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于電機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4/09/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4年08月0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100,000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1,0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114年9月17日證櫃新字第1140007861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
169.5元,採溢價發行。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10%計31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
購,其餘90%計2,79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之持股比例認購,
以發行在外股數24,141,000股計算,每仟股認購115.571股,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行辦理拼湊認購,其拼
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之。
(3)增資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72,410,000元整,分為
27,241,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4)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5)訂定本次發行新股增資相關事宜如下:
一、增資計畫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二、增資認股基準日:114年10月12日。
三、增資基準日暫定:114年10月28日。
四、增資發行新股之停止過戶及認股繳款期間:
(一)最後過戶日:114年10月7日。
(二)停止過戶期間:114年10月8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
(三)原股東及員工繳納期間:114年10月20日至114年10月22日。
(四)特定人繳納期間:114年10月23日至114年10月27日。
(6)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4年9月17日。
(7)委託代收股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8)委託專戶存儲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陽分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因實際作業需要而須變動或其他相關未盡事
宜,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4年08月0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100,000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31,0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114年9月17日證櫃新字第1140007861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1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
169.5元,採溢價發行。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267條規定,保留10%計31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
購,其餘90%計2,79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之持股比例認購,
以發行在外股數24,141,000股計算,每仟股認購115.571股,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得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之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自行辦理拼湊認購,其拼
湊後仍不足一股或逾期未拼湊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股份,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之。
(3)增資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增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72,410,000元整,分為
27,241,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4)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5)訂定本次發行新股增資相關事宜如下:
一、增資計畫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
二、增資認股基準日:114年10月12日。
三、增資基準日暫定:114年10月28日。
四、增資發行新股之停止過戶及認股繳款期間:
(一)最後過戶日:114年10月7日。
(二)停止過戶期間:114年10月8日起至114年10月12日止。
(三)原股東及員工繳納期間:114年10月20日至114年10月22日。
(四)特定人繳納期間:114年10月23日至114年10月27日。
(6)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4年9月17日。
(7)委託代收股款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8)委託專戶存儲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陽分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因實際作業需要而須變動或其他相關未盡事
宜,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9/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1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11/17(一)上午九時整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樹林區武林街2之3號5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5)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4年10月19日至114年11月17日
(6)召集事由:
(一) 報告事項
(1) 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2) 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3) 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二) 討論事項
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三)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案
(四) 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五) 臨時動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名權應說明事項如下:
(1)股東資格:
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持有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提名人數不得超過含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2)受理期間:中華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
(3)受理處所:採書面方式掛號郵寄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地址: 新北市樹林區
武林街2之3號 電話:02-26818008)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1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11/17(一)上午九時整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樹林區武林街2之3號5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5)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4年10月19日至114年11月17日
(6)召集事由:
(一) 報告事項
(1) 訂定「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2) 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3) 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二) 討論事項
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三)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董事案
(四) 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五) 臨時動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名權應說明事項如下:
(1)股東資格:
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持有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提名人數不得超過含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2)受理期間:中華民國114年9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8日止。
(3)受理處所:採書面方式掛號郵寄宏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地址: 新北市樹林區
武林街2之3號 電話:02-26818008)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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