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比科技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20
2.發行期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
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被授予員工為董事或經理人,應先提經薪酬委員會核定
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
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惟不得逾越本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二)資遣或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開除)生效日起30日內(惟不
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
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開除)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
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又
六個月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四)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
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
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調職: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
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方式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由總經理核
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認股權人仍需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利,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
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
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員工
認股權憑證繳款書、限制型股票等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二)「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如係
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
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
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三)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
下列公式調整每單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
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及繳款期間暨依法令規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填妥「員工執行認股權申請書」,向本公
司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及繳款期間暨依法令規定停止過戶期間,係指本公司: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
(三)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認股權人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
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於發行前
有修訂時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修訂
之。
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或因應法令變更應修訂本辦法時,授
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
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被授予員工為董事或經理人,應先提經薪酬委員會核定
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0股。
7.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
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惟不得逾越本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二)資遣或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開除)生效日起30日內(惟不
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
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開除)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
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又
六個月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四)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其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
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
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七)調職: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
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方式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由總經理核
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應比照自願離職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認股權人仍需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利,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
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
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
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員工
認股權憑證繳款書、限制型股票等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二)「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如係
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
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
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三)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
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
下列公式調整每單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
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及繳款期間暨依法令規定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填妥「員工執行認股權申請書」,向本公
司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市(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及繳款期間暨依法令規定停止過戶期間,係指本公司: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
(三)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認股權人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
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於發行前
有修訂時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修訂
之。
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或因應法令變更應修訂本辦法時,授
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04/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千珈/會計專員/愛比公司會計專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曾廣雋/稽核副理/勤業眾信審計副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04/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1/03/17發重訊公告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2)本公司於111/04/20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稽核主管任命案。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04/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千珈/會計專員/愛比公司會計專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曾廣雋/稽核副理/勤業眾信審計副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04/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1/03/17發重訊公告內部稽核主管異動。
(2)本公司於111/04/20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稽核主管任命案。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1/04/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洪裕鈞/董事長/台灣松下電器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信宜/總經理/華碩電腦產品協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公司職務調整需求
7.生效日期:111/04/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1/04/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洪裕鈞/董事長/台灣松下電器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信宜/總經理/華碩電腦產品協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公司職務調整需求
7.生效日期:111/04/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事實發生日:111/03/30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1/03/30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大集思會議中心達文西廳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主講人:李信宜 總經理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1/03/25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5.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36,102,375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5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3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復興北路99 號15 樓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110年度審查報告書 (3)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其他報告事項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0年度盈餘分配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2)提報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作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擬請原股東全數放棄儘先分認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補選董事一席案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5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313.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持股1%以上股東提案期間及相關事宜。1.股東資格: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2.議案內容: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3.是否列入議案標準: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4)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上開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4.受理期間:111年4月3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務請於111年4月15日下午5時前送達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5.受理方式: 以書面方式受理,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 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6.受理處所: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六段348號1樓)聯絡單位:財會處,電話:02-5550-8686分機:3558。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3/25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洪裕鈞4.舊任者簡歷: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新任者姓名:李信宜6.新任者簡歷:華碩電腦產品/協理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退休」、「逝世」或「新任」):職務調整8.異動原因:因應本公司營運規劃及職務調整需求,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新任總經理任命案。9.新任生效日期:111/03/25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股票初次上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 公開承銷,提請原股東放棄認購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5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未定4.每股面額:105.發行總金額:未定6.發行價格:未定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15%由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擬由原股東同意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以供全數提撥辦理公開承銷。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供本公司初次上櫃前提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13.其他應敘明事項:為配合申請股票上櫃作業,擬於本公司股票上櫃案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後,於適當時機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櫃前提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如因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修正時,擬提請本次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該次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本次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本次增資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5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董事十一事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鄒開蓮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獨立董事: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訊盈科(港交所 0008) 所屬香港電視娛樂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第5屆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其他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3/252.公司名稱: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員工酬勞總金額為新台幣5,592,814元。(2)董事酬勞總金額為新台幣3,728,543元。(3)上述金額全數現金發放。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5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3/25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230,921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79,665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392,056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53,732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84,458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84,458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0.5011.期末總資產(仟元):996,26712.期末總負債(仟元):383,877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12,390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3/2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曲蓮/稽核副理/新力美科技(股)公司稽核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千珈/會計專員/愛比公司會計專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11/03/3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內部稽核主管自111/04/1起由黃千珈專員暫代, 待董事會通過後另行公告。 (2)補充111/03/17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11/03/17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鄒開蓮4.舊任者簡歷: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辭職8.異動原因:因業務繁忙請辭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11/08 ~ 112/06/28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9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11年3月17日接獲辭職書,辭職生效日為111年06月10日。(2)本公司將依法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董事。
1.發生變動日期:111/03/17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鄒開蓮4.舊任者簡歷: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5.新任者姓名:不適用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辭職8.異動原因:因業務繁忙請辭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0/11/08 ~ 112/06/2810.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年3月17日接獲辭職書,辭職生效日為111年06月10日。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3/1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曲蓮/內部稽核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千珈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11/03/318.其他應敘明事項:內部稽核主管自111/04/1起由黃千珈專員暫代,待董事會通過後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12/08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0年9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股票辦理無實體發行之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全面換票基準日、換發新股票日期等作業事宜。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普通股27,220,475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共計新台幣272,204,750元 ,全面換發為無實體股票。換發新股之股票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原發行之股份相同,舊股票1股換發新股票1股。 二、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如下: (1)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0年12月17日。 (2)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110年12月18日起至110年 12月22日止。 (3)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110年12月22日。 (4)無實體股票開始換發日期:自111年1月5日起開始受 理股票換發。 三、自新股票開始換發之日起,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 標的。 四、本次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如有其他未盡相關事宜,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 110/11/082.發生緣由: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並由新任獨立董事擔任第一屆審計委員會委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審計委員:吳毅明 英屬開曼群島商華生恆利資本有限 公司 執行合夥人 審計委員:鄒開蓮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林嘉明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財 務總經理 審計委員:呂冠緯 財團法人均一平台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 兼執行長 (4)異動原因: 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權,原監察人 解任。 (5)本屆審計委員會任期:110/11/8~112/6/28。
公告本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增選四席獨立董事當選名單暨董事會變動達三分之一1.發生變動日期:110/11/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獨立董事: 吳毅明 英屬開曼群島商華生恆利資本有限公司-執行合夥人(2)獨立董事: 鄒開蓮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3)獨立董事: 林嘉明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財務總經理(4)獨立董事: 呂冠緯 財團法人均一平台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兼執行長4.異動原因:選任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 獨立董事: 吳毅明 0股(2) 獨立董事: 鄒開蓮 0股(3) 獨立董事: 林嘉明 0股(4) 獨立董事: 呂冠緯 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NA7.新任生效日期: 110/11/08至112/06/28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 4/9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增選四席獨立董事並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之職權,現任監察人解任。
公告本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限制案1.股東會決議日:110/11/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 隆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涂宗典) (2) 獨立董事:吳毅明 (3) 獨立董事:鄒開蓮 (4) 獨立董事:林嘉明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與本公司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 之董事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0/11/08~112/06/28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 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損及本公司利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10/11/082.發生緣由: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委任獨立董事擔任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3.因應措施: 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 吳毅明 英屬開曼群島商華生恆利資本 有限公司 執行合夥人 獨立董事: 鄒開蓮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 林嘉明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財務總經理 獨立董事: 呂冠緯 財團法人均一平台教育基金會 董事長兼執行長 (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0年11月08日 起至112年06月28日止,與本屆董事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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