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土地開發(未)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112年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更正董事全銜)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邱于芸
(2)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3)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
(4)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5)獨立董事:邱鏡淳
(6)獨立董事:趙善意
(7)獨立董事:黃麒然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26~115/06/25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789,328,570權;
經票決結果--贊成:753,915,601權,占表決權總數95.51%;
反對:31,000權,占表決權總數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5,381,969權,占表決權總數4.48%。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原6/28重訊公告誤植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全銜,特此更正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邱于芸
(2)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3)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
(4)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5)獨立董事:邱鏡淳
(6)獨立董事:趙善意
(7)獨立董事:黃麒然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26~115/06/25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789,328,570權;
經票決結果--贊成:753,915,601權,占表決權總數95.51%;
反對:31,000權,占表決權總數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5,381,969權,占表決權總數4.48%。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原6/28重訊公告誤植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全銜,特此更正
公告本公司112年度股東會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名單 (更正誤植董事全銜)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26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于芸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曉青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恒賢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鏞
獨立董事:邱鏡淳
獨立董事:洪榮一
獨立董事:陳錦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邱于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獨立董事:邱鏡淳/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趙善意/前中國電視公司董事總經理
獨立董事:黃麒然/銘傳大學產學記推廣處業務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科兼任助理教授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邱于芸/25,000股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27,057,330股
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52,967,016股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12,253,492股
獨立董事:邱鏡淳/0股
獨立董事:趙善意/0股
獨立董事:黃麒然/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9/06/30~112/06/29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6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原6/28重訊公告誤植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全銜,特此更正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26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于芸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曉青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恒賢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鏞
獨立董事:邱鏡淳
獨立董事:洪榮一
獨立董事:陳錦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邱于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獨立董事:邱鏡淳/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趙善意/前中國電視公司董事總經理
獨立董事:黃麒然/銘傳大學產學記推廣處業務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科兼任助理教授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邱于芸/25,000股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27,057,330股
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52,967,016股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12,253,492股
獨立董事:邱鏡淳/0股
獨立董事:趙善意/0股
獨立董事:黃麒然/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9/06/30~112/06/29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6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原6/28重訊公告誤植董事慧文投資有限公司全銜,特此更正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26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于芸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曉青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恒賢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鏞
獨立董事:邱鏡淳
獨立董事:洪榮一
獨立董事:陳錦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邱于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董事:惠文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獨立董事:邱鏡淳/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趙善意/前中國電視公司董事總經理
獨立董事:黃麒然/銘傳大學產學記推廣處業務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科兼任助理教授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邱于芸/25,000股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27,057,330股
董事:惠文投資有限公司/52,967,016股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12,253,492股
獨立董事:邱鏡淳/0股
獨立董事:趙善意/0股
