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4/02/092.法人名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范志強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7.新任生效日期:104/02/09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 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新臺幣(下同)9,945,205元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4,485,140元,共計14,430,34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駁回上開請求,新光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102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6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本案之擴張上訴聲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472,603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2月2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之請求,華南產物不服,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判決駁回華南產物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0月15日所為之103年度上字第383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1月18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3月6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之請求,新光銀行不服,遂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11月18日判決駁回新光銀行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3年度重上字第40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3年12月16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7,486,301元,其中1,236,301元自98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1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2年1月1日起;1,250,000元自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31日判決駁回,凱基證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股本遲延利息之備位訴訟。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14,835,61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台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范志強先生辭任代表人乙職1.發生變動日期:104/01/162.法人名稱: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代表人范志強先生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法人董事指派新任者時另行公告5.異動原因:辭任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7.新任生效日期:NA8.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者生效日期將視法人董事另行指派之日期而定。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4/01/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范志強先生,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本公司董事會擇期推選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辭任法人董事代表人6.新任生效日期:NA7.其他應敘明事項:(1)因本公司董事長范志強先生辭任本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人乙職,故當然解任本公司董事長職務。(2)新任者生效日期將由董事會擇期推選之日期而定。
1.事實發生日:104/01/09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董事會通過之「財務改善方案」計畫,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影響及未來營運方案,本公司將儘快召開臨時董事會研商相應措施。(2)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78號2.事實發生日:103/12/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14,341,096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2月30日判決駁回,華泰商銀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四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0號2.事實發生日:103/12/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其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自民國97年4月22日起至民國(下同)98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計新臺幣(下同)15,971,294元。其中6,553,649元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其餘9,417,645元應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假執行宣告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被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51號2.事實發生日:103/1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請求本公司應給付甲種特別股96年1月5日至96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新臺幣49,452,055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2月30日駁回富邦人壽請求,富邦人壽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2/1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召開104年股東臨時會之重大訊息。另亦敘明前揭股東臨時會擬報告或討論事項係涉及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應以該「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鑒於前揭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因客觀環境影響致相關當事人迄今仍無法簽署,故原定104年2月10日召開本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將無法依期辦理,爰予暫緩。具體召開日期將另行依法公告。6.因應措施:有關召開本公司104年股東臨時會案將於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後,再行公告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2/15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新極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1/01~107/12/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案係就高鐵廣告標的之招商委外出租經營,其中前揭「廣告標的」係指位於高速鐵路營運空間(車站、列車)中,得供佈設、展示、置放各類型合法廣告媒體與宣傳物件之使用目的,並具有商業利用價值之特定範圍(包括燈箱、牆面、包柱、商展場地、車廂內海報、本公司所發行置放於車廂內供旅客閱讀之雜誌等)。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無不利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台灣高鐵附屬事業收入。9.其他應敘明事項:(1)董事會決議。(2)金額依合約保密條款規定不予揭露。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2.事實發生日:103/12/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丙五種特別股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964,114元,及其中4,866,772元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另13,097,342元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本案訂於104年01月15日上午11時20分於該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408號2.事實發生日:103/12/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8,821,082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4月14日判決駁回大陸工程之請求,大陸工程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並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確認本公司於收回股本時前開股息債權繼續存在,或應於將來有盈餘之年度給付前開未給付之積欠股息。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駁回,追加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大陸工程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2.事實發生日:103/12/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10,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01月06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2/02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之重大訊息,敘明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9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暫訂為104年1月5日。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視法令修正、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客觀環境影響全權變更或修正前揭日期。另亦敘明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鑒於前揭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因客觀環境影響致相關當事人迄今仍無法簽署,故原定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之預定特別股最後轉換普通股日、預定收回特別股基準日及特別股減資註銷基準日等相關日期均無法依期辦理,爰予暫緩。具體辦理日期將另行公告。6.因應措施:有關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案將於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後,再行公告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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