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座國際餐飲(上)公司公告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新聞網
2.報導日期:112/08/17
3.報導內容:媒體報導內容「連鎖餐飲集團六角(2732)旗下餐食子公司王座(2751)今..
.......,公司預期下半年營運可望優於上半年,全年成長目標有望優於先前預期,
自11億元上修至12億元、成長約3成。」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媒體報導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純屬媒體臆測,
投資人應以今日公司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舉辦之業績說明會簡報
為主,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報導日期:112/08/17
3.報導內容:媒體報導內容「連鎖餐飲集團六角(2732)旗下餐食子公司王座(2751)今..
.......,公司預期下半年營運可望優於上半年,全年成長目標有望優於先前預期,
自11億元上修至12億元、成長約3成。」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媒體報導財務業務等相關資訊,純屬媒體臆測,
投資人應以今日公司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舉辦之業績說明會簡報
為主,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受邀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舉辦之「興櫃公司業績說明會」。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2/08/17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8/17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6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櫃買中心11樓多功能資訊媒體區(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舉辦之「興櫃公司業績說明會」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2/08/17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8/17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6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櫃買中心11樓多功能資訊媒體區(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100號11樓)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舉辦之「興櫃公司業績說明會」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08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57950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8476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271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383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383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383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7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7323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5836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1486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2/08/08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57950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8476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6271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6383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383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6383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7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73234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5836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14868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8/0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照峰,本公司行政財務處財務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8/0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2/08/08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照峰,本公司行政財務處財務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8/0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4樓之2
2.事實發生日:112/5/31~112/5/3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承租面積42坪。
交易總金額:使用權資產為5,756,263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本公司主係從事連鎖式餐飲店之加盟及相關產品之銷售,為營運需求,
故擬向關係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做為營運使用。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5年12月取得本案不動產之所有權,
取得交易價格計4,980萬元,賣方為非關係人翁華廷及姚慶鋒。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間112年6月1日至117年5月31日共計5年,租約到期並有優先承租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議價決定,並參考附近非關係人之租賃行情,並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公司主係從事連鎖式餐飲店之加盟及相關產品之銷售,為營運需求,
向關係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做為營運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05月31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05月31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4樓之2
2.事實發生日:112/5/31~112/5/31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承租面積42坪。
交易總金額:使用權資產為5,756,263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本公司主係從事連鎖式餐飲店之加盟及相關產品之銷售,為營運需求,
故擬向關係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做為營運使用。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05年12月取得本案不動產之所有權,
取得交易價格計4,980萬元,賣方為非關係人翁華廷及姚慶鋒。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間112年6月1日至117年5月31日共計5年,租約到期並有優先承租權。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議價決定,並參考附近非關係人之租賃行情,並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公司主係從事連鎖式餐飲店之加盟及相關產品之銷售,為營運需求,
向關係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做為營運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05月31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05月31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0
2.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06月20日
證櫃審字第1120005894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開始日期:112年06月30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06月20日
證櫃審字第1120005894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開始日期:112年06月30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受邀參加永豐金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6/20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3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22樓(永豐金證券)。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永豐金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說明公司營運現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將於當日會後公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
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欲參加者請洽永豐金鄒小姐(02)23823207
或mail:joyce.tsou@sinopac.com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受邀參加永豐金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2/06/20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3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22樓(永豐金證券)。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永豐金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說明公司營運現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將於當日會後公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
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欲參加者請洽永豐金鄒小姐(02)23823207
或mail:joyce.tsou@sinopac.com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更正主旨)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2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12年5月31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
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
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不具經理人身分者,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2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12年5月31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
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
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不具經理人身分者,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
1.董事會決議日:112/05/3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照峰財務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照峰財務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2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12年5月31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
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
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不具經理人身分者,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5月22日指示辦理,修正本公司112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12年5月31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3.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
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
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修訂後條文: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
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不具經理人身分者,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比照前項辦理;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經審計委員會
同意。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法人董事六角國際事業(股)公司改派代表人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31
(2)法人名稱:六角國際事業(股)公司
(3)舊任者姓名:王漢彬
(4)舊任者簡歷: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5)新任者姓名:王麗玉
(6)新任者簡歷: 六角國際事業(股)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110/07/12至113/07/11
(9)新任生效日期:112/05/3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法人董事六角國際事業(股)公司改派代表人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生變動日期:112/05/31
(2)法人名稱:六角國際事業(股)公司
(3)舊任者姓名:王漢彬
(4)舊任者簡歷: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5)新任者姓名:王麗玉
(6)新任者簡歷: 六角國際事業(股)公司執行副總經理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110/07/12至113/07/11
(9)新任生效日期:112/05/3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一、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111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重要決議事項二、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承認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討論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重要決議事項四、選舉事項: 無。
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議案: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
重要決議事項一、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111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重要決議事項二、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通過承認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重要決議事項三、討論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重要決議事項四、選舉事項: 無。
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議案: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子公司Kingza HK Limited及 孫公司王座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並辦理清算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
(1)子公司名稱:Kingza HK Limited
孫公司名稱:王座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與公司關係:100%持股之子公司及孫公司
基於公司整體長期規劃經營考量,簡化公司組織架構及節省管理成本,
擬Kingza HK Limited及孫公司王座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並辦理清算。
3.因應措施: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該子公司及孫公司相關解散後續程序。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5/31
2.發生緣由:
(1)子公司名稱:Kingza HK Limited
孫公司名稱:王座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與公司關係:100%持股之子公司及孫公司
基於公司整體長期規劃經營考量,簡化公司組織架構及節省管理成本,
擬Kingza HK Limited及孫公司王座餐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並辦理清算。
3.因應措施: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該子公司及孫公司相關解散後續程序。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1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登錄興櫃股票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強化企業競爭力及永續發展,本公司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提出登錄興櫃申請。