獨立董事:黃麒然/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9/06/30~112/06/29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6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于芸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曉青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恒賢
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志鏞
獨立董事:邱鏡淳
獨立董事:洪榮一
獨立董事:陳錦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邱于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董事:惠文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獨立董事:邱鏡淳/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趙善意/前中國電視公司董事總經理
獨立董事:黃麒然/銘傳大學產學記推廣處業務推廣中心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科兼任助理教授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邱于芸/25,000股
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27,057,330股
董事:惠文投資有限公司/52,967,016股
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12,253,492股
獨立董事:邱鏡淳/0股
獨立董事:趙善意/0股
獨立董事:黃麒然/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9/06/30~112/06/29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6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邱于芸
(2)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3)董事:惠文投資有限公司
(4)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5)獨立董事:邱鏡淳
(6)獨立董事:趙善意
(7)獨立董事:黃麒然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26~115/06/25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789,328,570權;
經票決結果--贊成:753,915,601權,占表決權總數95.51%;
反對:31,000權,占表決權總數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5,381,969權,占表決權總數4.48%。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邱于芸
(2)董事: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3)董事:惠文投資有限公司
(4)董事: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練台生
(5)獨立董事:邱鏡淳
(6)獨立董事:趙善意
(7)獨立董事:黃麒然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有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26~115/06/25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789,328,570權;
經票決結果--贊成:753,915,601權,占表決權總數95.51%;
反對:31,000權,占表決權總數0.00%;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5,381,969權,占表決權總數4.48%。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112年度股東常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並決議 與停止公開發行相關修正章程
1.事實發生日:112/06/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度股東常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
投票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789,328,57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比:82.14%,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89,328,570權,
贊成權數:624,915,144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17%)、
反對權數133,643,262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6.93%)、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0,770,164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3.89%),
已達公司法第156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案照案通過。
3.因應措施:配合股東會決議,公司將發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於同次股東會中並決議配合停止公開發行相對應之修正章程部份,
修正章程決議案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789,328,57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比:82.14%,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89,328,570權,
贊成權數:623,618,984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00%)、
反對權數132,222,851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6.75%)、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3,486,735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24%),
本案照案通過。
1.事實發生日:112/06/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度股東常會決議停止公開發行
投票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789,328,57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比:82.14%,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89,328,570權,
贊成權數:624,915,144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17%)、
反對權數133,643,262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6.93%)、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0,770,164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3.89%),
已達公司法第156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案照案通過。
3.因應措施:配合股東會決議,公司將發文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於同次股東會中並決議配合停止公開發行相對應之修正章程部份,
修正章程決議案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投票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789,328,570股,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比:82.14%,
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89,328,570權,
贊成權數:623,618,984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79.00%)、
