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更一字第77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 1576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73號)2.事實發生日: 106/1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所有案件第一審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中四件已分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有一件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3)針對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20,653,641元,並 處罰鍰新台幣41,307,282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12/2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888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527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798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2325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079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原申請額度到期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132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7993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68320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883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2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9.9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6/12/20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360萬美金。原背書保證額度美金360萬元(即新台幣115,272仟元)將於舊合約到期或簽訂新約後取消。(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其106年11月底帳面價值為131,660仟元。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6/12/2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776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29543(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114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20683(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3991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1030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422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5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2/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佳慧(財會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遺缺待補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06/12/318.新任者聯絡電話: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待董事會決議通過任用後,再依相關規定公 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2/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廖啟銘/營業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挺嘉/營業部經理(原營業部南營所主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7/01/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 2603-63639.其他應敘明事項:廖啟銘將轉任營業部專案經理。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2/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佳慧/ Golden Seed (HK) Ltd.財會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遺缺待補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06/12/318.新任者聯絡電話: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2/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佳慧/ Golden Crest Ltd.財會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遺缺待補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06/12/318.新任者聯絡電話: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6/11/2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552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8661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112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9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11/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888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90534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5976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6510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9111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8661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68320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8037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1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7.2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6/11/29新增背書保證美金1,200萬元(即新台幣359,76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11/0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888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08261(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8102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89281(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0137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8661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68320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0455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2.93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3.0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6/11/01新增背書保證台幣美金600萬元(即新台幣181,020仟元),原舊額度美金540萬元(即新台幣172,503仟元)於換約後即取消額度。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判字第521號(原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2.事實發生日: 106/09/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目前所有案件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 (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0,767,404元,並處罰鍰新台 幣21,534,808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 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判字第481號(原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50號)、106年度判 字第483號(原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2.事實發生日: 106/09/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目前所有案件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 (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29,881,098元,並處罰鍰新台 幣59,762,924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 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判字第00473號(原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76號)2.事實發生日:106/08/2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2)目前所有案件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20,653,641元,並處罰鍰新台幣41,307,282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處理過程:(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下。(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4版2.報導日期:106/08/243.報導內容: 「……廣西防成港廠區已陸續進入量產,預估明年營運有機會大幅成長。……」、 「……在廣西新廠量產挹注下,預估明年營運有機會大幅成長。……」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本公司並未對外發表財務預測相關資料,上述報導內容係屬市場及媒體推估,本公司 實際財務數據皆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6/08/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552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8660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112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9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6/08/1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股票股利新台幣212,603,50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21,260,350股,每仟股無償配發 26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2)現金股利新台幣48,502,7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6元。4.除權(息)交易日:106/08/255.最後過戶日:106/08/28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8/29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9/028.除權(息)基準日: 106/09/02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自106年7月31日申報生 效在案。 (2)股東股票股利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各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配發,配發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股票停止過戶之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併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 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 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4)現金股利發放日:106/10/12。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07/2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3128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89624(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114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8076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5197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504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74692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9603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0.77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0.54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6/7/26新增背書保證台幣美金300萬元(即新台幣91,140仟元),原舊額度美金300萬元(即新台幣95,280仟元)於換約後即取消額度。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07/1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3128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03282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52075(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8490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0586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504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74692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00176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1.0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0.7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6/7/17新增背書保證台幣美金500萬元(即新台幣152,075仟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2號2.事實發生日: 106/06/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罰鍰新台幣8,239,202元),已於106年6月30日收到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原告之訴駁回。 (3)目前所有案件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已(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尚無確切結果。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仍將持續與律 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循求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截至106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88,016,182元質押給處分機 關,剩餘未擔保金額為新台幣4,130,177元,將於106年7月底以前提存完畢。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06/2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831282(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5171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8111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32829(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23507(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5045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74692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4810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2.69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2.4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06/06/29新增背書保證台幣390,000仟元及美金300萬元(即新台幣91,110仟元),原舊合約於新約簽訂後一併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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