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健有線(公)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108/01/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志峰/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朱達中/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5.異動原因:原任經理人辭任6.新任生效日期:108/01/29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8/01/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總經理/朱達中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職務其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損及本公司利益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更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聯貸銀行團簽訂聯合授信合約 其他事項補充1.事實發生日:107/11/22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為統籌主辦銀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11/23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310.2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再融資、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再融資、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9.其他應敘明事項:1.授信期限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七年2.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依合約互為連帶保證。
1.事實發生日:107/11/22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為統籌主辦銀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11/26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310.2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再融資、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再融資、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需求。9.其他應敘明事項:1.授信期限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七年2.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依合約互為連帶保證。
1.事實發生日:107/11/22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為統籌主辦銀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11/23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310.2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增資本支出。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增資本支出。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依合約互為連帶保證。
1.股東會決議日:107/06/0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陳振(王民)(2)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柳如伶(3)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柯勻婷(4)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盧廷訓(5)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紹美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7/06/04~110/06/03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與聯貸銀行團簽訂增加新台幣10億元貸款額度聯合授信合約1.事實發生日:106/12/29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銀行為統籌主辦銀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6/12/29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105年9月29日與聯貸銀行簽訂7年期新台幣280.2億元聯合授信額度,本次新增新台幣10億元貸款額度,增貸後總額度為新台幣290.2億元。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增資本支出。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增資本支出。9.其他應敘明事項:1.授信期限為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七年2.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依合約互為連帶保證。
公告106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1.股東會決議日:106/07/1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陳振(王民)(2)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柳如伶(3)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盧庭訓(4)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紹美(5)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柯勻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6/05/04~107/06/07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6/05/04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信煒/渥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陳振(王民)/渥鈞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5.異動原因:法人股東改派6.新任生效日期:106/05/04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5/0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1)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黃信煒(2)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張安和(3)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朱達中(4)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梁文隆(5)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柳如伶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陳振(王民)(2)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柳如伶(3)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盧庭訓(4)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紹美(5)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柯勻婷4.異動原因:法人股東改派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陳振(王民):258,093,440股(2)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柳如伶:258,093,440股(3)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盧庭訓:258,093,440股(4)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紹美:258,093,440股(5)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柯勻婷:258,093,44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4/06/08~107/06/077.新任生效日期:106/05/04~107/06/07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4/5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6/05/0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陳振(王民)(2)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柳如伶(3)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盧庭訓(4)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紹美(5)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柯勻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6/05/04~107/06/07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5/10/122.發生緣由:105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因適逢國定假日故決議延期召開。3.因應措施:原訂105年10月31日上午十點召開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將延期至105年11月21日上午十點召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與聯貸銀行團簽訂新台幣280.2億元聯合授信合約1.事實發生日:105/09/26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4家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5/09/29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7年期新台幣280.2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中長期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中長期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1.授信期限為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七年2.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依合約互為連帶保證
1.股東會決議日:104/06/0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渥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信煒 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柳如伶 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安和 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達中 董事渥鈞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文隆 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4/06/08~107/06/07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4/03/30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潘煦邦/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志峰/臺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5.異動原因:原任經理人辭任6.新任生效日期:104/04/0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與聯貸銀行團簽訂新台幣320億元聯合授信合約。1.事實發生日:104/02/172.契約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2/17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七年期新台幣320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中長期營運資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改善財務結構及充實中長期營運資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1.授信期限為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七年。 2.本公司及聯貸共同借款公司依合約互為連帶保證。
1.事實發生日:104/01/262.發生緣由:本公司變更折舊性資產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符合資產之實際使用狀況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變更訊號傳輸設備之耐用年限與殘值2.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自民國 104年1月1日起3.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無4.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5.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配合公司資產實際使用狀況評估,變動尚屬合理及必要6.本次變更業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就合理性分析複核出具意見,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7.本案業於民國104年1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規定公告申報,另將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告序號:1主旨:公告召開103年股東常會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3/06/09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3/04/11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3/06/09公告內容: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群董字第103-1 號主旨:公告召開103年股東常會。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說明: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整。二、開會地點: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4號5樓三、會議議程:(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及討論事項:(1)承認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各項財務報表。(2)承認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案。(3)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4)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三)臨時動議。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停止過戶期間自103年4月11日起至6月9日止,最後過戶日為103年4月10日,故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4/10(四) 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股務代理辦理;以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3-5000)辦理過戶手續。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查詢。六、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八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中市406敦化路430號)。七、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股東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三)受理期間:103年4月9日起至103年4月18日止(採到達主義),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四)受理提案處所:104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4號5樓。(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八、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103/03/1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黎科銘/協理劉正傑/協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8/072.發生緣由:(1)董事長依股東臨時會授權訂定除息基準日之日期:102/08/07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預計102年9月6日發放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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