反對權數132,222,851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6.75%)、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33,486,735權(佔出席股東表決權數4.24%),
本案照案通過。
1.事實發生日:112/06/19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06/1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陳錦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一: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造具財務報表,提出於股東
常會請求承認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6)本議案經出席之七位董事表決(邱董事長于芸擔任主席不參與表決),四位董事
(含一席獨立董事)同意,一席獨立董事陳錦稷反對,一席獨立董事洪榮一棄權,本案
照案通過,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7)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
(8)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二:本公司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9)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10)本議案經出席之七位董事表決(邱董事長于芸擔任主席不參與表決),四位董事
(含一席獨立董事)同意,兩席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反對,本案照案通過,
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獨立董事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
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06/1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陳錦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一: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造具財務報表,提出於股東
常會請求承認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6)本議案經出席之七位董事表決(邱董事長于芸擔任主席不參與表決),四位董事
(含一席獨立董事)同意,一席獨立董事陳錦稷反對,一席獨立董事洪榮一棄權,本案
照案通過,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7)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
(8)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二:本公司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9)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10)本議案經出席之七位董事表決(邱董事長于芸擔任主席不參與表決),四位董事
(含一席獨立董事)同意,兩席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反對,本案照案通過,
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獨立董事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
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會計主管異動
3.因應措施:
(1)人員變動別: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3/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鄭佳琳/經理/會計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沈智強/會計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
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3/30
4.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會計主管任命案業經112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會計主管異動
3.因應措施:
(1)人員變動別: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3/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鄭佳琳/經理/會計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沈智強/會計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
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3/30
4.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會計主管任命案業經112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03/30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本議案經出席之七位董事表決,五位董事 (含一席
獨立董事)同意,兩席獨立董事反對,本案照案通過,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03/30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洪榮一、獨立董事陳錦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本議案經出席之七位董事表決,五位董事 (含一席
獨立董事)同意,兩席獨立董事反對,本案照案通過,提請股東常會討論。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發生緣由:關於112/03/29媒體報載泰山公司聲明。
3.因應措施:聲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Ettoday新聞雲等。
二、因不明人士以「心急如焚的泰山公司股東」署名,分別於112年3月29日
工商時報B1版、經濟日報C1版,刊登半版廣告,內容均提及「詹景超的經營團隊用
…30億要買一塊台開的爛尾土地」、「並且已開立3000萬元的台支支票作為保證金」
云云。嗣據經濟日報、Ettoday新聞雲等媒體於同日報導泰山公司於同日晚間發表聲明
,其中提及:「至於新臺幣3千萬元本票,僅係供作擔保之用,其後因交易未果,已取
回該擔保本票」等語。
三、上開不明人士所刊登廣告內容實屬不實部分,本公司已另聲明澄清,但泰山公司
上開聲明所指,卻易使人誤會本公司確有收受所謂3千萬元本票一情。而查花蓮
新天堂樂園因甚具投資價值,除泰山公司外,尚有不少投資團隊曾與本公司接洽,惟因
其牽涉其他債權人之保障,本公司尚無處分之計畫,故本公司從未收受前述廣告所稱
3000萬元之台支支票(保證金)或泰山公司聲明中所指3千萬元擔保本票。泰山公司上開
聲明未能翔盡說明,本公司深感遺憾,爰予澄清。
2.發生緣由:關於112/03/29媒體報載泰山公司聲明。
3.因應措施:聲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Ettoday新聞雲等。
二、因不明人士以「心急如焚的泰山公司股東」署名,分別於112年3月29日
工商時報B1版、經濟日報C1版,刊登半版廣告,內容均提及「詹景超的經營團隊用
…30億要買一塊台開的爛尾土地」、「並且已開立3000萬元的台支支票作為保證金」
云云。嗣據經濟日報、Ettoday新聞雲等媒體於同日報導泰山公司於同日晚間發表聲明
,其中提及:「至於新臺幣3千萬元本票,僅係供作擔保之用,其後因交易未果,已取
回該擔保本票」等語。
三、上開不明人士所刊登廣告內容實屬不實部分,本公司已另聲明澄清,但泰山公司
上開聲明所指,卻易使人誤會本公司確有收受所謂3千萬元本票一情。而查花蓮
新天堂樂園因甚具投資價值,除泰山公司外,尚有不少投資團隊曾與本公司接洽,惟因
其牽涉其他債權人之保障,本公司尚無處分之計畫,故本公司從未收受前述廣告所稱
3000萬元之台支支票(保證金)或泰山公司聲明中所指3千萬元擔保本票。泰山公司上開
聲明未能翔盡說明,本公司深感遺憾,爰予澄清。
本公司之孫公司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對吳子嘉聲請強制執行,已取回該公司印鑑章。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孫公司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對吳子嘉聲請強制執行,
已取回該公司印鑑章。
3.因應措施:發函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緣本公司之前董事吳子嘉經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5日依公司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改派蘇恆賢取代其法人代表董事資格,故其自111年3月15日零時
