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浩宇生醫(上)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資訊安全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05/1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昌廷光/本公司管理部資深協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5/1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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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資訊安全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05/1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昌廷光/本公司管理部資深協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5/1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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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0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4/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48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82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76,42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9,56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9,56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5,72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1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90,535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3,40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22,99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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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4/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48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827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76,426)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9,56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9,56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5,72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17)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90,535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3,40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22,99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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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113/04/08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2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提交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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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截至112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6.因應措施: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提交113年股東常會報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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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具有公司所需專業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惟對公司有特
殊貢獻之非全職員工仍得經提案由董事長核可後授予資格。
(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總經理初核並經董事長同意後,作為薪酬委員會、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之依據。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6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6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非本條第四項第6款解僱之情形)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而調職或職務調動者,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
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
項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
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
本條第二項之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如係因
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
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且不低於本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
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
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
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之。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
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辦理。
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
理。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
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具有公司所需專業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惟對公司有特
殊貢獻之非全職員工仍得經提案由董事長核可後授予資格。
(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總經理初核並經董事長同意後,作為薪酬委員會、審計委
員會及董事會審核發放數量之依據。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者,應先提報審計委
員會審議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
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6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6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非本條第四項第6款解僱之情形)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
)間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而調職或職務調動者,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
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
項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
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依
本條第二項之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如係因
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
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二)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且不低於本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
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
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
日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如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
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或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
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之。
(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
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認股權行使之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
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辦理。
稅賦:
認股權人應負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
理。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
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08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元富證券教育訓練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健全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2)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3)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股東會得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13年5月25日至
113年6月21日止。
