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發精機(上)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4/05/1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李有田先生/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二)陳正先生/日紳精密董事長(三)王博緣先生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李有田先生/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二)陳正先生/日紳精密董事長(三)王博緣先生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及新任5.異動原因:104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獨立董事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2/09/25~104/06/287.新任生效日期:104/05/18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4/05/1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蘇宜真小姐/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二)羅美玲小姐/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業務專員(三)詹錦宏先生/長庚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副教授兼台塑管理個案中心主任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蘇宜真小姐/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二)羅美玲小姐/桃園市龜山區農會業務專員(三)詹錦宏先生/長庚大學工商管理學系副教授兼台塑管理個案中心主任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及新任5.異動原因:104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監察人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全面改選,故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1/06/29~104/06/288.新任生效日期:104/05/18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全面改選,故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4/05/1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羅文進 董事(2)羅文益 董事(3)劉國麟 董事(4)蔡聲鴻 董事(5)李有田 獨立董事(6)陳正 獨立董事(7)王博緣 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羅文進 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2)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金海公路3500號(2)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鎮晨豐西路1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機械設備之製造加工及買賣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4/05/18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 (1)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3)增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案。 (4)增訂「董事、監察人暨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案。(二)承認事項: (1)承認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 (2)承認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派案。(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1)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2)通過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通過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4)通過廢止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管理辦法」,並重新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案。 (5)通過為配合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擬請原股東 全數放棄儘先分認之權利案。 (6)通過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7)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 (1)改選後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如下:董事七席 羅文進、羅文益、劉國麟、蔡聲鴻、陳正、李有田、王博緣。 (2)改選後當選之監察人名單如下:監察人三席 蘇宜真、羅美玲、詹錦宏。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4/04/1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瑞祥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特助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邱耀進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協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4/168.新任者聯絡電話:03-4514199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發言人之職務,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就任生效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4/04/1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邱耀進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協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家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副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4/168.新任者聯絡電話:03-4514199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發言人之職務,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就任生效
1. 董事會決議日期:2015/04/07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71,084,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董監酬勞(元):1,528,6884. 員工紅利: (1)現金紅利金額(元):3,821,721 (2)股票紅利金額(元):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4/04/072.公司名稱: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子公司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1)本公司民國一O三年度財務報表。 (2)本公司民國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3)本公司民國一O三年度盈餘分派表。 (4)本公司民國一O三年度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案。 (5)本公司民國一O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6)擬修改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4/072.公司名稱: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04/07召開董事會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1)本公司一O三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2)本公司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3)本公司一O三年度盈餘分派表。 (4)本公司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5)通過本公司一O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均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6)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7)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8)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9)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本公司轉投資子公司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指派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07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代子公司公告其董事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 新台幣36,000,000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配發對象為法人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2/1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4/05/18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中壢市自強四路3-2號(本公司)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2)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3)增訂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案。 (4)增訂『董事、監察人暨經理人道德行為準則』案。(二)承認事項: (1)一O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 (2)一O三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1)擬廢止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管理辦法』,並重新訂定本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案。 (2)為配合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櫃)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擬請原股東全數放棄儘先分認之權利案。 (3)改選董事、監察人案。 (4)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4/03/20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4/05/1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2/062.公司名稱: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100%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之子公司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貸與 Touno Seiki Co.,Ltd之103年12月份資金貸與明細,累計至本月止最高餘額為 8,772仟元誤植為 87,772仟元,故更正公告。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103年12月資金貸與資料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株式會社東野精機(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東野精機(股)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公司;株式會社東野精機為本公司間接持股56%之海外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3601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6939(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6939(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對於子公司之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已逾收款策略一定天數,應轉列為其他應收款,屬短期融通資金性質並視為資金貸與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358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85165.計息方式:按實際借貸金額,約定為年利率3%6.還款之:(1)條件:到期一次償還本金或經雙方協議可提前償還(2)日期:依實際動撥日起算不超過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693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0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資金貸與金額為日幣 JPY102,822,068*@0.262 (折合台幣 NT26,939,382)
代子公司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背書保證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9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株式會社東野精機(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東野精機(股)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公司;株式會社東野精機為本公司間接持股56%之海外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68008(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93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93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93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協助該子公司取得銀行短期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日幣 JPY150,000仟元定存單(2)價值(仟元):3930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358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2851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到期日(2)日期:依合約規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5201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93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2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最近期財務報表係103年度第二季會計師核閱報告
代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成都普什 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敗訴判決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成民終字第6381、6382及6383號2.事實發生日:103/1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因其客戶成都普什 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其產品未達要求標準,因此向其請求返還 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4.處理過程:本案經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發(上海)公司)應返還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易 發(上海)公司依法提起上訴;民國103年12月17日接獲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上訴理由不成立因而判決駁回上訴,易發(上海)公司應返還貨款人民幣4,070,430元 及給付違約金與訴訟費用共計人民幣186,564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資金貸與及背書 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1.事實發生日:103/12/1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東野精機(昆山)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皆為本公司間接持股100%之海外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36016(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16357(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357(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營運資金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5369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8395.計息方式:按實際借貸金額,約定為年利率3%,按季支付利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一次償還本金或經雙方協議可提前償還(2)日期:依實際動撥日起算不超過一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35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3.8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資金貸與金額為人民幣 RMB23,000,000*@5.059 (折合台幣 NT116,357,000)
公告本公司新增為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金處理準則第25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1.事實發生日:103/11/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直接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68008(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協助該子公司取得銀行短期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993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合約到期日(2)日期:依合約規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5201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0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0.26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最近期財務報表係103年度第二季會計師核閱報告2.新增之背書保證額度係原背書保證額度之展期
代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向成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2014)高新民初字第2367、2368及2369號2.事實發生日:103/09/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因其客戶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參閱本公司於103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持續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業已委任律師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成都普什 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判決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2014)高新民初字第2367、2368及2369號2.事實發生日:103/09/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接獲成都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其客戶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其產品未達要求標準,因此向本公司請求返還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4.處理過程:本公司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接獲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 院檢察署公文,針對本案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應返還 貨款人民幣4,070,430元及給付違約金與訴訟費用共計人民幣139,000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管理單位已委任律師尋求專業意見並擬提出上訴,以維護 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8/132.公司名稱: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本公司103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資訊情形如下:營業收入: 新台幣 839,752仟元營業毛利: 新台幣 112,574仟元營業損失: 新台幣 (85,406)仟元稅前淨損: 新台幣 (82,615)仟元本期淨損: 新台幣 (76,895)仟元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新台幣 (85,022)仟元基本每股盈餘: (2.72)元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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