起即非台開公司之董事,並同時喪失副董事長資格,而與台開集團毫無關係。
二、本公司原營業地點所在即台開集團總部曾於111年4月3日發生重大竊案,
包含會計資訊系統主機、傳票、帳冊與集團子孫公司印鑑及各式章等公司重要物件
均遭竊,至今未能尋回,並導致本公司110年度及111年度第一季財報均未能完成,
本公司並因此遭停止交易,本公司已對此提起告訴在案。嗣台開集團總部因租約到期,
將營業所在地遷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地下二層,而本公司隨集團遷址後,
經盤點並歸位眾多公司營業用物件之時,始發現原由本公司所保管之14間子孫公司
之印鑑章均不知流落何處。詎本公司於111年5月4日起陸續接獲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告知吳子嘉於111年4月29日以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14間台開子孫公司名義
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函稱「原核備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均由有權保管人保管中,
並未遺失」等語,自承前述子孫公司之公司印鑑章均在其持有中。
三、因吳子嘉無權占有前述子孫公司之公司印鑑章,影響台開集團之營運巨大,
為維繫集團之正常營運,以保障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各子孫公司乃對吳子嘉提起
印鑑返還之訴,其中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判決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勝訴確定,
惜吳子嘉仍拒不返還,經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15802號)後,由該院定於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
赴吳子嘉住處執行交付,吳子嘉雖在場,但未當場交出所持有之台灣風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僅表示願於112年3月30日上午指派本公司前經理人即蕭鈺豈
律師將之送交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吳子嘉已於112年3月30日上午指派蕭鈺豈律師
將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送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台灣風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領回。
四、公司印鑑章係營業上重要物件,吳子嘉無權占有前述子孫公司印鑑章,
且非經強制執行,仍不願交回之,導致台開集團受有損害,本公司將另行委請律師
對其及其協助者等求償。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孫公司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對吳子嘉聲請強制執行,
已取回該公司印鑑章。
3.因應措施:發函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緣本公司之前董事吳子嘉經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3月15日依公司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改派蘇恆賢取代其法人代表董事資格,故其自111年3月15日零時
起即非台開公司之董事,並同時喪失副董事長資格,而與台開集團毫無關係。
二、本公司原營業地點所在即台開集團總部曾於111年4月3日發生重大竊案,
包含會計資訊系統主機、傳票、帳冊與集團子孫公司印鑑及各式章等公司重要物件
均遭竊,至今未能尋回,並導致本公司110年度及111年度第一季財報均未能完成,
本公司並因此遭停止交易,本公司已對此提起告訴在案。嗣台開集團總部因租約到期,
將營業所在地遷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地下二層,而本公司隨集團遷址後,
經盤點並歸位眾多公司營業用物件之時,始發現原由本公司所保管之14間子孫公司
之印鑑章均不知流落何處。詎本公司於111年5月4日起陸續接獲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告知吳子嘉於111年4月29日以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14間台開子孫公司名義
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函稱「原核備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均由有權保管人保管中,
並未遺失」等語,自承前述子孫公司之公司印鑑章均在其持有中。
三、因吳子嘉無權占有前述子孫公司之公司印鑑章,影響台開集團之營運巨大,
為維繫集團之正常營運,以保障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各子孫公司乃對吳子嘉提起
印鑑返還之訴,其中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74號),判決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勝訴確定,
惜吳子嘉仍拒不返還,經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112年度司執字第15802號)後,由該院定於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
赴吳子嘉住處執行交付,吳子嘉雖在場,但未當場交出所持有之台灣風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僅表示願於112年3月30日上午指派本公司前經理人即蕭鈺豈
律師將之送交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吳子嘉已於112年3月30日上午指派蕭鈺豈律師
將台灣風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印鑑章送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經台灣風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領回。
四、公司印鑑章係營業上重要物件,吳子嘉無權占有前述子孫公司印鑑章,
且非經強制執行,仍不願交回之,導致台開集團受有損害,本公司將另行委請律師
對其及其協助者等求償。
1.事實發生日:112/02/14
2.發生緣由:關於112/2/14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3.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大紀元、Yahoo奇摩新聞。
二、報導內容:有關「精科園區二期開發監院糾正市府」之報導。
三、針對監察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監察院之調查下,
發現臺中市政府委託本公司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開發案,未能有
效掌握資金專戶使用情形,致開發資金遭本公司逕自轉出新臺幣13億4千萬元
,造成臺中市政府重大損失,故而提出調查報告並對臺中市政府予以糾正。
對此,本公司特予說明如下:
(一)本案監察院調查報告之作成,主要是以臺中市政府相關人員之陳述、
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針對精二開發案往來之相關函文及兆豐銀行提供之
相關資料為基礎。然而,自民國96年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簽訂精二開發案
之委託開發契約迄今已逾15年,單以上開資料實難以還原雙方履約之實際
情況,監察院未賦予本公司相關陳述意見之機會所作成之調查報告,其
內容實有過於片面且誤解之情。
(二)實際上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就精二開發案之執行,相關開發成本、
售地款及費用支出等,均是以「專帳」之方式加以管理,由本公司按月提供
專帳明細供臺中市政府進行查核,並未有開立任何專戶,長期來均為如此。
因此臺中市政府在本公司10餘年來均誠信履約之情況下,突然於民國108年間
以本公司將款項自專戶匯出為理由,向本公司終止契約,本公司實感莫名。
(三)針對精二開發案因契約中誤載專戶二字所產生之相關爭議,臺中市政府
已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訴訟中本公司將陸續提出相關事證,
向法院說明當時雙方簽約之真意並還原整體履約實際情況,相關爭議及監察院對
本公司之指摘,俟法院進一步作成判斷後即可明瞭。
2.發生緣由:關於112/2/14媒體報導澄清說明。
3.因應措施:報導澄清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大紀元、Yahoo奇摩新聞。
二、報導內容:有關「精科園區二期開發監院糾正市府」之報導。
三、針對監察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在監察院之調查下,