(2)有關登錄興櫃股票之相關事宜,擬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全權
處理,並依實際狀況於適當時機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登錄興櫃股票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強化企業競爭力及永續發展,本公司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提出登錄興櫃申請。
(2)有關登錄興櫃股票之相關事宜,擬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全權
處理,並依實際狀況於適當時機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2/04/18
2.發生緣由:
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 湯鵬縉:健暘會計師事務所 顧問
(2) 黃精培:中山普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3) 莊銘鴻:新生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異動情形:新任
異動原因:依法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
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新任生效日期:112/4/18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第一屆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間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3年7月11日止。
2.發生緣由:
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 湯鵬縉:健暘會計師事務所 顧問
(2) 黃精培:中山普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3) 莊銘鴻:新生資本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異動情形:新任
異動原因:依法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
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不適用
新任生效日期:112/4/18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第一屆薪酬委員會委員任期間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3年7月11日止。
1.事實發生日:112/04/18
2.發生緣由:本公司營業地址遷移至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4樓之2。
3.因應措施:後續將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營業地址遷移至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51號4樓之2。
3.因應措施:後續將向主管機關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14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不分配股利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9)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不分配股利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9)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2/03/14
2.發生緣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5/31
(二) 股東會召開地點:台灣大學竹北分部碧禎館一樓107會議室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88號)
(三) 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 111年度營業報告。
(2) 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 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召集事由三、其他議案:無。
召集事由四、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五) 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02
(六) 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5/31
(七) 受理股東書面提案之期間與處所:
受理期間:112年03月27日至112年04月06日止
受理處所:王座國際股務單位(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九路98號3樓)
2.發生緣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5/31
(二) 股東會召開地點:台灣大學竹北分部碧禎館一樓107會議室
(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88號)
(三) 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 111年度營業報告。
(2) 審計委員會審查111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 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召集事由三、其他議案:無。
召集事由四、臨時動議:臨時動議。
(五) 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02
(六) 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5/31
(七) 受理股東書面提案之期間與處所:
受理期間:112年03月27日至112年04月06日止
受理處所:王座國際股務單位(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九路98號3樓)
1.事實發生日:112/03/14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112年03月14日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擬辦理本公司股票全面
換發無實體。
本次換發之普通股股票共計1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170,000,000元。
二、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三、股票換發無實體全面換票基準日及其相關事宜:原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
之標的。
四、換發新股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配合112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期)
(1).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12年3月31日。
(2).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12年04月02日起至112年04月11日止。
(3).全面無實體換票基準日:民國112年04月06日。
(4).無實體新股開始換發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五、全面換發之新股一律採無實體發行,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
六、請股東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後,持實體股票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七、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予以修正變更上述條件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112年03月14日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為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有價證券全面無實體發行,擬辦理本公司股票全面
換發無實體。
本次換發之普通股股票共計1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新台幣170,000,000元。
二、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三、股票換發無實體全面換票基準日及其相關事宜:原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
之標的。
四、換發新股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配合112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期)
(1).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12年3月31日。
(2).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12年04月02日起至112年04月11日止。
(3).全面無實體換票基準日:民國112年04月06日。
(4).無實體新股開始換發日期:民國112年4月12日。
五、全面換發之新股一律採無實體發行,屆時將不再發行實體股票。
六、請股東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後,持實體股票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七、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需予以修正變更上述條件時,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112/03/14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40條及第167條之2等規定及參酌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
之員工獎酬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
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
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單一員工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且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規定,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實際
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3.發行日於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違反工作規則、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評定為需要改善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含)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
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及解雇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
內(惟不得超過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願調職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另核訂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違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員工
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
主張認股之權利。
8.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得自行使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
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尚未能行使之認股權,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
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之調整,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
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自律規則」所訂定。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含「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權
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按下列公式調整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
調整之。
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
營業日內發給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
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櫃(市)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九、認股權行使之限制本公司所發放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
得行使認股權: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
之期間。
(四)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相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照當時中華
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二、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之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40條及第167條之2等規定及參酌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配合既有
之員工獎酬制度,以發揮績效考核及激勵員工之功能。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
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後認定之。
(二)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前,則比照前項辦理;
若發行於興櫃掛牌日後,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洽簽證會
計師就子公司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表示意見,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單一員工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且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規定,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實際
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3.發行日於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違反工作規則、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評定為需要改善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含)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
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及解雇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月
內(惟不得超過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自願調職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
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另核訂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違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員工
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
主張認股之權利。
8.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得自行使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
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方式計算
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尚未能行使之認股權,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
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之調整,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
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自律規則」所訂定。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
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含「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權
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按下列公式調整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
調整之。
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
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
營業日內發給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
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櫃(市)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九、認股權行使之限制本公司所發放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
得行使認股權: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
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
之期間。
(四)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
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相同。
十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照當時中華
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二、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之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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