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2.事實發生日:103/11/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丙五種及丙八種特別股分別自96年1月5日至97年12月31日、97年8月18日至97年12月31日及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4日之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17,391,221元,並均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並追加請求本公司賠償因此之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22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1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台信投資之請求,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 103年度重上字第409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452,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3日判決駁回遠雄人壽之請求,遠雄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丙四種、丙八種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15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請求2,3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於訴訟進行中,大陸工程擴張訴訟聲明,將原請求變更為以其所持有之丙四種特別股,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1,140,000元及自97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以其所持有之丙八種特別股,變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299,925,00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本件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貳億玖仟柒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零參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柒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肆萬元、新臺幣貳億玖仟玖佰玖拾貳萬伍仟元或等值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主文所載之數額,惟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對本案判決理由進行評估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2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其敗訴,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判決駁回新光人壽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9月17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第二審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4號2.事實發生日:103/1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3/11/1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陶令瑜,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兼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鄒衡蕪,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兼代理發言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本公司原代理發言人陶令瑜資深經理辭任,代理發言人職務由鄒衡蕪資深經理接任。7.生效日期:103/11/15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7271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9號2.事實發生日:103/11/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華電子)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聯華電子復於103年1月24日追加請求本公司給付收回特別股股款計3,000,000元,及自10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評估相關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受判決書正本視其判決理由後,再行研議相關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2.事實發生日:103/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532號2.事實發生日:103/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96號2.事實發生日:103/10/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6.因應措施:(1)依第八屆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有關該會認為「本公司與交通部雙方宜先共同尋求可行之財務改善方案,再就改善方案所涉合約爭議進行協調,以期根本解決高鐵目前面臨之財務困境」之結論,本公司第六屆第二十七次董事會於103年10月23日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2)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中主要具體改善措施如下: A.特別股全數收回。 B.減資及增資。 C.變更特許期間為75年。 D.返還站區開發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折抵回饋金。 E.高鐵協調委員會三案之處理。 F.費率機制調整。 G.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報告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案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就財務改善方案之初步協商結果,本公司應設立平穩機制,其要點如下:(1)本機制之主要精神為在符合一定利潤標準下,本公司將提列負債準備作為當期 之費用,如利潤低於一定標準,該負債準備將回轉成為當期費用之減項,惟最 多仍以負債準備之餘額為限。(2)負債準備之提列方式,係以本公司平均年度稅後淨利超過新台幣(下同)45億元 但未滿50億元之部分,提列50%;超過50億元之部分,提列70%。為計算便利,機 制內之稅後金額將依法定稅率折算為稅前金額予以提列。在目前財務改善方案係 對追求長期穩定獲利投資人取得合理報酬,平均稅後淨利未逾45億元,故依財務 試算預估暫不發生提列之情況。6.因應措施:倘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依據者,本案內容將列入前揭契約之附件,本公司將於前揭契約及書面文件生效後次一年度之1月1日開始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案將併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內,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向股東說明。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召開104年股東臨時會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4/02/10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待定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高鐵財務改善方案主要內容及執行進度報告。 (2)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無(三)討論事項: (1)普通股減資彌補虧損案。 (2)私募普通股增資案。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高鐵站區事業發展用地地上權收回價額折抵回饋金案。 (5)變更特許年期案。 (6)高鐵協調委員會三件協調申請案終局處理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1/1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2/107.其他應敘明事項:前揭之股東臨時會擬報告或討論事項係涉及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應以該「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減資緣由: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主動依公司章程及各該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收回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3.減資金額:新臺幣39,221,157,088元4.消除股份:4,018,991,660股5.減資比率:38.16%(以特別股股數占普通股及特別股合計總股數之比例計算)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65,132,326,470元(均為普通股,每股面額1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依經濟部函釋說明,按公司法第158條規定之特別股收回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依 公司法第168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且本案為特別股收回,本公司普通股 無須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3)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9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 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月5日。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得視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客觀環境影響全權變更或修正 前揭日期。(4)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中報告特別股股本收回情形。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 依本公司與交通部間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興建營運 合約)約定,本公司原取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之特許期間共35年。(2) 鑒於本公司與交通部多次協商獲致共識之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之協商結論 之一即為延長特許期間,為使本公司於合理攤銷年限基礎下,維持可接受之合理 報酬率,以求長期穩定之經營,於精算各種延長年限之方案後,以延長特許期間 40年(亦即變更特許期間為75年)之財務改善方案之股東報酬率相對合理,且就 本公司募集資金將有正面助益,以收本公司財務改善之效。6.因應措施:倘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興建營運合約之增補協議內容將納入變更特許期間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 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減資緣由: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及彌補虧損3.減資金額:39,079,395,890元4.消除股份:3,907,939,589股5.減資比率:60%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6,052,930,58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104/02/108.其他應敘明事項:(1)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本公司擬先將92年至94年間已發行且流通在外 之各種特別股全數收回後再行辦理本案普通股之減資。前述特別股收回減資計 39,221,157,088元,共4,018,991,660股,特別股全數收回後,本公司實收普通股 資本額則為65,132,326,470元。(2)本案減資純係普通股之減資,其減資比率係以普通股消除股份(3,907,939,589股) 所占已發行普通股總股份(6,513,232,647股)之比例計算。(3)本公告所載之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6,052,930,580元,係以本公司收回特別股後之 實收普通股資本額65,132,326,470元於扣除本案減資金額後所得之金額;本案擬以 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約 600股,即每仟股換發約400股。(4)本案將於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提請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 並辦理減資作業之相關事宜。(5)本次減資之相關事項,如因事實需要、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 臨時會授權董事長處理之。(6)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增資資金來源:擬以現金增資方式發行新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700,000,000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7,000,000,000元6.發行價格:10元(暫定)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10%,計70,000,000股由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得認購約241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未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行拼湊成整股,其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由董事會另訂 增資基準日並辦理其他現金增資相關事項。(2)本案現金增資相關事項,以及必要時依主管機關指示或因應市場情況而需修正者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3)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 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擬於本公司特別股股東中具公股或泛公股身分,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法人中選擇之。本公司擬選擇接洽之應募人包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技社等,目前為本公司董事或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之法人,與本公司間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惟最終擬參與認購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尚未洽定。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30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1,300,000,000股限額內辦理私募,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點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以(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 孰高者作為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 價格,擬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將參酌本公司定價當時實際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定價日 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定價方式經財務專家評估後認為尚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將用以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進行資本支出且因應未來資金之需求,以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改善公司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進行「財務改善方案」,其中政府同意給予延長特許期之前提,在於增加公股或泛公股對本公司之持股,為符合此要求,且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以私募方式洽特定人認購本公司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發行滿3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 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 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3)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本公司擬與交通部合意終止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1.事實發生日:103/10/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與交通部間簽署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下稱站區開發合約),本公司擁有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等五塊站區用地之地上權,期間為50年。基於財務及業務發展考量,且為辦理「財務改善方案」,本公司擬與交通部合意終止站區開發合約。6.因應措施:(1)站區開發合約終止後,原屬站區開發合約定義為「站區」用地之「事業發展用地」 之地上權全數由交通部收回,原屬站區開發合約定義為「車站用地」者則繼續保留 。本公司與交通部間,就保留之「車站用地」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移至「台灣南北 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下稱「興建營運合約」)之約定辦理,並擬簽訂相關增 修協議書。(2)本公司返還前述站區地上權予交通部時,擬以該等地上權之公平鑑價結果為基礎, 折抵本公司依興建營運合約應繳納予交通部之回饋金。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 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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