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芯鼎科技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30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總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為限,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兩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3)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私募方式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且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長期營運發展,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增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興櫃或上市 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計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若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05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一號(科學園區科技生活館)牛頓廳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三)一○八年度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四)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五)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六)訂定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報告。二、承認事項(一)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二)本公司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項(一)本公司章程修訂案。(二)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之限制案。四、臨時動議五、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6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已完成公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1)股東提案權受理期間:109/04/10~109/04/20下午五時前。(2)股東提案受理處所: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寶山鄉創新一路19-1號(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09/03/05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8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8/01/01 至 108/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擬不發放股利。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9/01/142.原公告申報日期:108/09/1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公司管理上之需求,增加既得條件需達成之年限及年限屆滿,既得條件未達成之處理方式,經109/01/14董事會決議修訂108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2)修訂後條文如下:第一條(略)第二條(略)第三條(略)第四條(略)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一)(略)(二)(略)(三)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三年內,符合以下既得條件標準且仍在職,可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標準分別設定A、B、C三項目標條件,達成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符合既得條件標準:目標條件A:(略)目標條件B:(略)目標條件C:(略)(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1.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三年仍未能達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既得條件標準,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8.(因新增前目內容,故依序調整目次,以下目次內容未修訂,故略)(五)(略)(六)(略)第六條(略)第七條(略)第八條(略)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8/12/2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詹文雄/本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許英偉/本公司副總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5.異動原因:為健全本公司董事會職能運作,因應公司營運需求,並落實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精神。6.新任生效日期:109/01/0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11/29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一)本公司獨立董事俞大衛先生/益群法律事務所律師兼負責人(二)本公司獨立董事黃江煌先生/海悅國際開發(股)公司財務長暨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本公司獨立董事謝明霖先生/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公司副總經理(二)本公司獨立董事張錦春先生/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董事會決議通過補行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7/09/14~110/06/128.新任生效日期:108/11/2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8/11/042.重要決議事項:討論及選舉事項:(一)通過本公司章程修訂案。(二)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三)通過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四)通過本公司第四屆獨立董事補選案,選舉結果: 本公司補選第四屆獨立董事二席,新任獨立董事由張錦春先生及謝明霖先生當選, 任期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止。(五)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8/11/04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張錦春先生/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二)謝明霖先生/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公司副總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一○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補選獨立董事。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7/09/14~110/06/127.新任生效日期:108/11/04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2/310.其他應敘明事項:補選之獨立董事任期108/11/04~110/06/12。
1.發生變動日期:108/11/04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一)張錦春先生/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二)謝明霖先生/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公司副總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一○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補選獨立董事。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7/09/14~110/06/128.新任生效日期:108/11/04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任審計委員會任期108/11/04~110/06/12
公告一○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 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1.股東會決議日:108/11/0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張錦春/獨立董事(二)謝明霖/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內。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謝明霖/獨立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合肥晶合集成電路有限公司/監察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合肥綜合保稅區內西淝河路8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集成電路相關產品、配套產品研發、生產及銷售。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一○八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增列討論事項議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09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8/11/04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一號(科學園區科技生活館)牛頓廳4.召集事由:一、討論及選舉事項(一)本公司章程修訂案。(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三)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新增)(四)本公司第四屆獨立董事補選案。(五)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二、臨時動議三、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10/0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11/04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本次股東會無股利分派議案9.其他應敘明事項:(1)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108/09/20~108/09/30。(2)股東提案及提名受理處所:新竹科學園區創新一路19-1號(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0/09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年資、職級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如被授予員工亦為本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由董事長提案經薪資 報酬委員會覆核後提報董事會同意。(三)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保密契約、及其他公司規定或所違反之其他法令足以影響公司權益時,本公司得 依情節輕重撤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整。(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期間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期間屆滿 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100%(三)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保密契約、及其他公司規定或所違反之其他法令足影響公司權益時,公司 有權收回並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五)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六)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無論認股權憑證是否已具行使權,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資遣或 開除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得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 例仍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且行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 滿日起算於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 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行使;「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屆滿期限之計 算,應自留職停薪日起中斷,於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繼續計算,於依本條第二 項有關認股權憑證計算存續期間屆滿時始得行使。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由全體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年內,檢附死亡證明及 全戶戶籍謄本共同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得全 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之約定。且 行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滿日起算於一年內行使之,逾期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於檢 附死亡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應共同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仍得全部行使,但行使認股權之各時程及比例仍應符合第五條第(二)項 之約定。