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凱光電(上)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配發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25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截至發行日止為本公司正職員工且績效良好者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發展策略所需,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2).發行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3).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之處理: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惟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司將無償給予員工。(4).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則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股數(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遵守本辦法相關規範之前提下,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已到職,符合公司認定且認為有必要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公司應於給與日(發行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530仟元(以衡量過後公允價值每股10.12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8年~109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759仟元及1,771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發行股數60,349,080股、暫估108年~109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1元、0.0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因此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因素等,單一員工被給與之股份數量,依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及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辦法,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以發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擬授與對象,如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08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7樓(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 報告事項: 1、2017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201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201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二) 承認事項: 1、本公司2017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2017年度盈餘分配案。(三) 討論事項: 1、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四) 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087.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股東書面提案期間:自107年3月31日起至107年4月10日止。受理股東提案場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7樓(本公司財務部)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5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0,523,62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東莞市顯科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顯科)被告:弘凱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弘凱)法院名稱:大陸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8)粵0306民初3515號2.事實發生日:107/03/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弘凱於2018年03月05日收到由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寄達之「民事起訴狀」,起訴狀中之主要內容為:(一). 深圳弘凱弘凱因欠供應商東莞志基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基電子)貨款人民幣179,758.08,但2017年10月1日志基電子將上述貨款債權轉讓給原告東莞顯科,2017年10月9日被告深圳弘凱收到原告郵寄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後,經原告催促支付上述債權款項,被告仍未予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買賣糾紛之民事訴訟。(二). 被告深圳弘凱應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79,758.08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開始計算直至款項支付完畢)。(三). 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深圳弘凱承擔。4.處理過程: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弘凱已與原告東莞顯科達成協議,深圳弘凱將在2017年03月05日支付原告東莞顯科由志基電子轉讓之債權貨款,東莞顯科確認收到債權貨款後,將向法院撤銷本訴訟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弘凱已與原告東莞顯科達成協議,於債權貨款支付後,原告向法院撤銷本訴訟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 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被告: 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光電)法院名稱: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7)滬0117民初16150號2.事實發生日:107/01/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於2018年01月23日收到委任律師轉達之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主要內容為:(一). 被告樂雷光電應於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昆山弘凱貨款人民幣756,914.50元。(二). 被告樂雷光電應於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昆山弘凱逾期付款違約金。(三). 本案件訴訟費用人民幣10,348.50元由被告樂雷光電負擔。(四). 被告樂雷光電可於本判決書送達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樂雷光電提告昆山弘凱案,審理中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2/2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石枝;稽核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由胡(水+靜)尹稽核課長暫代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陳石枝經理調離主管職7.生效日期:106/12/27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5791189.其他應敘明事項:後續新任稽核主管人遴選中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2/2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石枝;稽核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由胡(水+靜)尹稽核課長暫代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原稽核主管將於1061231離職,職務由胡(水+靜)尹稽核課長暫代7.生效日期:106/12/27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5791189.其他應敘明事項:後續新任稽核主管人遴選中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2.事實發生日:106/11/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10日接獲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起訴狀。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原告樂雷造成經濟損失,向被告昆山弘凱求償人民幣1,442,312,預計於106/12/8首次開庭審理本案。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被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文書案號:(2017)滬0117民初16150號2.事實發生日:106/09/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106年9月28日接獲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寄送之民事訴訟受理通知書原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委請律師向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賠償訴訟,預計106年11月2日首次開庭審理本案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8/11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6年度上半年合併財務報表,說明如下:營業收入:新台幣372,824仟元營業毛利:新台幣140,444仟元營業利益:新台幣 45,854仟元稅前淨利:新台幣 43,041仟元本期淨利:新台幣 30,553仟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新台幣 0.51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08/1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政寬弘凱光電財務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邱百毅弘凱光電協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因應本公司組織運作而進行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6/09/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57911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6/06/0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 24,139,632元4.除權(息)交易日:106/06/285.最後過戶日:106/06/29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6/30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7/048.除權(息)基準日:106/07/049.其他應敘明事項:NA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6/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無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志明/弘凱光電(股)公司董事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董事推選新任副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106/06/0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6/06/08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本公司2016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本公司2016年度盈餘分配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4)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被告: 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2)原告: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4)法院名稱: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5)相關文書案號:民事上訴狀2.事實發生日:106/04/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5日接獲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 法院寄發之「審理上訴案件通知書」,通知書中之主要內容為: 原告一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與原告二「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 公司」不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民四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裁定), 向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 補充說明: (1)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東中法民四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的主要內容為: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 有限公司與被告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 一案中,需以另案(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第150條第1款第(五)項、 第154條第1款第(六)項規定,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請參考本公司2016/1/5之重大訊息)。 (2)(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的主要內容為: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凱控股)與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簽訂廠房租 賃合同相關事宜之爭議,於大陸東莞市對本公司提起損失賠償之訴,法院判定 弘凱控股勝訴,被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必需返還弘凱控股 人民幣6,880,000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1月26日 起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同時被告需支付違約金 人民幣1,344,068.16元給弘凱控股。如不服判決,原告弘凱控股可在收到判決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東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 公司、第三人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參考本公司2016/1/5之重大訊息)。 (3)依據(2013)東中法民四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被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 司與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上訴至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28日由委任律師親至中國廣 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取得二審「民事判決書」(文書案號: (2016)粵民終905號), 判決書中之主要內容為:一審判決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勝訴之判決,認定事實 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二審案件審理費由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請參考本公司2016/10/28 之重大訊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02.股東會召開日期:106/06/08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7樓(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 報告事項: 1、2016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201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2016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二) 承認事項: 1、本公司2016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2016年度盈餘分配案。(三) 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四) 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4/1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6/087.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股東書面提案期間:自106年3月31日起至106年4月11日止。受理股東提案場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7樓(本公司財務部)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0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4,139,632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被告: 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2)原告: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4)法院名稱: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中高級人民法院(5)相關文書案號: (2014)東中法民四初字第30號2.事實發生日:106/0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於2017年02月17日收到由委任律師轉達之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之主要內容為:(一). 確認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與被告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及「補充合同合同」于2013年1月26日解除;(二). 駁回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審理費人民幣108,655.74由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負擔。(三).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補充說明:2016年10月28日本公司已代子公司公告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判決結果(在此判決書中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為原告,而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主要內容為:維持一審原判,被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必需返還弘凱控股人民幣6,880,000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1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本公司之孫公司龍辰光電有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已於2016年12月28日收到由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的匯款人民幣9,738,418.09。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6/01/17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6/01/17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1)本公司原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605,790,800元,註銷股份減資新台幣2,300,000元,後實收資本額為603,490,800元。(2)註銷前流通在外股數為60,579,080股,註銷股份減資230,000股,後流通在外股數為60,349,080股。(3)註銷前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4.83元,註銷股份減資,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4.89元。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6/01/19接獲主管機關核準減資變更登記函。
1.事實發生日:105/12/30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本公司投資架構調整及經營策略之考量6.因應措施:辦理清算作業7.其他應敘明事項: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資本額為USD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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