(2)受理股東提案公告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
1%以上股東提案期間為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每日上午9
時至下午5時止。
(3)受理股東提案處所: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508號16樓)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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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6/2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11樓(元富證券教育訓練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健全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2)112年度虧損撥補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董事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2)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3)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4/2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6/2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股東會得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13年5月25日至
113年6月21日止。
(2)受理股東提案公告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持股
1%以上股東提案期間為113年4月20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每日上午9
時至下午5時止。
(3)受理股東提案處所: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508號16樓)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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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04/0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周子筠/財務經理/國泰世華銀行財會部海外科高級專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4/0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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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04/0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周子筠/財務經理/國泰世華銀行財會部海外科高級專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04/0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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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4/08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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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3/03/18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6,00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25元,
實收股款總額為新台幣150,000,000元,業已於113年3月18日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3年3月18日為增資基準日。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2年度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6,00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25元,
實收股款總額為新台幣150,000,000元,業已於113年3月18日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3年3月18日為增資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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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先導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獲美國FDA核准執行
1.事實發生日:113/02/17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3年02月17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執行復發
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先導性臨床試驗,IDE號碼為G240015。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開啟
血腦屏障),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神經
膠質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美國樞紐性臨床試驗、美國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已於113年01月19日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
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
胞瘤先導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並於113年02月17日收到美國食品藥物管理
局(FDA)之核准函,同意得進行此先導性臨床試驗。
(2)本試驗為一項採單臂、開放標籤之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
10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8位,執行期間預計為兩年。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安全性。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2/17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3年02月17日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核准執行復發
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先導性臨床試驗,IDE號碼為G240015。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開啟
血腦屏障),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神經
膠質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美國樞紐性臨床試驗、美國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已於113年01月19日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
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
胞瘤先導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並於113年02月17日收到美國食品藥物管理
局(FDA)之核准函,同意得進行此先導性臨床試驗。
(2)本試驗為一項採單臂、開放標籤之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
10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8位,執行期間預計為兩年。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安全性。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獲台灣衛生福利部核准執行
1.事實發生日:113/01/31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3年01月31日獲台灣衛生福利部核准執行復發性
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樞紐性臨床試驗(案號:1129065025)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
(開啟血腦屏障),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
神經膠質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台灣樞紐性臨床試驗、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已於112年10月27日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提出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
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並於113年01月31日收到
衛生福利部之核准函,同意得進行此樞紐性臨床試驗
(2)本試驗為一項採隨機(1:1)、標準治療對照、開放標籤、多中心之台灣樞紐
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32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26位,執
行期間預計為三年;本試驗受限於神經膠質母細胞瘤盛行率低而採取小規模
樣本數設計,將使試驗成功門檻較高。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療效及安全性,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則為6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1/31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3年01月31日獲台灣衛生福利部核准執行復發性
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樞紐性臨床試驗(案號:1129065025)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
(開啟血腦屏障),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
神經膠質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台灣樞紐性臨床試驗、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已於112年10月27日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提出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
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並於113年01月31日收到
衛生福利部之核准函,同意得進行此樞紐性臨床試驗
(2)本試驗為一項採隨機(1:1)、標準治療對照、開放標籤、多中心之台灣樞紐
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32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26位,執
行期間預計為三年;本試驗受限於神經膠質母細胞瘤盛行率低而採取小規模