發現臺中市政府委託本公司辦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開發案,未能有
效掌握資金專戶使用情形,致開發資金遭本公司逕自轉出新臺幣13億4千萬元
,造成臺中市政府重大損失,故而提出調查報告並對臺中市政府予以糾正。
對此,本公司特予說明如下:
(一)本案監察院調查報告之作成,主要是以臺中市政府相關人員之陳述、
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針對精二開發案往來之相關函文及兆豐銀行提供之
相關資料為基礎。然而,自民國96年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簽訂精二開發案
之委託開發契約迄今已逾15年,單以上開資料實難以還原雙方履約之實際
情況,監察院未賦予本公司相關陳述意見之機會所作成之調查報告,其
內容實有過於片面且誤解之情。
(二)實際上本公司與臺中市政府就精二開發案之執行,相關開發成本、
售地款及費用支出等,均是以「專帳」之方式加以管理,由本公司按月提供
專帳明細供臺中市政府進行查核,並未有開立任何專戶,長期來均為如此。
因此臺中市政府在本公司10餘年來均誠信履約之情況下,突然於民國108年間
以本公司將款項自專戶匯出為理由,向本公司終止契約,本公司實感莫名。
(三)針對精二開發案因契約中誤載專戶二字所產生之相關爭議,臺中市政府
已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訴訟中本公司將陸續提出相關事證,
向法院說明當時雙方簽約之真意並還原整體履約實際情況,相關爭議及監察院對
本公司之指摘,俟法院進一步作成判斷後即可明瞭。
1.事實發生日:112/02/09
2.發生緣由:因內部作業程序異動,本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共同意見,
經董事會全體決議通過,取消原定由董事會於112年1月9日決議於112年3月8日召開
之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3.因應措施:後續股東會之召集,另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因內部作業程序異動,本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共同意見,
經董事會全體決議通過,取消原定由董事會於112年1月9日決議於112年3月8日召開
之11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3.因應措施:後續股東會之召集,另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1/09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1/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陳錦稷、獨立董事洪榮一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第一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第三案:解任本公司陳錦稷獨立董事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第一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第三案:解任本公司陳錦稷獨立董事案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意見;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惟表決時迴避。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第一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本議案五位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本議案五位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
第三案:解任本公司陳錦稷獨立董事案:本議案五位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1/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陳錦稷、獨立董事洪榮一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第一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第三案:解任本公司陳錦稷獨立董事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第一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意見。
第三案:解任本公司陳錦稷獨立董事案
獨立董事洪榮一表達反對意見;獨立董事陳錦稷表達反對,惟表決時迴避。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獨立董事反對意見
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第一案:申請停止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案:本議案五位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本議案五位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
第三案:解任本公司陳錦稷獨立董事案:本議案五位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通過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
1.事實發生日:112/01/06
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今日召開111年第二次股東常會
(111年第一次股東常會之續會),並就111年12月7日股東常會假決議內容再為決議,
本次股東常會出席股數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二次決議通過即視為普通決議,其內容如下:
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
重要決議事項二:通過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通過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毋庸依公司法第165條辦理
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一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今日召開111年第二次股東常會
(111年第一次股東常會之續會),並就111年12月7日股東常會假決議內容再為決議,
本次股東常會出席股數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二次決議通過即視為普通決議,其內容如下:
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
重要決議事項二:通過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通過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經濟部99年1月12日經商字第09902400130號函,毋庸依公司法第165條辦理
股票停止過戶,而以第一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1.事實發生日:111/12/16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1/12/1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陳錦稷(反對)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召集股東常會二次會議案
(本公司111年12月07日股東常會已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作成「假決議」,
依法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常會)。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陳錦稷獨立董事對於「召集股東常會二次會議案」反對在二次股東常會提送
「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1/12/1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陳錦稷(反對)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召集股東常會二次會議案
(本公司111年12月07日股東常會已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作成「假決議」,
依法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常會)。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陳錦稷獨立董事對於「召集股東常會二次會議案」反對在二次股東常會提送
