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乙種及丙五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乙種及丙五種、丙八種特別股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7,391,221元,及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中鋼所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本公司發行乙種特別股之股息99,452,055元,丙五種特別股股息26,324,331元,及丙八種特別股股息91,614,835元,共計217,391,221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9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5XXX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6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97年2月27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5,054,746元。(2)股東戶號45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之內容如下:被告應給付原告(一)1,112,47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1,314,09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1,314,090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1,314,09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五)自103年1月1日起,於每年1月1日給付1,314,090元至收回丙二種特別股3,000,000股止。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9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5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101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7,486,301元,及自10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3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33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55,51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3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34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5日上午11時35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5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8,821,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6日下午2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6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2.事實發生日:102/10/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0月1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0月28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10/01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支付命令。(2)上開支付命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25,000,000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1日至民國97年12月31日之股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A10版2.報導日期:102/09/233.報導內容:「許忠信:高鐵隱瞞業外營收………」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本公司102年10月8日之新票價,是營運來首度調漲,另外不論是營業收入或業外收入,均揭露於財務報告中,且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依法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及企業網站上。(2)另,交通部每年度亦會對本公司進行相關財務查核,完全公開透明,並無報載所述隱瞞業外營收之情事。(3)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調解案1.事實發生日:102/09/2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上午11時1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2)新光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新光銀行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14,835,616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9/13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9月25日下午3時10分於該法院試行調解。(2)凱基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86,301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凱基證券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7,486,301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2.事實發生日:102/09/0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49,452,055元,及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9月6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9月23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9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30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董事會前於102年8月6日通過高鐵營運費率調整案,並責成經理部門依合約程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2)前項調整案業經交通部完成備查程序,新票價表即日起於本公司各車站及企業網站公告,並訂於102年10月8日起開始實施。6.因應措施:密切觀察市場反應,適時採取行銷因應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本日發布新聞稿,請參閱本公司企業網站之關於高鐵/最新消息項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91號2.事實發生日:102/08/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341,096元,及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8月5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8月19日上午11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8月19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7/30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8月15日上午11時20分於該法院調解。(2)華南產物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華南產物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2,472,603元。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7/1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7/13(六)受蘇力颱風影響,北上(左營至台北)列車於14:00發車營運,南下(台北至左營)列車於15:00發車營運。18時(含)起,全線恢復正常班表發車營運。6.因應措施:(1)蘇力颱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本公司即刻成立緊急應變中心。(2)加強對外界及媒體公布列車停駛及恢復營運之訊息。(3)配合列車恢復營運,本公司先以巡軌車進行路線檢查,針對軌道、土木橋樑結構及電力設施進行相關檢查,以確保列車運轉及旅客安全。7.其他應敘明事項:(1)因颱風影響,有關7/13(六)旅客運量較上(六)月週六平均運量短少約102,000人次。(2)蘇力颱風對本公司正線、車站及基地之各項機電系統均無重大災損回報。(3)受颱風影響,未及搭乘或無法搭乘原預定車次列車之旅客,相關退票規定如下:(a)旅客凡購買因颱風影響而取消或變更運轉之車次,若車票未經使用,可自原乘車日起一年內,持原車票至各車站售票口辦理全額退票,免收手續費。(b)自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之日止,購買上述期間運行列車之旅客,若列車正常運行而未搭乘,可自乘車日起15日內,持未經使用之車票至高鐵各車站辦理退票,免收手續費。(4)為確保運行安全,若部分路段之風速、雨量過大達到運轉限制標準時,列車將採取行車速限,若因此延誤預定到站時間,屬天然災害因素,不適用延遲之退費規定。
1.事實發生日:102/07/01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74號支付命令。(2)上開支付命令主要內容為:債務人(本公司)應向債權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 24,726,027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案1.事實發生日:102/07/01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商銀」)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19日上午10時50分於該法院調解。(2)國泰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國泰人壽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3)世華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0,82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世華商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6/28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於該法院調解。(2)全球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全球人壽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12月31日止暨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4月27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6/28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本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就聲請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請求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訂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上午11時10分於該法院調解。(2)大陸工程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821,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大陸工程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迄96年4月27日止之股息及遲延利息。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參與本案調解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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