樣本數設計,將使試驗成功門檻較高。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療效及安全性,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則為6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先導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1.事實發生日:113/01/19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3年01月19日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先導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IDE號碼為G240015。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開啟
血腦屏障),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神經
膠質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美國樞紐性臨床試驗、美國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先導性臨床
試驗審查申請。
(2)本試驗為一項採單臂、開放標籤之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
10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8位,執行期間預計為兩年。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安全性。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3/01/19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3年01月19日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先導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IDE號碼為G240015。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開啟
血腦屏障),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神經
膠質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美國樞紐性臨床試驗、美國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先導性臨床
試驗審查申請。
(2)本試驗為一項採單臂、開放標籤之美國先導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
10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8位,執行期間預計為兩年。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安全性。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公告本公司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係屬科技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意見書
1.事實發生日:113/01/09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來函通知取得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出具本公司「係屬科技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意見書,
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0074號。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劃時程提出股票上櫃之申請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01/09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來函通知取得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出具本公司「係屬科技事業且具市場性」之意見書,
函文字號中華民國113年01月08日證櫃審字第1130000074號。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規劃時程提出股票上櫃之申請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1/08
2.發行股數:普通股6,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5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總股數10%計600,000股由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總股數之90%計5,400,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
比率,每仟股可認購95.7922185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現金增資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
原股東自行於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之
登記,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辦理
拼湊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01/29
13.最後過戶日:113/01/24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1/25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1/29
16.股款繳納期間:113/02/01~113/03/0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01/08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玉山銀行城東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6577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本公司依據112年06月26日董事會決議授權
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及辦理與本次現金增資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計畫項目、募集金額、募
集發行時程、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有關事項,如有因
市場狀況、法令變更、客觀環境需要或依主管機關指示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2.發行股數:普通股6,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0,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5元。
6.員工認股股數:
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總股數10%計600,000股由公司員工認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本次發行總股數之90%計5,400,000股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持股
比率,每仟股可認購95.79221858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本次現金增資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
原股東自行於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之
登記,其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辦理
拼湊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3/01/29
13.最後過戶日:113/01/24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1/25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1/29
16.股款繳納期間:113/02/01~113/03/01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3/01/08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玉山銀行民權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玉山銀行城東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6577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本公司依據112年06月26日董事會決議授權
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及辦理與本次現金增資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計畫項目、募集金額、募
集發行時程、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有關事項,如有因
市場狀況、法令變更、客觀環境需要或依主管機關指示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提出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 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1.事實發生日:112/10/27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2年10月27日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提出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開啟血腦
屏障),從而使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
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台灣樞紐性臨床試驗、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聚焦
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
瘤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2)本試驗為一項採隨機(1:1)、標準治療對照、開放標籤、多中心之台灣樞紐
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32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26位,執
行期間預計為三年。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療效及安全性,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則為6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10/27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公告本公司於112年10月27日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提出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之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FUS)
二、用途:
微泡(MB)介導之聚焦超音波治療可提高中樞神經系統微血管通透性(開啟血腦
屏障),從而使促進治療藥物向腦部的遞送,用於治療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
母細胞瘤。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台灣樞紐性臨床試驗、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核。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醫療器材(產品)研發之重大事件:
