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股東會日期:110/07/20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案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 財務報表案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7/1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36,83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3,67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20,50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08,75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42,88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5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6.8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7/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106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聲再字第879號)4.事實發生日: 110/07/0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本公司已於近期收到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06號裁定正本(再審之聲 請駁回),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6/25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7/203.股東會召開時間:上午10時整4.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5.股東會召集事由,請查閱本公司原發布之重大訊息,重大訊息日期(x月x日): 110/02/03及110/04/14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6/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5,88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3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1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78,30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7.9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0/06/16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76,573,637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75元。4.除權(息)交易日:110/07/025.最後過戶日:110/07/05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7/06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7/108.除權(息)基準日:110/07/10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0/07/3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1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20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5/3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0/05/202.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故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股東會,後續將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本次停止召開之原訂股東會日期:110/06/16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件進度1.事實發生日:110/05/11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4/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2,3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2,3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2,22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7,65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44,57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7,69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2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3.1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0/4/23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400萬美金(即新台幣112,36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3月底帳面價值為106,496仟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9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9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09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本次增列)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09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增列)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6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04/1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5,88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8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52,87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6.7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5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6,573,637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09/01/01~109/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763902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96512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58068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4701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28923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28923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2611.期末總資產(仟元):3775725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36023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039702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台上字第1395號4.事實發生日: 110/04/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 呂美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 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並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6.處理過程: 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 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聲再字第87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裁字第131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3/0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 訟案之後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 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再審之聲請駁回。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02/0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3,67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89,67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7.0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2/03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9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9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6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另行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1/04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518,33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88,33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0,05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09,23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3.2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1/04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70,000仟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12/2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52,77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65,5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18,33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96,83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9,23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5.8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9.5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12/2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300萬元(即新台幣365,56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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