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高鐵(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26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6/303.股東會召開地點:富邦國際會議中心(住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108號地下2樓)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本公司公司治理執行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2.本公司一O三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三)討論事項:無(四)選舉事項選舉本公司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案。(註:計選任獨立董事3人、非獨立董事12人、監察人2人)(五)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5/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6/30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有關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事宜相關公告,請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2)有關本公司92年至94年發行之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依法於停止過戶期間停止受理轉換普通股。
1.事實發生日:104/03/2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03年10月2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規劃案,鑒於104年1月7日立法院審議未通過該案,嗣經本公司董事會參考各方意見後,決議修正該案內容,修正重點如下:(1)方案名稱:將「財務改善方案」更名為「全民認股方案」。(2)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減資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狀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3)普通股增資:以「全民認股、泛公股主導」為原則。原增資分為第一階段洽泛公股私募新台幣(下同)130億元,現金增資70億元,第二階段上市並增資100億元,合計共300億元;茲修正為:發行新股300億元並上市(櫃),其中依法保留30億元供員工認購,政府特定對象認購78億元,餘192億元由全民公開申購,若員工及全民認購不足之部分,由普通股股東按持股比例共同認購;如仍認購不足,則洽其他(泛)公股特定人共同認購。(4)特許期:特許期延長年限自40年縮短為35年。(5)票價:票價調整機制維持不變,但於整體「全民認股方案」完成後,以台北∼左營間票價為例,初始票價由原方案之1,530元調降為1,490元,未來依票價調整機制調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A.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與原「財務改善方案」之差異補充說明如下:(1)有關收回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之規劃內容不變,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收回本公司已發行之全部特別股股本減資」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2) 有關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同意變更特許年期案」,其同意變更之特許年期自75年修正為70年(即延長年限自40年修正為35年)。(3)有關普通股減資,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原則上仍維持減除普通股6成之比例,以彌補累積虧損完畢為基礎,視實際情況(如104年實際損益金額)調整減資比例,餘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普通股減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4)有關普通股增資,除前所述外,本「全民認股方案」內容仍維持原「財務改善方案」增資之規劃,惟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增資相關議案之具體時程將於確定後另行公告。(5)配合本「全民認股方案」調整原「財務改善方案」部分內容,本公司103年10月23日公告之「決議建置平穩機制暨其專戶」乙案,原45億元修正為40億元,原50億元修正為45億元。B.擬以本案提送交通部,作為本公司落實財務改善之依據及基礎。C.本公司擬俟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增修協議(包含延長特許期等相關條款)等相關契約或書面文件並生效後,撤回已提出之「運量重大不利變化」、「法定優待票差額補貼」及「921大地震之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損害補償」等三案之仲裁聲請。D.本公司「全民認股方案」暨各項具體改善措施,應以該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
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收回丙二種特別股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86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180,000元,及民國(下同)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24,180,000元,及自10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內容為:本公司應再給付24,180,000元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股東戶號45XXX張姓股東其餘之上訴及本公司之上訴均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96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000,000,000元整,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104年第一季普通股 換發基準日為104年3月19日1.事實發生日:104/03/1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前於民國92~94年分次發行之甲種、乙種、丙一種至丙九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按本公司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6條規定,第一季普通股換發基準日為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不含)前七天。二、本公司擬於104/03/26召開第六屆第三十一次董事會決議104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故本公司甲種、乙種、丙一種至丙九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第一季普通股換發基準日為104/03/19。若有特別股股東辦理轉換,屆時將由本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換股份之公司變更登記,俾便發行普通股股票予轉換股東。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特別股股東申請換發普通股地點):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 電話(02)2361-1300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大行庫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等七大行庫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七大行庫請求金額臚列如下: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前開七大行庫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1日迄97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800,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200,000,000元及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全部甲種特別股,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25,000,00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日上午11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98及99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復追加請求98及99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107,808,219元,及其中50,00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50,000,000元自100年1月1日起,7,808,219元自101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3月25日上午11時2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6號2.事實發生日:104/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欣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陸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4,990,380元及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欣陸國際4,990,380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欣陸國際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102,300,000元及其自98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主要結果為兩造上訴均駁回,本公司應再給付欣陸國際102,300,000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欣陸國際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五種特別股股息及收回股本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89號2.事實發生日:104/03/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五種特別股,原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2,393,296元及自10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判決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開發4,891,8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之訴駁回。雙方皆對此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3)中華開發擴張上訴聲明,除原請求外,另追加請求本公司應再給付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宣判結果為兩造上訴均駁回;本公司應再給付中華開發995,100,000元,及自10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782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新臺幣23,528,629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8月11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富邦人壽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 及給付97年度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收回甲種特別股及未給付97年度股息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整,及其中5,00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25,00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7日上午09時30分於該院第3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九種部分特別股及給付98年度特別股股息訴訟案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65號2.事實發生日:104/0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本公司未收回丙九種特別股及未給付98年度股息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565,171元整,及其中8,556,000元部分自10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54,009,171元部分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4日下午3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聲請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交通部處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案號:無2.事實發生日:104/0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提請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協調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之除外情事」、「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營運事項之履行不可抗力情事」暨「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興建及營運事項之履行」等三案(合稱高鐵協調三案)迄今協調無著,且囿於時效考量,爰依「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已於今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完成仲裁提付事宜,請求交通部(即相對人)合理補償本公司(即聲請人)之損失。(2)前揭三案依序之請求內容如下:a.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09億9004萬1320元及依「請求金額附表」所列金額分別自其起息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b.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305億9000萬元暨自本聲請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給付之金額得以本金新台幣305億9000萬元折算相當於延長興建營運合約第2.2.1條所定之特許期間或其他適當補償方式。c.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60億4159萬1425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辦理高鐵協調三案後續仲裁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視仲裁判斷之結果再為研析是否影響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基於仲裁策略之考量,本次提付仲裁之聲明僅係一部請求。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4/02/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范志強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華大學校長、國立中山大學校長、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董事長、國際票券金融(股)公司董事長、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推選新任6.新任生效日期:104/02/1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2/16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第六屆第三十次董事會臨時會議今日決議,鑒於本公司提請高速鐵路協調委員會協調之「政府遲未補貼法定優待票短收差額之除外情事」、「國內外經濟重大變動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營運事項之履行不可抗力情事」案暨「高鐵興建期發生921大地震等9件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致嚴重影響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興建及營運事項之履行」等三案(合稱高鐵協調三案)迄今協調無著,且囿於時效考量,爰依「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提付仲裁,請求交通部合理補償本公司之損失。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辦理高鐵協調三案後續提付仲裁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4/02/13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新任者就任時另行公告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6.異動原因:劉維琪先生辭任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改任法人董事代表人,依法解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2~104/06/21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4/02/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宜中,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劉文亮,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兼發言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本公司原發言人徐宜中副總經理因職務調整,由劉文亮協理接任。7.生效日期:104/02/128.新任者聯絡電話:02-87892000*7271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4/02/0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維琪先生,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改任法人董事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1/06/22~104/06/21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15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