量,雙方協商結論之一即為本公司就高鐵興建營 運合約增修協議等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簽署前已發生之所有請求權(含協調三案) 同意不再向交通部主張。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待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後,且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決議通過後,將協調三案撤回。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因應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調整費率及票價案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就財務改善方案之協商結果,擬調整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附件五「高速鐵路營運費率標準、調整時機與方式」之內容,將法定優待票價差短收納入特許公司(即本公司)自定基本費率進行交叉補貼,同時明訂特許公司自定運價結構調整因子需覈實反應各項行銷優惠。6.因應措施:本案暫訂為財務改善方案協商完成且本公司與交通部簽署相關增修協議書生效後4個月內實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案將併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內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向股東說明。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字第383號2.事實發生日:103/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2月2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之請求,華南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公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主文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292號2.事實發生日:103/10/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國泰世華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前於103年9月30日就本案宣判結果為部分敗訴進行公告,茲補充公告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六十,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十四。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柒佰玖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為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為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92號2.事實發生日:103/09/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度股息及其遲延利息。上開請求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96年1月5日至96年3月1日之股息應予給付,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駁回部分由上訴人負擔(詳細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公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部分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約一千餘萬元(詳細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公告)。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於收受判決正本後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丙八種未收回特別股股本之遲延利息案撤回起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709號2.事實發生日:103/09/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475,397元。前述請求金額係因自民國(下同)98年4月28日起,至 98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未收回其所持有丙八種特別股11,000,000股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接獲通知,欣陸國際已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出撤回訴訟,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2.事實發生日:103/09/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股本事件,訂於103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於該院進行言詞辯論。(2)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9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3)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之前述請求金額為請求收回其所持有丙二種特別股300萬股,每股9.3元,計27,900,000元。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0月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2.事實發生日:103/09/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3年10月16日下午4時1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0月1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遲延利息訴訟案撤回起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51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54,853,439元。(2)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五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30,636,493元。(3)大陸工程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未收回之丙四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遲延利息共計85,489,932元。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已撤回起訴,本件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訴訟聲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原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訴訟聲明,將原請求變更為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1,1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變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及丙五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訴訟聲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原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37,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3,4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原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912,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1,162,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現原告擴張訴訟聲明,大陸建設將原請求變更為本公司應給付1,446,637,500元,及其中99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449,8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將原請求變更為本公司應給付1,546,612,500元,及其中99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549,862,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上訴聲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3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990,38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欣陸國際4,990,380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欣陸國際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102,300,000元及其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58號2.事實發生日:103/08/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本件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2.事實發生日:103/08/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01號2.事實發生日:103/08/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76號2.事實發生日:103/08/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分別自96年1月5日至97年12月31日、97年8月18日至97年12月31日及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4日之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17,391,221元,並均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本公司賠償因此之損害。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澄清103年8月14日工商時報所載「高鐵上半年營運概況」媒體報導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4版2.報導日期:103/08/143.報導內容:「本公司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s)之後,產生遞延所得稅費用35.5億元,…日後仍需給付…」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報載:「本公司實施國際會計準則(IFRSs)之後,產生遞延所得稅費用35.5億元,…日後仍需給付」係屬媒體誤植。(2)有關本公司103年第2季財務報告之「所得稅利益」科目,主要係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有關調整營運資產之累計攤銷及保留盈餘數於本年度獲准適用修正查核準則規定。因本公司過去年度尚有未使用之虧損扣抵可使用,故未增加應納稅款,亦無日後仍需給付之情事。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49號2.事實發生日:103/08/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3號2.事實發生日:103/08/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及丙五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2.事實發生日:103/06/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37,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3,4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912,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1,162,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103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7月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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