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2/11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美金壹佰陸拾捌萬元整3.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匯回母公司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市民大道四段102號11樓之辦公室及附屬車位2.事實發生日:108/12/11~108/12/11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辦公室總面積272.42坪,每坪約84.43萬元,合計共新台幣貳億?千萬元整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嘉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屬本公司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參考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後採議價方式交易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採用巨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總金額新台幣239,781千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賴晉緯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7)北市估字第000265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費用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伍千元整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台北辦公室營運使用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8年12 月11 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12/1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25,94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59,17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85,11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79,222(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08,39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8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9.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8/12/11新增背書保證台幣6,300萬及美金1,300萬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10/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40,23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28,787(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69,02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34,37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2,3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0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3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10/2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750萬元 (即新台幣228,787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2號)2.事實發生日: 108/10/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 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其中一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 幣11,384,349元,並處罰鍰新台幣22,768,698元),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並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 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前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2.事實發生日: 108/10/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 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 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 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3)上訴案件中之三件,已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 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 審。其中一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 號),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另外二件(涉案金額合計為:追徵溢沖退 稅款新台幣31,421,045元,並處罰鍰新台幣62,842,090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9/2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81458(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145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4182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947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6.1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8.44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9/27新增背書保證新台幣9,000萬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8/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7752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03938(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81458(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232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04738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5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8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8/2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650萬元 (即新台幣203,938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8/1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6743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44999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669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7668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0228(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48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5114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9996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1.3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3.6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8/12新增背書保證美金85萬元 (即新台幣26,690仟元)。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 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8/07/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9576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335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0335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3416(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936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9491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0.3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 1.事實發生日:108/07/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9152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70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9491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0.3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8/07/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昶宏/總管理處策略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新任6.異動原因:新設置策略長乙職7.生效日期:108/07/25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 總管理處原隸屬於總經理,改隸屬於董事長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董監事異動暨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1.發生變動日期:108/07/2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陳錫銘/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洪琇美/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陳信佑/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陳淑紋/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李敏雄/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洪群雄/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陳錫銘/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洪琇美/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陳信佑/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 Golden Seed (HK) Limited代表人洪群雄/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監事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新任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前全面重新委派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Golden Seed (HK) Limited 500萬美元(係有限公司,無股數)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6/09/05~109/09/048.新任生效日期:108/07/25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因全面重新委派,故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該孫公司之公司章程變更,原設董事五名,改設董事三名 (2)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7/23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7880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35676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322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4999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1403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6820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327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5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94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7/23新增背書保證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93,225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8/07/1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78804(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96547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833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4877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8924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308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68206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205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9.4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88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8/7/16新增背書保證台幣3.9億及美金300萬元 (即新台幣93,30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1.股東會日期:108/06/182.重要決議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4)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5)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6)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7)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 當選名單: 董事: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昶宏 董事:瑞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信佑 董事: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宏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怡方 董事:洪敏章 獨立董事:王清水 獨立董事:史中美 監察人:王添定 監察人:林益民 (8)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1.股東會決議日:108/06/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仁寶食品有限公司 董事長 穎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港威企業有限公司 董事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Paragon Myay Latt Thar Company Limited董事 FU-DING FARMING PTE. LTD.董事 (3)董事 瑞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信佑 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助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董事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董事長)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寶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炯全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山東省青島市保稅港區北京路29號辦公樓304房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貿易及貿易項下加 工整理;初級農產品(不含稻穀、小麥、玉米)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及相關配 套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及限制類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國家 限制及禁止類除外);商務信息諮詢(不含社會調查和市場調查)。(依法須經批准 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8/06/1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錫銘,本公司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宏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昶宏,本公司新任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並選任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108/06/1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 108/06/18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王清水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史中美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林學鴻先生: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配合本屆董事會任期,重新委任薪酬委員會委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6/29 ~ 108/06/288.新任生效日期:108/06/189.其他應敘明事項:第四屆薪酬委員會任期與本屆董事會相同,至111年6月17日屆滿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8/06/1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12,308,0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1元。4.除權(息)交易日:108/07/045.最後過戶日:108/07/05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7/06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7/108.除權(息)基準日:108/07/10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預計發放日為1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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