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凱光電(上)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黃建中/弘凱光電董事長吳志明/弘凱光電副董事長謝坤宗/北京寶樹堂集團總裁吳敏嚴/珊大鑄造董事長黃義程/弘凱光電董事獨立董事:陳顯榮蔡揚威/帝圖科技文化財務顧問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黃建中/弘凱光電董事長吳志明/弘凱光電副董事長黃義程/弘凱光電董事張茂在/弘凱光電監察人獨立董事當選人:蔡揚威/帝圖科技文化財務顧問李有璋/中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教授張中星/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特助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黃建中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5,076,460股吳志明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2,570,918股黃義程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3,060,071股張茂在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524,266股蔡揚威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李有璋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張中星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6/20~108/06/198.新任生效日期:108/06/12~111/06/11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06/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黃建中/弘凱光電董事長吳志明/弘凱光電副董事長謝坤宗/北京寶樹堂集團總裁吳敏嚴/珊大鑄造董事長黃義程/弘凱光電董事獨立董事:陳顯榮蔡揚威/帝圖科技文化財務顧問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黃建中/弘凱光電董事長吳志明/弘凱光電副董事長黃義程/弘凱光電董事張茂在/弘凱光電監察人獨立董事當選人:蔡揚威/帝圖科技文化財務顧問李有璋/中原大學機械工程學系教授張中星/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特助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黃建中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5,076,460股吳志明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2,570,918股黃義程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3,060,071股張茂在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524,266股蔡揚威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李有璋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張中星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5/06/20~108/06/198.新任生效日期:108/06/12~111/06/11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8/06/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張中星/稻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經本公司108年6月12日股東常會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 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 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 法院名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9)滬01民終7572號2.事實發生日:108/06/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 本公司於2019/3/18公告之原審案號: (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 (1)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樂雷 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0元。 (2)駁回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781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鑒定費人 民幣86,4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109,181元,由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 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2,231元,由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 96,95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 (4)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 民法院。 因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及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 有限公司雙方皆對一審判決有異議,分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 審上訴。由於原告及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同時提起上訴,法院遂決定於二審 併案審理。(二)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10日接獲上海市第一中級 人民法院寄發之「上訴案件開庭通知傳票」,傳票中之主要內容為: (1)原一審案號為:(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 (2)本傳票係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與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的訴訟。 (3)傳喚事由:二審開庭。 (4)應到庭時間:2019年7月9日。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依法處理,以維護本公司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在2018年度提列足額之賠償損失,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立即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2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7樓 (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 報告事項: 1、2018 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2018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2018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 承認事項: 1、2018 年度決算表冊案。 2、2018 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 討論事項(一):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4、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案。 5、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6、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7、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作業程序」案。 (四)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七席(含獨立董事三席)案。 (五) 討論事項(二): 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六) 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1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2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股東提案暨獨立董事提名期間:自108年4月3日至108年4月15日止。 受理股東提案暨獨立董事提名處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2號7樓(本公司財務部)。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9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60,599,08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 被告: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 法院名稱: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2.事實發生日:108/03/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子公司昆山弘凱於106年11月10日接獲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寄送之民事起訴狀。 原告樂雷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原告 樂雷造成經濟損失,向被告昆山弘凱求償人民幣1,442,312元。4.處理過程: 子公司昆山弘凱於108年3月18日接獲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寄送之 民事判決書,其判決主文為: (1)被告昆山弘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樂雷經濟損失 人民幣450,000元。 (2)駁回原告樂雷其餘訴訟請求。 (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781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鑒定費 人民幣86,4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109,181元,由原告樂雷負擔 人民幣12,231元,由被告昆山弘凱負擔人民幣96,950元 (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 (4)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上海市 第一中級人民法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已在107年度提列足額之賠償損失,對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12/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吳志明、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08/01/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57911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12/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胡(水+靜)尹、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課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邱炎璋、凱羿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稽核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8/01/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3-357911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7/12/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黃建中,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吳志明,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董事: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明暐先生 監察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政寬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建中,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新任執行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2/26 ~ 107/12/268.新任生效日期:107/12/26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改派任
1.發生變動日期:107/12/2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黃建中,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董事:吳志明,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董事: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明暐先生 監察人: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政寬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建中,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新任執行董事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5/02/26 ~ 107/12/268.新任生效日期:107/12/26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改派任,無股數表示,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
1.事實發生日:107/12/05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深圳)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1)原因:本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弘凱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弘凱)於107年12 月5日接獲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寄發之行政 處罰決定書,重點說明如下: 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行深圳弘凱 現場檢查,發現深圳弘凱2樓空壓機房內6台使用的壓力容器屬於特種設備且 未經檢驗合格,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給予行政處罰款人民幣180,000元。(2)財務業務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深圳弘凱將收到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繳交罰款人民幣180,000元, 並已委託第三方合格認證機構(深圳市興鼎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驗,預計可 在2018年底左右完成整改工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公告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審理原告上訴龍辰租賃合同糾紛案事宜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被告: 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 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2)原告: 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 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3)法院名稱: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4)相關文書案號:2018粵民終2083號2.事實發生日:107/11/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與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於 2018年11月5日接獲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發之「民事裁定書」, 判決書中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5日 向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及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送達 <>,通知書中告知上訴人(原告)應於接到 通知書後七日內向法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655.74,因逾期仍 未繳交費用,法院認定兩上訴人(原告)收到<> 後,未在交費通知期限內向法院預計二審案件受理費,不履行法定的二審 訴訟義務,裁定:本案按上訴人(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 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裁定為終審裁定。(2)本次公告係延續本公司於2017年4月5日公告之”代子公司公告收到廣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通知審理原告上訴龍辰租賃合同糾紛案事宜”之法院裁定結果。4.處理過程:本民事訴訟案因兩上訴人(原告)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及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內繳交二審案件受理費,故法院裁定撤回原告之上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造成重大財務業務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依相關法令處理後續事宜,確保我方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8/14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度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說明如下:營業收入:新台幣416,781仟元營業毛利:新台幣167,100仟元營業利益:新台幣 57,201仟元稅前淨利:新台幣 59,427仟元本期淨利:新台幣 49,095仟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新台幣 0.81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14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已於107年06月0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50,000股。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08月01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27413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2)本公司於107年08月1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50,000股,並同時訂定增資基準日為107年12月24日,日期如遇實際情況有異動,授權董事長訂定之。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14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誤值出具保留式之核閱報告,實為無保留結論/意見,故更正。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修正公告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8/08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07月原營業收入申報數NT54,377,875元,與更正後金額NT55,877,615元,因誤值子公司營收所致,故更正。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修正營收公告金額。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08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本公司2017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本公司2017年度盈餘分配案。(3)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4)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6/0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 90,523,620元4.除權(息)交易日:107/06/275.最後過戶日:107/06/28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6/29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7/038.除權(息)基準日:107/07/039.其他應敘明事項:NA
1.股東會決議日:107/06/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陳顯榮/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及執行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經本公司107年6月8日股東常會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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