「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股東常會出席股數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惟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作成假決議,其內容如下:
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
(1)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經濟部71年1月5日商00158號函釋規定,特別決議事項不得作成假決議,
故本次未討論修改公司「章程」案。
(2)就本次假決議事項,將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常
會。第二次股東常會如仍有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則第二次通過即視為普通決議。
(3)依據經濟部函釋,為假決議後,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會時,性質上應係延
續第一次股東會,且既為普通決議之權宜措施,是以毋庸重新依同法第165條辦理股票停
止過戶,而以第一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2.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股東常會出席股數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惟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故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作成假決議,其內容如下:
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案。
(2)承認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
(1)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經濟部71年1月5日商00158號函釋規定,特別決議事項不得作成假決議,
故本次未討論修改公司「章程」案。
(2)就本次假決議事項,將依公司法第175條規定,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常
會。第二次股東常會如仍有已發行股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則第二次通過即視為普通決議。
(3)依據經濟部函釋,為假決議後,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會時,性質上應係延
續第一次股東會,且既為普通決議之權宜措施,是以毋庸重新依同法第165條辦理股票停
止過戶,而以第一次股東會之股東為開會通知對象。
1.事實發生日:111/12/06
2.發生緣由:補充議事手冊及年報財務資訊,
增補本公司合併及個體之財務報告及其相關資訊。
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相關資料。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補充議事手冊及年報財務資訊,
增補本公司合併及個體之財務報告及其相關資訊。
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相關資料。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06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1/12/0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洪榮一(棄權)\獨立董事陳錦稷(保留意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董事會編造財務報表,擬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案及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因為公司曾經有帳冊的遺失,缺乏有效的資料來驗證財務報表的正確性。
而從沒辦法出具財報到可以出具財報的過程,也須完整說明。
2.鑒於該《財務會計報告初稿》編纂程序之缺失與部分帳冊資料之遺失,
獨董無法針對該《財務會計報告初稿》所述內容和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提供意見。
然考量當前公司營運存續之緊急:
(1)事急從權,本席無法斷然予以『反對』,然仍必須『棄權』表態以示對該幾份
《財務會計報告初稿》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的疑慮。
(2)要求公司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等業管機關,明確自承該幾份《財務會計報告初稿》編纂程序缺失與部
分帳冊資料遺失之謬誤;同時請求主管機關佐以台開公司『鑑識會計』之協助,以
進一步完善該幾份財務報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1/12/0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洪榮一(棄權)\獨立董事陳錦稷(保留意見)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董事會編造財務報表,擬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案及本公司 110 年度虧損撥補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因為公司曾經有帳冊的遺失,缺乏有效的資料來驗證財務報表的正確性。
而從沒辦法出具財報到可以出具財報的過程,也須完整說明。
2.鑒於該《財務會計報告初稿》編纂程序之缺失與部分帳冊資料之遺失,
獨董無法針對該《財務會計報告初稿》所述內容和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提供意見。
然考量當前公司營運存續之緊急:
(1)事急從權,本席無法斷然予以『反對』,然仍必須『棄權』表態以示對該幾份
《財務會計報告初稿》之正確性與完整性的疑慮。
(2)要求公司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中心」等業管機關,明確自承該幾份《財務會計報告初稿》編纂程序缺失與部
分帳冊資料遺失之謬誤;同時請求主管機關佐以台開公司『鑑識會計』之協助,以
進一步完善該幾份財務報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1/29
2.發生緣由:依台中商業銀行中內湖字第1111113043號函,
本公司之孫公司(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代表)
債務協商成立。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台中商業銀行中內湖字第1111113043號函,
本公司之孫公司(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代表)
債務協商成立。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1/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流會。
3.因應措施:
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整,召開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截至停止過戶日止,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扣除無表決權之股份後,
計已發行股份總數為960,943,588股,出席股數為210,617,459股,出席率21.91%,
因未達法定開會股數,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
宣布會議時間延後兩次,惟經延後開會時間,出席股數仍未達法定開會股數,
主席宣布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流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流會。
3.因應措施:
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整,召開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截至停止過戶日止,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扣除無表決權之股份後,
計已發行股份總數為960,943,588股,出席股數為210,617,459股,出席率21.91%,
因未達法定開會股數,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
宣布會議時間延後兩次,惟經延後開會時間,出席股數仍未達法定開會股數,
主席宣布本公司111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流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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