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萊鎂醫療器材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9/09/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胡斐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稽核部總稽核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8/05/12 ~ 111/05/117.新任生效日期:109/09/30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甲種特別股定價 及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3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私募對象:本次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對象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緣因109年06月18日通過專案申請,依109年3月30日國發基金管理會第84次會議通過之「國發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第五條說明,以投資受影響新創事業新發行特別股之方式提供營運資金,故發行本特別股。與公司間關係:政府關係個體。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特別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且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募集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109/09/30。11.參考價格:理論價格為新台幣19.46至20.04元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新台幣20元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1)本特別股股息訂為年利率1.5%,按總認購金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會計表冊後,由董事會訂定本特別股分配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據以支付應發放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自發行日起算,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定義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被投資事業若年度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將其該年度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計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派本特別股之當年度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以全數分派本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分派予本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2)本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二年,被投資事業於到期日應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以現金一次全部收回本特別股,另被投資事業得於到期日前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比例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提前收回本特別股。(3)約定轉換:本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應募人繳款期間:109年10月1日∼109年10月14日。(2)私募甲種特別股增資基準日:109年10月14日。(3)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未來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需訂定或修正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甲種特別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甲種特別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3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於前開一年期間屆滿後,本公司不得再依據本辦法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及非全職員工,定義如下:1.全職者:受僱用並定期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人員:受聘請之計時性或聘用性人員、定期契約人員及顧問人員;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需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若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本公司得就認股權人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以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100%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3) 資遣及解僱: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及育嬰假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繼續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行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5.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六)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辦法五、認股條件所述內容規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若係屬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者,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6.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及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四)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或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五)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於興櫃買賣,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上述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可根據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而修改本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新選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1.股東會決議日:109/09/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本次新選任之董事及獨立董事並無從事競業禁止限制之項目。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不適用。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不適用。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9/09/302.重要決議事項:一、討論事項(1)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3)通過修訂本公司「行為準則」。(4)通過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5)通過擬發行一○九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6)通過擬以私募方式辦理一○九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案。二、選舉事項:(1)通過補選第七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三、其他事項:(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9/09/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丕宏 宏道資訊 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333,333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5/12 ~ 111/05/118.新任生效日期:109/09/30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9/09/29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楊啟航/益安生醫(股)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補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因業務繁忙請辭。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5/12 ~ 111/05/11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缺額將依規定於109/09/30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於前開一年期間屆滿後,本公司不得再依據本辦法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顧問為限。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四)若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本公司得就認股權人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1.以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所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屆滿二年 50%屆滿三年 100%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3) 資遣及解僱: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及育嬰假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3.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繼續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行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5.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六)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辦法五、認股條件所述內容規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若係屬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者,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6.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臺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及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四)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或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五)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於興櫃買賣,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上述股票自交付認股權人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可根據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而修改本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更正公告)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一○九年 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1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私募對象:本次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對象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緣因109年06月18日通過專案申請,依109年3月30日國發基金管理會第84次會議通過之「國發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第五條說明,以投資受影響新創事業新發行特別股之方式提供營運資金,故發行本特別股。與公司間關係:政府關係個體。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仟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特別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且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依私募甲種特別股認購契約決定之。本次私募甲種特別股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之。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價格訂定依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募集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11.參考價格: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且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1)本特別股股息訂為年利率1.5%,按總認購金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會計表冊後,由董事會訂定本特別股分配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據以支付應發放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自發行日起算,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定義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被投資事業若年度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將其該年度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計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派本特別股之當年度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以全數分派本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分派予本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2)本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二年,被投資事業於到期日應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以現金一次全部收回本特別股,另被投資事業得於到期日前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比例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提前收回本特別股。(3)約定轉換:本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需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甲種特別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甲種特別股所需之未盡事宜。更正本公司8月12日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9/09/102.公司名稱: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6.因應措施:本公司109年6月份辦理109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故本公司107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依上述規定(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自新台幣18.4元調整為新台幣18.2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9/08/122.公司名稱: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應實際營運需求考量,布局美國市場,擬規劃於美國成立子公司。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一○九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私募對象:本次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對象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緣因109年06月18日通過專案申請,依109年3月30日國發基金管理會第84次會議通過之「國發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新創事業投資作業要點」第五條說明,以投資受影響新創事業新發行特別股之方式提供營運資金,故發行本特別股。與公司間關係:政府關係個體。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仟股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甲種特別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80%,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標準,係以下列兩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募集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11.參考價格: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標準,係以下列兩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1)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訂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1)本特別股股息訂為年利率1.5%,按總認購金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會計表冊後,由董事會訂定本特別股分配股息之除息基準日,據以支付應發放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自發行日起算,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定義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被投資事業若年度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將其該年度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計之未分配盈餘,優先分派本特別股之當年度及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若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以全數分派本特別股股息時,得分派之盈餘仍應優先分派予本特別股,不足額之股息則應於以後有盈餘之年度優先補足。(2)本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二年,被投資事業於到期日應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以現金一次全部收回本特別股,另被投資事業得於到期日前依本特別股原先總認購金額加計以發行期間二年比例計算尚未取得之股息提前收回本特別股。(3)約定轉換:本特別股無約定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或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需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甲種特別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甲種特別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2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9/09/30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22號1樓4.召集事由:一、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3)修訂本公司「行為準則」。(4)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5)擬發行一○九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6)擬以私募方式辦理一○九年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案。二、選舉事項:(1)補選第七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三、其他事項:(1)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9/0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9/30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本公司須於本次股東臨時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書面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期間與處所:(1)受理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7日起至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止。(2)受理處所: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竹北市生醫路二段22號5樓)。聯絡單位:行政管理部。二、本次股東會之統計驗證機構,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擔任。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2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股數25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既得條件及既得股數(下述既得之股份以無條件捨去計算並以股為單位),說明如下:A類,發行數量125,000股,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三個月仍在職者,既得條件如下 KPI = 個人於評核期間內績效目標完成比率,最高為100% S = 個人獲配股數 既得股數C = S*KPIB類,發行數量125,000股,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3%。 (2)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3%。 (3)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4%。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1)員工自被給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自願離職: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退休: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4)一般死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應處分之權益。(6)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惟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7)調職: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存在,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服務,其個人績效評核由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開除):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顧問為限。(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特殊功績、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予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109年8月11日之收盤價14.26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3,565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09年~112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207仟元、853仟元、380仟元及122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依本公司於109年8月11日之在外流通股份39,344,250股計算,109年~112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6元、0.02元、0.01元及0.00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11.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2)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授權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發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9/08/12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周筱姿會計師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曾惠瑾會計師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周筱姿會計師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林玉寬會計師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不適用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9/07/07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9/08/0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楊啟航 本公司獨立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業務繁忙請辭。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8/05/12 ~ 111/05/11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6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辭職生效日為109/09/29(2)本公司獨立董事之缺額,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辦理相關補選事宜。
1.股東會日期:109/06/302.重要決議事項:承認事項(1)承認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2)承認本公司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討論事項:無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9/06/3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閔 協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俊謙 協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經董事會追認通過7.生效日期:109/06/30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509623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9/06/18公告研發主管異動案,經109/06/30董事會追認通過。
1.事實發生日:109/06/222.公司名稱: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10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15元,實收股款總額新台幣3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並訂定109年06月22日為增資基準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9/06/2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國豪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依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05/12~111/05/118.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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