(1)本公司向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提出NaviFUS導航型聚焦
式超音波系統併用Bevacizumab(BEV)藥物之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
瘤樞紐性臨床試驗審查申請。
(2)本試驗為一項採隨機(1:1)、標準治療對照、開放標籤、多中心之台灣樞紐
性臨床試驗研究,預計招募32位受試者,最終可供分析受試者為26位,執
行期間預計為三年。
(3)本研究之主要目的為評估BEV與FUS-MB聯合治療相對於單獨使用BEV治療
復發性多型性神經膠質母細胞瘤患者之療效及安全性,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則為6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
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統計
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
權益,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實際執行時間依據收案狀況而定。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執行臨床試驗之相關研發費用支出。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公告本公司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NaviFUS System併用藥物Avastin(開啟血腦屏障)) 台灣二期臨床試驗結果
1.事實發生日:112/08/23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NaviFUS System併用藥物Avastin(開啟血腦屏障))
台灣二期臨床試驗報告完成並獲得台灣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二、用途:
利用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NaviFUS System)於導航過程中將超
音波能量引導至腦部深部之中樞神經系統組織,並藉由微氣泡介導暫時性開啟
血腦屏障,進而提高藥物的效率。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已規劃進行台灣臨床三期療效(樞紐)試驗及美國同規模之臨床試驗
(Feasibility Study)、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並積極尋找授
權合作對象。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1)臨床試驗介紹
A.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開放,前瞻,先導性研究,以評估醫師選擇的最佳標準療法與NaviFUS
系統合用與否對復發性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mdctp.fda.gov.tw/#/Search/ApplyOpenData/3691
B.試驗目的與設計:
主要為了解Avastin(貝伐珠單抗)合併聚焦式超音波(FUS)用於治療復發性
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的療效與安全性;試驗採取單臂及開放式設計,試驗結
果將以敘述性統計方式呈現,主要療效指標將與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
療歷史結果比較,作為是否執行下階段臨床三期(樞紐性)試驗的判斷依據
與該試驗之設計基礎。
C.試驗階段分級:
第二期臨床試驗。
D.試驗醫療器材名稱: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E.宣稱適應症:
復發性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rGBM)。
F.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6 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a)無惡化存活期(PFS)。
(b)血腦障壁開啟的程度。
(c)生活品質。
(d)6個月整體存活率(OS-6)
(e)腫瘤縮小率(TSR)
(f)客觀反應率(ORR)
(g)類固醇使用量
G.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預計納入人數:8+2人(含預期中途退出人數2人)。
實際收案人數:6人。
(2)主要療效指標(試驗結果分析及意義):
6 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為主要療效評估指標,試驗期間共有 4 位接
受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的受試者於6個月時達
到無惡化存活事件,PFS-6為66.7%(95% CI:19.5-90.4),使用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之歷史數據參考值為29%(95% CI:18-48)
及42.6%(95% CI:29.6-55.5)。
(3)次要療效指標(試驗結果分析及意義):
(a)無惡化存活期(PFS):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的
PFS中位數 (mPFS) 為8.9月(95% CI:3.8-無法估計),使用Avastin
(貝伐珠單抗)治療之歷史數據參考值為3.7月(95% CI:2.8-6.0)及
4.2月(95% CI:2.9-5.8)。
(b)血腦障壁開啟: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後,比
較患者治療區域與對側區域的DCE-MRI影像信號,發現該患者於使用
NaviFUS System治療後,該區域的影像信號相對增加,顯示
NaviFUS System能成功開啟血腦障壁。
(c)生活品質:試驗期間於EORTC QLQ-C30和BN20問卷結果的觀察中,所有
受試者從基線至試驗結束其數值均呈現穩定且無明顯變化情形,顯示
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未對病人生活品質造
成重大影響。
(d)6個月整體存活率(OS-6):於6個月的評估期中,未有受試者(0%)死亡
,6個月整體存活率為100%
(e)腫瘤縮小率(TSR):腫瘤縮小率未有明顯變化。
(f)客觀反應率(ORR):根據神經腫瘤反應評估指標(RANO)評估,最後一次
疾病評估時1例患者被評估為“緩解”(CR+PR),3例患者被評估為“疾病
穩定無惡化”(SD+PD),ORR為25%。
(g)類固醇使用量:僅有2位病患因(非本產品導致之)不良反應而為舒緩症
狀使用,其餘4位患者未使用。
(4)單一臨床試驗結果(包含主、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描述或與歷史數據比較)
,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
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
綜合上述臨床試驗結果分析,顯示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
可增強藥物穿過血腦屏障之效率,使6個月無惡化存活期比率優於歷史標準治療
數據。本公司已規劃進行台灣臨床三期療效(樞紐)試驗及美國同規模之臨床
試驗(Feasibility Study),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益
,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本次分析結果已做為台灣未來臨床三期設計及美國同規模之臨床試驗
(Feasibility Study)參考,後續另尋求與國際大廠進行專利授權及合作
開發,實際時程將視執行進展調整之。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不適用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8/23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NaviFUS System併用藥物Avastin(開啟血腦屏障))
台灣二期臨床試驗報告完成並獲得台灣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研發新醫療器材名稱或代號: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二、用途:
利用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NaviFUS System)於導航過程中將超
音波能量引導至腦部深部之中樞神經系統組織,並藉由微氣泡介導暫時性開啟
血腦屏障,進而提高藥物的效率。
三、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
已規劃進行台灣臨床三期療效(樞紐)試驗及美國同規模之臨床試驗
(Feasibility Study)、新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申請,並積極尋找授
權合作對象。
四、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1)臨床試驗介紹
A.試驗計畫名稱:
一項開放,前瞻,先導性研究,以評估醫師選擇的最佳標準療法與NaviFUS
系統合用與否對復發性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mdctp.fda.gov.tw/#/Search/ApplyOpenData/3691
B.試驗目的與設計:
主要為了解Avastin(貝伐珠單抗)合併聚焦式超音波(FUS)用於治療復發性
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的療效與安全性;試驗採取單臂及開放式設計,試驗結
果將以敘述性統計方式呈現,主要療效指標將與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
療歷史結果比較,作為是否執行下階段臨床三期(樞紐性)試驗的判斷依據
與該試驗之設計基礎。
C.試驗階段分級:
第二期臨床試驗。
D.試驗醫療器材名稱:
NaviFUS導航型聚焦式超音波系統
E.宣稱適應症:
復發性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rGBM)。
F.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6 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a)無惡化存活期(PFS)。
(b)血腦障壁開啟的程度。
(c)生活品質。
(d)6個月整體存活率(OS-6)
(e)腫瘤縮小率(TSR)
(f)客觀反應率(ORR)
(g)類固醇使用量
G.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
預計納入人數:8+2人(含預期中途退出人數2人)。
實際收案人數:6人。
(2)主要療效指標(試驗結果分析及意義):
6 個月無惡化存活期(PFS-6)為主要療效評估指標,試驗期間共有 4 位接
受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的受試者於6個月時達
到無惡化存活事件,PFS-6為66.7%(95% CI:19.5-90.4),使用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之歷史數據參考值為29%(95% CI:18-48)
及42.6%(95% CI:29.6-55.5)。
(3)次要療效指標(試驗結果分析及意義):
(a)無惡化存活期(PFS):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的
PFS中位數 (mPFS) 為8.9月(95% CI:3.8-無法估計),使用Avastin
(貝伐珠單抗)治療之歷史數據參考值為3.7月(95% CI:2.8-6.0)及
4.2月(95% CI:2.9-5.8)。
(b)血腦障壁開啟: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後,比
較患者治療區域與對側區域的DCE-MRI影像信號,發現該患者於使用
NaviFUS System治療後,該區域的影像信號相對增加,顯示
NaviFUS System能成功開啟血腦障壁。
(c)生活品質:試驗期間於EORTC QLQ-C30和BN20問卷結果的觀察中,所有
受試者從基線至試驗結束其數值均呈現穩定且無明顯變化情形,顯示
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治療未對病人生活品質造
成重大影響。
(d)6個月整體存活率(OS-6):於6個月的評估期中,未有受試者(0%)死亡
,6個月整體存活率為100%
(e)腫瘤縮小率(TSR):腫瘤縮小率未有明顯變化。
(f)客觀反應率(ORR):根據神經腫瘤反應評估指標(RANO)評估,最後一次
疾病評估時1例患者被評估為“緩解”(CR+PR),3例患者被評估為“疾病
穩定無惡化”(SD+PD),ORR為25%。
(g)類固醇使用量:僅有2位病患因(非本產品導致之)不良反應而為舒緩症
狀使用,其餘4位患者未使用。
