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晶相光電(上)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06/2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吳榮甫 本公司產品開發處資深處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3/06/20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67-898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3/06/10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報告案。 (2)承認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03/03/31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有價證券達公佈注意交易資訊標準。6.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一)最近一個月單月 最近一個月單月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3/02) (102/02) %---------------------------------------------------------------------營業收入(仟元) 28,703 12,676 126.44稅前純益(仟元) -402 -9,293 95.67稅後純益(仟元) -402 -9,293 95.67每股盈餘(元) -0.006 -0.14 95.71(二)最近二個月單月 最近二個月單月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3/01_103/02) (102/01_102/02) %----------------------------------------------------------------------營業收入(仟元) 34,622 16,363 111.59稅前純益(仟元) -11,197 -18,746 40.27稅後純益(仟元) -11,197 -18,746 40.27每股盈餘(元) -0.17 -0.29 41.38(三)最近一季單季 最近一季單季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2/12_103/02) (101/12_102/02) %---------------------------------------------------------------------營業收入(仟元) 66,041 41,570 58.87稅前純益(仟元) -4,221 -12,535 66.33稅後純益(仟元) -4,221 -12,535 66.33每股盈餘(元) -0.06 -0.19 68.42(四)最近二季單季 最近二季單季 去年同期 與去年同期增減 (102/09_103/02) (101/09_102/02) %---------------------------------------------------------------------營業收入(仟元) 114,054 100,070 13.97稅前純益(仟元) -11,006 -21,014 47.63稅後純益(仟元) -11,006 -21,014 47.63每股盈餘(元) -0.17 -0.32 46.887.其他應敘明事項:以上財務資料係本公司自結數,尚未經會計師查核(閱),僅供投資人以參考。
公告序號:1主旨: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3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3/06/27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3/04/29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3/06/27公告內容: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7 上午10點整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七二六號地下二樓(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中心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 報告事項: 1.本公司102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監察人審查10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 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及首次採用IFRS對可分配盈餘之影響(二) 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02年度盈虧撥補案。(三) 討論事項1. 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五)散會 (六)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3/04/29(七)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3/06/27 (八)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50號8樓,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開會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3393-0898 )。持股滿一仟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另依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常會之議事錄得以公告方式為之,故本次股東常會之議事錄,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不另寄發。(3)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於開股東常會30日前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補發。【台北市忠孝東路2段95號1樓;電話:(02)3393-0898】。(4)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就本次股東常會提出建議案,惟依法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且提案 包括文字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三百字,否則該項提案將不予列入。凡符合提案資格欲辦理之股東,請將書面提案註明股東戶號及姓名或名稱並蓋妥原留印鑑後,於103年4月2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之期間內,寄(送)達本公司(受理提案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50號8樓 聯絡人:伍先生電話: 82265088-610,逾期恕不受理。
1.事實發生日:103/03/13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下列議案:(1)一0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案。(2)一0二年度虧損撥補案。(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4)通過召開本公司一0三年股東常會日期及相關事宜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4/03/13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0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0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2/08/13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下列議案:(1)討論通過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得認股名單及數量。(2)修訂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實施細則。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8/1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適用對象: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發行對象與條件: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三)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本公司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解僱)權益處理: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認股權人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留職停薪及育嬰假: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公司營運所需,調職至關係企業,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定義如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369條之3規定)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7.認股權人或其
1.事實發生日:102/06/19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下列議案:(1)推選本公司新任董事長案。(2)討論通過發行本公司「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3)討論通過聘任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4)訂定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暨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及「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2/06/1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代表人: 鄭素芬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代表人: 鄭素芬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 全面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2/06/19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董事會通過發行10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公告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6/19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累計持有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及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之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興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發行時本公司為中華民國上市(櫃)公司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解僱)權益處理: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得自在職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其繼承人得就認股權人死亡日半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認股權人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始得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之日起半年內行使之。5.留職停薪及育嬰假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公司營運所需,調職至關係企業,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定義如中華民國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369條之3規定)或其他轉投資事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1.股東會日期:102/06/112.重要決議事項: (1)承認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報表案。 (2)承認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3)通過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4)通過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5)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6)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 (7)討論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競止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 102/06/1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 代表人:鄭素芬董事: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 代表人:謝明霖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盧叔東董事:智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世勳董事: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保全監察人: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厚銘監察人:陳吉元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 代表人:鄭素芬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何新平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戎柏忠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盧叔東董事:智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保全監察人: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世勳監察人: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明霖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解任5.異動原因: 提前全面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 代表人:鄭素芬 1,754,089股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何新平 4,875,458股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戎柏忠 4,875,458股董事: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盧叔東 4,875,458股董事:智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保全 1,540,014股監察人: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明霖 700,005股監察人:力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世勳 868,195股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 100/03/07 _ 103/03/068.新任生效日期: 102/06/11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 全面改選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職稱 姓名 ─────────────────────────────────────董事 薩摩亞商Network Holdings Limited 代表人:鄭素芬董事 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何新平董事 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戎柏忠董事 薩摩亞商Full Guest Investments Limited 代表人:盧叔東董事 智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保全─────────────────────────────────────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5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0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2/03/0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駱曉東 本公司研發副總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02/03/05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67-898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052.股東會召開日期:102/06/11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力行一路12號 簡報室4.召集事由:(A)報告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 b.101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c.依據金管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函規定 報告對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 (B)承認事項: a.10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b.101年度虧損撥補案。 (C)討論暨選舉事項: a.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b.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c.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d.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e.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D)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4/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6/11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擬訂自102年4月03日起至102年4月15日 止,受理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份之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辦理 相關提案手續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受理提案處所: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工業東四路19-1號5樓 電 話:03-5678986 傳 真:03-5678982
1.事實發生日:102/03/05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下列議案: (1)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案。 (2)一0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3)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 (4)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5)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6)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7)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8)本公司擬投資設立第三地區公司再轉投資設立大陸地區投資事業。 (9)通過聘任本公司經理人案。 (10)本公司一0二年股東常會案。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本公司民國101年現金增資新股發放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經民國101年8月30日董事會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1年9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2820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並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民國101年11月21日園商字第1010036364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二、茲將發行新股事項公告於後:.(一)原已發行股份:普通股62,073,9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620,739,000元。(二)本次發行新股:普通股2,8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28,000,000元。(三)增資後總股數:普通股64,873,9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共計新台幣648,739,000元。(四)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五)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六)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三、本次增資新股訂於101年12月12日(星期三)起開始發放,並於同日起興櫃買賣,其發放方式如後:(一)已開立集保帳戶股東,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於股票興櫃日將本次增資之普通股直接劃撥至貴股東指定之證券商帳戶,請持證券存摺至證券商登摺即可,免再辦理任何手續。(二)尚未開立集保帳戶之股東,將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寄發「增資新股發放通知書」,請股東填妥「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671)」,並蓋妥股東原留印鑑及提供股東本人之集保帳號,親自駕臨或郵寄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劃撥。四、特此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1/10/29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1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業已於101/10/23屆滿,惟尚有部份員工及原股東未繳納股款,特此催告。6.因應措施:(1)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此催告。股款催繳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29日起至101年11月30日止。(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全省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之權利。(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及員工,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所認購之股數,撥入其提供之集保帳號。7.其他應敘明事項:以上所述,若 貴股東及員工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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