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9/04/13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今日(4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將總公司所在地由現址彰化縣芳苑鄉仁 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遷至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1樓,並依法修訂 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2)修訂本公司章程案,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1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8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8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08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派案。(本次增列) 三、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本次增列)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8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314 號)、109年裁字第651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315號)2.事實發生日: 109/04/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 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 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 (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 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四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 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本公司皆已 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再審案件中之三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 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本 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414號,本案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 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651號,於本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 知)。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 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 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 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 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並將提撥之定期存款轉列至「按攤銷後成本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 共新台幣10,513,36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09/01/30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應武漢肺炎防疫工作,本公司集團內大陸子公司配合大陸當局規定,延長春節假期,對本公司及大陸子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已密切關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狀況,並隨時掌握大陸各子公司營運可能因公共衛生管制所造成的影響。二、大陸子公司上海富味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及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配合政府延長春節假期,並依當地規定時間開工。7.其他應敘明事項:後續如有重大變化再行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9/01/2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怡惠/公關主任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穎/財會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9/01/2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298-153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1/2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8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8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108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8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待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另行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判字第9號(原審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更一字 第79號)2.事實發生日: 109/01/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 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其中一 件,嗣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案號: 108年裁字第1414號),本公司 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 (4)上訴案件中之另一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8,496,749元,並處罰 鍰新台幣36,994,226元),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 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 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304472、 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 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存單最近到期日分別解 除質押抵付,待收到臺北關回覆後,將依照回函辦理。 (3)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 :109/01/072.發生緣由:關務署臺北關108/12/9函文本公司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400249、10810400342號、1081030447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合計128,416,182元。3.處理過程:本公司函文致關務署請求依定存單到期日解除質押抵付,將依照回函執行 4.預估可能損失:無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照臺北關回覆情況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為銷貨成本。(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下。(3)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本公司預計於臺北關回覆函文後,將本次函文罰鍰及稅款合計128,416,182元,以質押定存抵付。(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和解事件所涉訴訟案件進度1.事實發生日:108/12/31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於107年4月9日就臺灣 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2)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本公司新 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 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於今日宣 判,富鼎產業財產不予沒收。(3)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未來俟判決確定後,雙方依和解協議履行之。
本公司代重要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董事會決議變更現金股利發放事宜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08/12/252.原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3.變更後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伍拾伍萬元4.變更原因:變更現金股利發放金額5.其他應敘明事項:原董事會於108/12/11決議分派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 (盈餘匯回母公司)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1樓之辦公室及附屬車位2.事實發生日:108/12/11~108/12/11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總面積286.27坪(含停車位13.85坪)每坪約80.34萬,合計新台幣2.3億元整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參考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後採議價方式交易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採用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金額新台幣239,781千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賴晉緯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7)北市估字第000265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千元整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台北辦公室營運使用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8 年12 月11 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更正第一點及第三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2/11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整3.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匯回母公司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1樓之辦公室及附屬車位2.事實發生日:108/12/11~108/12/11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辦公室總面積272.42坪,每坪約84.43萬元,合計共新台幣貳億?千萬元整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參考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後採議價方式交易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採用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金額新台幣239,781千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賴晉緯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7)北市估字第000265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千元整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台北辦公室營運使用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8年12 月11 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12/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25,94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59,17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85,11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79,22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08,3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8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9.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8/12/11新增背書保證台幣6,300萬及美金1,300萬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10/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40,23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28,787(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9,0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34,37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2,3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0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3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10/2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50萬元 (即新台幣228,787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2號)2.事實發生日: 108/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 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其中一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 幣11,384,349元,並處罰鍰新台幣22,768,698元),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並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2.事實發生日: 108/10/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其中一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 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另外二件(涉案金額合計為:追徵溢沖退 稅款新台幣31,421,045元,並處罰鍰新台幣62,842,090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9/2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81458(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145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4182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47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1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44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9/27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9,000萬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8/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7752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3938(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8145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232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047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5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8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8/2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650萬元 (即新台幣203,938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8/1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4999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69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7668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0228(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9996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3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6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8/12新增背書保證美金85萬元 (即新台幣26,690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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