(4)單一臨床試驗結果(包含主、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描述或與歷史數據比較)
,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
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經營方向:
綜合上述臨床試驗結果分析,顯示NaviFUS System + Avastin(貝伐珠單抗)
可增強藥物穿過血腦屏障之效率,使6個月無惡化存活期比率優於歷史標準治療
數據。本公司已規劃進行台灣臨床三期療效(樞紐)試驗及美國同規模之臨床
試驗(Feasibility Study),並積極尋找授權合作對象。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
因涉及未來國際授權談判資訊,為避免影響授權金額並為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益
,故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
本次分析結果已做為台灣未來臨床三期設計及美國同規模之臨床試驗
(Feasibility Study)參考,後續另尋求與國際大廠進行專利授權及合作
開發,實際時程將視執行進展調整之。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不適用
六、市場現況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腦瘤病例登錄中心資料顯示,2022年美國估計約有9.3
萬名新增的腦癌患者,推估全美約有近45萬名腦癌病患,而2020年全球則估計約
有30.8萬名新增之腦癌患者;而這些新增患者中,約有3成屬於原發惡性腫瘤,
其預後及存活多半不樂觀,像是膠質母細胞瘤(glioma)其普遍存活期中位數落
在8個月左右。其中在北美和歐洲,膠質母細胞瘤每10萬人中有2至5例發病率,佔
原發性惡性腦腫瘤的50%以上,因而全球每年新發的膠質母細胞瘤病患數量估計大
約為25萬左右,也因其具高侵襲性,中位生存期僅十四到十六個月,目前的標準
治療下五年生存率低於7%。全球每年約有20萬人死於膠質母細胞瘤。2021年
Avastin藥物市場總規模約為30億美金,若單獨針對Avastin藥物治療膠質母細胞
瘤之市場,其2020年全球銷售額為5.5億美元,其年複合增長率預計為4.7%,
2030年屆時全球將達到8.7億美元。
七、新醫療器材(產品)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
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0,25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3,29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5,94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8,12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8,12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6,93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40,87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5,22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69,06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0,25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3,29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5,94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8,12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8,125)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6,936)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40,87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5,221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69,06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2/06/26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2)通過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3)通過本公司辦理初次上櫃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暨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2)通過本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案。
(3)通過本公司辦理初次上櫃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暨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6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營業登記地址,
並全權授權董事長處理遷址及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
變更前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46號12樓
變更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508號16樓
6.因應措施: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營業登記地址,
並全權授權董事長處理遷址及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
變更前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46號12樓
變更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508號16樓
6.因應措施: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6/26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以不超過12,000,000股為限。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實際募集總額依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發行價格:
暫定每股新台幣25~35元間發行,實際發行價格、股數及發行條件
擬授權董事長於上述區間內,依相關法令規定暨視實際情況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10%供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由員工認購外,其餘90%,由原股東按認股
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及員工若有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或放棄認購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拼湊不足一股之畸
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足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之權利義務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與償債能力。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俟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後,後續增資作業
項目,擬授權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價格、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停止過
戶日、股款繳納期間及放棄認購洽特定人補足等其他增資發行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依主管或監理機關指示
或要求,或因應主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正或調整之必要時,於法令許可範圍
內,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以不超過12,000,000股為限。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實際募集總額依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發行價格:
暫定每股新台幣25~35元間發行,實際發行價格、股數及發行條件
擬授權董事長於上述區間內,依相關法令規定暨視實際情況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10%供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由員工認購外,其餘90%,由原股東按認股
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原股東及員工若有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或放棄認購部分,擬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
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拼湊不足一股之畸
零股,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足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之權利義務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與償債能力。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俟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後,後續增資作業
項目,擬授權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價格、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停止過
戶日、股款繳納期間及放棄認購洽特定人補足等其他增資發行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依主管或監理機關指示
或要求,或因應主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正或調整之必要時,於法令許可範圍
內,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112/06/07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112年05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1733號
申報生效在案,實際發行日期已於112年04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預定發行總數為424單位,本次發行日期為112年06月07日,發行424單位,發行價格
為28元整,其他相關資訊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關於本次發行辦法及其他資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公司名稱: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112年05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1733號
申報生效在案,實際發行日期已於112年04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預定發行總數為424單位,本次發行日期為112年06月07日,發行424單位,發行價格
為28元整,其他相關資訊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關於本次發行辦法及其他資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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