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7/1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68,28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68,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36,524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74,54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62,47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1.3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13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568,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11/07/13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68,288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68,236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36,524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74,549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62,478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7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1.3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7/13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568,236仟元
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6/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668,7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3,48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22,18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74,82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49,51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1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0.7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6/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00仟元(即新台幣53,487仟元)
1.事實發生日:111/06/15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投資之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668,7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53,487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22,187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74,82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86,025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依銀行契約而定
(2)日期:
依銀行契約而定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3,256,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849,516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85.18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130.7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11/6/1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800仟元(即新台幣53,487仟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27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聲再字第2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今日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憲法法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憲裁字第27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聲再字第23號)
4.事實發生日:111/06/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110年聲再
字第447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111年聲再
字第23號),本公司業於民國111年5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
查,並於今日收到憲法法庭裁定,本件不受理。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
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4.舊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6.新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本公司於111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本屆董事會重新推舉董事長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4.舊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6.新任者簡歷: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本公司於111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改選董監事,本屆董事會重新推舉董事長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王清水先生
史中美先生
林學鴻先生
4.舊任者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5.新任者姓名:
洪德旋先生
柏有為先生
史中美先生
6.新任者簡歷:
洪德旋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柏有為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曾任)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本屆董事會任期,重新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第五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至114年6月13日
屆滿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1/06/14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12,308,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1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6/30
5.最後過戶日:111/07/01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7/02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7/06
8.除權(息)基準日:111/07/06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7/2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12,308,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1元。
4.除權(息)交易日:111/06/30
5.最後過戶日:111/07/01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7/02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7/06
8.除權(息)基準日:111/07/06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1/07/2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宇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Glorious Ocean Co., Ltd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Paragon Myay Latt Thar Company Limited董事
(3)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宇
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專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山東省青島市保稅港區北京路29號辦公樓304房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貿易及貿易項下
加工整理;初級農產品(不含稻穀、小麥、玉米)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及相
關配套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及限制類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
(國家限制及禁止類除外);商務信息諮詢(不含社會調查和市場調查)。(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1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宇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Glorious Ocean Co., Ltd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Paragon Myay Latt Thar Company Limited董事
(3)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宇
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專員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山東省青島市保稅港區北京路29號辦公樓304房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貿易及貿易項下
加工整理;初級農產品(不含稻穀、小麥、玉米)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及相
關配套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及限制類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
(國家限制及禁止類除外);商務信息諮詢(不含社會調查和市場調查)。(依法
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1/06/14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董事: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洪敏章
獨立董事:洪德旋
獨立董事:柏有為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林益民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董事: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洪敏章
獨立董事:洪德旋
獨立董事:柏有為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林益民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暨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 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王清水
獨立董事 史中美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4.舊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王清水,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史中美,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洪德旋
獨立董事 柏有為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6.新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富鼎產業科技(股)公司業務專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洪德旋,財團法人朝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獨立董事 柏有為,務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持股18,805,483股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持股11,024,397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持股799,785股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持股2,656,914股
董事 洪敏章,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洪德旋,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柏有為,持股0股
監察人 王添定,持股2,949,968股
監察人 林益民,持股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14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 法人董事、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王清水
獨立董事 史中美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4.舊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王清水,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史中美,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 洪敏章
獨立董事 洪德旋
獨立董事 柏有為
監察人 王添定
監察人 林益民
6.新任者簡歷: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富鼎產業科技(股)公司業務專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洪敏章,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洪德旋,財團法人朝榮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獨立董事 柏有為,務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監察人 王添定,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監察人 林益民,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持股18,805,483股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宇,持股11,024,397股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持股799,785股
董事 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怡方,持股2,656,914股
董事 洪敏章,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洪德旋,持股0股
獨立董事 柏有為,持股0股
監察人 王添定,持股2,949,968股
監察人 林益民,持股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6/18~111/06/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14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封閉式管理
要求,已於111年5月30日起復工,公司員工可“點對點”上下班。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封閉式管理
要求,已於111年5月30日起復工,公司員工可“點對點”上下班。
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 涉訴訟案件進度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
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公司今日
接獲富鼎產業告知業已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1.事實發生日:111/05/30
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不適用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臺灣高等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
本公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
訴,最高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於108年12月31日宣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撤銷
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5月11日宣判,富鼎產業取得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肆仟肆佰玖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
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案嗣經檢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
14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公司今日
接獲富鼎產業告知業已收到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富鼎產業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其中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貳仟零陸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
人外,沒收之;其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5/04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42,55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21,768(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64,327(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3,378(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256,86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90,56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4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0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5/4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4,500仟元(即新台幣421,768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新聞網、工商時報等電子媒體報導
2.報導日期:111/04/14
3.報導內容:
「富味鄉去年每股賺2.07元創八年新高 擬派股息1.1元」
「…這波農糧通膨,推升富味鄉主要上游原料芝麻價格漲很大……公司產品調價所
受到的阻力相對較小,成本比較容易獲得轉嫁。隨最近俄烏戰爭引爆農糧通膨,
對富味鄉的營收、獲利相對有利。…」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105年每股稅後純益2.83元(已追溯調整),故去年每股稅後純益2.07元,
並非近八年最佳獲利表現,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
準。
(2)關於農糧原料及本公司終端產品價格波動,係多種因素造成,並非單一原因。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報導日期:111/04/14
3.報導內容:
「富味鄉去年每股賺2.07元創八年新高 擬派股息1.1元」
「…這波農糧通膨,推升富味鄉主要上游原料芝麻價格漲很大……公司產品調價所
受到的阻力相對較小,成本比較容易獲得轉嫁。隨最近俄烏戰爭引爆農糧通膨,
對富味鄉的營收、獲利相對有利。…」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105年每股稅後純益2.83元(已追溯調整),故去年每股稅後純益2.07元,
並非近八年最佳獲利表現,本公司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
準。
(2)關於農糧原料及本公司終端產品價格波動,係多種因素造成,並非單一原因。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0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10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本次增列)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10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增列)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本次增列) (二)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本次增列) (三)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本次增列)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一)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4651294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53495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61650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71714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11024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11024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2.0711.期末總資產(仟元):4216464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45221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171243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3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2,308,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1/04/13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68,49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40,49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3.3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4/1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171,243(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10,738(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42,266(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53,00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70,97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1,55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256,86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82,25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08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7.6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4/1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5,322仟元(即新台幣442,266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6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延長封控管 理期間,待政府通知後恢復正常運作。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 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持續評估因封控對財務 業務之影響。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4/01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4月 1日起至111年4月5日停工。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7.其他應敘明事項:111年4月3日至111年4月5日適逢假日,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 務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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