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10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1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12,308,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10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7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7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本次增列) (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本次增列) (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本次增列) (四)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本次增列) (五)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六)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8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1/2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7998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798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2328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31262(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4913(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原申請額度到期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493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177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1997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7680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9.1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0.8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1/25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400萬美金。原背書保證額度美金360萬元(即新台幣107,982仟元)將於舊合約到期或簽訂新約後取消。(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其107年12月底帳面價值為122,981仟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1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8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一)107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查核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107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二)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金上字第5號2.事實發生日: 107/12/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業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 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金上字第5號2.事實發生日: 107/12/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前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 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 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本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3)臺灣高等法院業於107年12月28日二審宣判,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應連帶賠償 投資人約新台幣9,649,144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及蔡明財 應連帶賠償投資人約新台幣5,855,024元及利息。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7/12/0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5199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60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422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1.4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12/0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7998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6362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18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2542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6255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6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1997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3340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2.2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6.4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7/12/05新增背書保證美金850萬元 (即新台幣261,8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更一字第79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 1432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83號)2.事實發生日: 107/11/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針對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8,496,749元,並 處罰鍰新台幣36,994,226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10/1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7998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324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3122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6362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4232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6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1997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7160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8.28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2.5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7/10/17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50萬元 (即新台幣231,225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7/08/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5199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460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422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1.4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8/1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02,098,182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4.除權(息)交易日:107/08/275.最後過戶日:107/08/28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8/29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9/028.除權(息)基準日:107/09/02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107/09/13
1.事實發生日:107/08/10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8月10日)董事會通過之重要議案如下: 一.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現金增資200萬美金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08/0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9362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2141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201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134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6581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026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4043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2140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5.0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85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7/08/02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92,01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公司 被告:本公司等 法院名稱: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2.事實發生日: 107/07/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原告對於先前本公司販售之系爭黑麻油產品,向本公司等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請 求連帶給付新台幣1,000萬元。 (2)臺北地方法院業於今日宣判,本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000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 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本公 司如以新台幣174,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 請駁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7/07/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9362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1339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991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1255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8284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026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4043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2053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5.0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8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7/07/2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650萬元 (即新台幣199,16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事實發生日:107/07/23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106年度年報第7頁內容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07/0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9362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78399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8147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6546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54421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026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4043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7344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2.5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6.3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7/07/06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萬元及台幣3.9億元(即共新台幣481,47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50 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81號、更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訴更一字第78號)2.事實發生日: 107/07/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復經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並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其中一件上訴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1,384,349元,並處罰鍰 新台幣22,768,698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上訴駁 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26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派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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