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聲再字第447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2003號)、111年聲再字第2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 2071號)4.事實發生日:111/04/01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 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 聲請駁回。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28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28日5時起至111年4月1日5時停工。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代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配合當地政府 防疫政策停工事宜 1.事實發生日: 111/03/162.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當地政府新冠肺炎防疫工作,自111年3月 16日至111年3月17日停工,並於此期間進行人員核酸檢測。6.因應措施:本公司配合當地政府進行人員核酸檢測,並將持續關注當地疫情,採取必要 應變措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7.其他應敘明事項:預估本次停工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2/2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578,48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83,43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61,91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967,62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86,81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7.8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5.8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2/21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83,430仟元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4,4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4,4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05,43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5,35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22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9,3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0.0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1/1/26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人民幣28,400仟元(即新台幣124,420仟元)。(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 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 ,其110年12月底帳面價值為102,957仟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1/10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4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10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一)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6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412.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13.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另行公告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73,931(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9,70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3,63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802,09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6,88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4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1.3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1/1/10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600仟元(即新台幣99,702仟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0年聲再字第310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裁字第1261號)4.事實發生日: 110/12/2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 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 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再審之聲請駁 回。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 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 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 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 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 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 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 動」項下。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 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 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11/1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3,77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4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2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33,4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5.8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11/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96,08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91,123(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7,20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6,68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810,62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0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0.9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11/11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0,457仟元(即新台幣291,123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11/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43,97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3,6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47,599(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9,54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71,28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7.0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7.4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11/08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0,900仟元(即新台幣303,62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10/11/082.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GOLDEN CREST LIMITED原註冊於非洲賽席爾,將遷冊至英屬安圭拉,公司名稱延續使用無作變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聯合新聞網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10/10/183.報導內容: 「......高院更二審……改判陳文南2年,緩刑5年,陳瑞禮判刑1年9月,緩刑4年, 林秀蓉判刑1年7月,緩刑3年,並各向公庫各支付1000萬元,700萬及50萬元,須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至於更二審認定富鼎公司因本案減 省費用1999萬元,因此將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 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此部分『參與人沒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 審。…」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前董事陳瑞禮及前執行副總林秀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情事,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2)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關於富鼎產業之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案判 決尚未確定,後續如有更新判決,將另行重訊公告,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 和解協議履行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10/0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07,46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5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57,462(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77,86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80,63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6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0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10/08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150,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10/09/07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部分內容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本公司109年股東會年報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第1頁: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第2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無)第14頁: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酬金第59頁:最近兩年度進貨供應商金額及比例第73頁:最近年度轉投資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改善計劃第76頁: 風險事項分析評估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第1頁: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補充預算說明第2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增加未來公司發展策略說明第14頁: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酬金:增加表格說明第59頁:最近兩年度進貨供應商金額及比例:新增供應商變化情形說明第73頁:最近年度轉投資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改善計劃:補充說明第76頁: 風險事項分析評估:增加說明9.因應措施:修正後重新上傳109年股東會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至公開資訊觀測站。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12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06/30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18518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92500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03774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3079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6811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6811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7511.期末總資產(仟元):381505412.期末總負債(仟元):1780609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034445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08/12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813,77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1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02,53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3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8/1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4,44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87,3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4,33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91,63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1,61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1,5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1,66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13,49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3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9.8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8/12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350萬元 (即新台幣204,33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8/0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039,70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42,276(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74,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16,276(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18,85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059,55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39,22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3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6.6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08/03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3.9億及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84,0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10/07/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407,94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6,6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5,98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2,5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7,299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17,43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4.98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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