且行使時應於第五條第(二)項之各時程屆滿日起算於一年內行使 之,逾期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調職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其他因相關法令規定而須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 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七)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註銷且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價格調整方式,包括: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及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依相關規 定調整之。 4.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其每股發放金額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四)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對於已授與但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除依本條第一項調降認股價格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以 前述調降後之價格為認股價格加發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 認股權憑證時,遇有不足壹單位者則不予發放。(五)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數額超過 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申請行使 之,認股權人填具認股請求書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以股務單位 收受申請日為準)。(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應於期限內送交認股申請書並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 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 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本 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 新股或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三)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者,則依前項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方式, 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 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量調整變更登記時間。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一○八年十月七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成交均價新台幣21.13元及考量假設預估,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000,000股,暫估預計之費用化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7,130仟元,一○八年至一一○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97仟元、3,565仟元及3,268仟元。(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預估減少每股盈餘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0.1元(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70,314,000股計算),一○八年至一一○年減少每股盈餘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04元、0.05元及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簽約及保密:(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簽署 完成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 利。(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亦不得違反與本公司已簽署之 保密契約約定,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 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三)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C06版2.報導日期:108/09/303.報導內容:......芯鼎為智慧影像處理晶片製造廠,今年上半年虧損,不過下半年傳出接獲VR訂單,有機會恢復動能;......。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為智慧影像處理晶片IC設計公司,有關本公司下半年出貨資訊係屬市場及媒體臆測,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媒體報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9/162.預計發行價格:新台幣14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 10 元,共計為新台幣20,000,000元。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員工依本辦法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符合以下既得條件標準仍在職,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標準分別設定A、B、C三項目標條件,達成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符合既得條件標準:目標條件A:自民國一○九年度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稅後淨利為正數,會計師出具當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日;目標條件B:本公司普通股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准上市並於集中市場掛牌日起滿一年或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上櫃並於店頭市場掛牌日起滿一年;目標條件C:本公司被他公司合併,合併換發新股發放日。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一○八年九月十一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成交均價新台幣20.79元計算,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00,000股,暫估既得期間預計之費用化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13,580仟元,一○八年至一一○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849仟元、10,185仟元及2,546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預估減少每股盈餘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0.19元(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70,314,000股計算),一○八年至一一○年減少每股盈餘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1元、0.14元及0.0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2)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員工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或保管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或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行 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其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9/16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8/11/04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一號(科學園區科技生活館)牛頓廳4.召集事由:一、討論及選舉事項(一)本公司章程修訂案。(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三)本公司第四屆獨立董事補選案。(四)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二、臨時動議三、散會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10/06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11/04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本次股東會無股利分派議案9.其他應敘明事項:(1)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108/09/20~108/09/30。(2)股東提案及提名受理處所:新竹科學園區創新一路19-1號(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發生變動日期:108/09/0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1)俞大衛先生/益群法律事務所律師兼負責人(2)黃江煌先生/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暨代理發言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為配合本公司提早因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法規未來之修正方向,俞大衛先生及黃江煌先生將自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請辭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務。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7/09/14~110/06/12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2/9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2/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8年9月5日接獲俞大衛先生及黃江煌先生辭職書,其辭職生效日為108年11月3日,獨立董事之缺額將儘速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2)黃江煌先生原任期為自獨立董事補選日108/06 /21起至110/06/12。
1.發生變動日期:108/09/05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1)俞大衛先生/本公司獨立董事(2)黃江煌先生/本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為配合本公司提早因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法規未來之修正方向,俞大衛先生及黃江煌先生將自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請辭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職務。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7/09/14~110/06/12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8年9月5日接獲俞大衛先生及黃江煌先生辭職書,其辭職生效日為108年11月3日,本公司將儘速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獨立董事,並依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由新任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委員。(2)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缺額由董事會補行委任之。(3)黃江煌先生擔任審計委員會原任期為自獨立董事補選日108/06/21起至110/06/12,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原任期為自董事會補行委任之日107/12/18起至110/06/12。
1.傳播媒體名稱:中時電子報2.報導日期:108/09/023.報導內容:......公司營收比重中,以車用車用影像占比最大,約35%左右,穿戴式相機占比29%居次,其它包括攝像頭、數位相機等占比都在20%以下。......市場傳出下半年將開始出貨第一顆晶片給國際VR大廠,逐漸產生營收貢獻;......。......2020年有望結束2016年以來虧損,全年轉虧為盈,EPS上看2~3元。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1)有關本公司所有產品比重資訊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2)有關下半年出貨資訊係屬市場及媒體臆測,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3)有關轉虧為盈、EPS報導係屬媒體臆測,應以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為準。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澄清媒體報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及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8/07/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明章/財務會計部經理/芯鼎會計暨財務主管、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游依茹/財務會計部經理/聯合再生能源(股)公司合併會計部副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業經108/07/25董事會決議通過。7.生效日期:108/07/25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64-160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及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8/07/2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明章/財務會計部經理/芯鼎會計暨財務主管、代理發言人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游依茹/財務會計部經理/聯合再生能源(股)公司合併會計部副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業經108/07/25董事會決議通過。7.生效日期:108/07/25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64-1600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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