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特別股股本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294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本及自96年1月5日至99年2月26日之股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判決本公司股本部分敗訴,股息部分勝訴,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本公司不服,就股本部分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104年5月13日宣判,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書,其判決內容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板信商銀就股息部分未再上訴,該部份因而確定)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99年2月27日至102年6月11日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除廢棄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應於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於92年1月27日所發行之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一百萬股股票返還予上訴人之同時履行之。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板信商銀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 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5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941,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特別股股東財團法人中技社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丙九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財團法人中技社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特別股股東財團法人中技社請求收回其所持有部分丙九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994,000元,及自9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994,000元,及自10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上字第572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155,51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欣陸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30號2.事實發生日:104/05/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全部丙五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278,075,208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2日上午10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收回甲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其所持有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00元,及自10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35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收回部分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465,000元及自97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2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丙一種特別股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2.事實發生日:104/05/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549,7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28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4/04/28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重要會計政策,當實際運量與預計運量有重大差異時,應委託外部專家進行運量研究,並依修正後剩餘特許期間預計總運量調整以後年度之攤銷。因本公司評估實際與預計運量已有顯著差異,經104年4月28日第六屆第32次董事會通過變更無形資產-營運特許權資產攤提之預估運量。6.因應措施: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根據修正後剩餘特許期間預估運量調整以後年度營運特許權資產之攤銷。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項估計變動將使本公司104年度攤銷費用增加30.59億元。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3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3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及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均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39,294,017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全球人壽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追加備位聲明。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2.事實發生日:104/04/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財團法人中技社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2.事實發生日:104/04/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中技社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丙九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23,994,000元整,及自9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5月1日下午2時4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0號2.事實發生日:104/04/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500,000,000元整,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5月1日下午2時55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2.事實發生日:104/04/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台信投資之請求,台信投資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2.事實發生日:104/04/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456,751元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230,000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2.事實發生日:104/03/3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97年4月22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臺幣(下同)15,971,294元。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103年12月25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假執行宣告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2月25日所為之10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8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股東戶號45XXX涂姓股東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丙二種特別股,並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7,9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900,000元,及自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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