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04/1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5,88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8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52,87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6.7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75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6,573,637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14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09/01/01~109/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763902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96512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58068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4701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28923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28923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2611.期末總資產(仟元):3775725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36023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039702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台上字第1395號4.事實發生日: 110/04/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 佈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 呂美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 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 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並於今日收到最高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6.處理過程: 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 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聲再字第879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裁字第1316號)4.事實發生日: 110/03/0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 訟案之後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 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再審之聲請駁回。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02/0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63,67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89,67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7.0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2/03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9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9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6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另行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1/04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518,33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7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88,33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0,05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09,23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3.2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1/04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70,000仟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12/2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52,77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65,5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18,33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96,83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9,23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5.8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9.5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12/2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300萬元(即新台幣365,56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09年裁字第2206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度裁字第778號)4.事實發生日: 109/12/1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 訟案之後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 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 公司將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778號),本 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 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本 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 第651號)2.事實發生日: 109/12/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 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五件再審案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778號及109年裁字 第1316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經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 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 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案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已於近期收 到裁判正本,將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案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於 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11/1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32,951(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16,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48,951(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88,62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69,85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7.4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1.1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11/17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50萬元(即新台幣216,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 第650號)2.事實發生日: 109/11/1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 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五件再審案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 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778號及109年裁字 第1316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 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 再審,其中二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 1261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案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 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 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 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應 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已函 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予辦理 。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63,730,177元匯 至其指定帳戶。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09/2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71,738(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1,73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63,65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2,6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8.1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1.8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9/25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90,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9/08/28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81,835(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26,224(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5,9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2,124(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9,08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2,062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39,67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93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 220號)2.事實發生日: 109/08/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 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 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 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 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 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 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 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再審案件中之四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 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及109年裁字第778號),本公 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 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 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其中一件業 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已於近期 收到裁定正本,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4)再審案件中之另一件,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 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 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應 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已函 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予辦理 。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63,730,177元匯 至其指定帳戶。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08/1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09,17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73,238(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8,5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1,73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70,04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8,70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63,76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2,6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8.1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1.8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8/17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88,5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 1414號)2.事實發生日: 109/07/2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 提起再審之訴。 (3)再審案件中之四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 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及109年裁字第778號),本公 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650 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其中一件已於今 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並將提撥之定期存款轉列至「按攤銷後成 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 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 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 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 已函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 予辦理,將由臺北關就本公司質押之定存單逕行抵付。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07/2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9,99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88,23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78,23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6,46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84,058(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2,06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4,98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7,36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5.6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5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7/20新增背書保證台幣3.9億及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88,23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07/0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9,99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54,487(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17,046(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1,53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6,338(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2,06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4,98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2,43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5.9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8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9/7/06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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