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興)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6/12/2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季華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孟嘉仁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原董事長辭職董事會重新推選6.新任生效日期:106/12/2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12/2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法人董事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董季華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法人董事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學欣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且本公司同任期董事累積異動達三分之一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4/06/18~107/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6/12/28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12/272.違規情形::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4.預計改善措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處書辦理。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12/202.法人名稱: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許自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孟嘉仁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4/06/18~107/06/177.新任生效日期:106/12/20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6/12/2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季華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106/12/28召開董事會推選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因個人健康因素6.新任生效日期:106/12/28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長辭任日期自106/12/28董事會改選後生效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種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首次定價年股息率為3.75%,年利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無到期日,非累積且發行公司對於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不可轉換2.事實發生日:106/12/19~106/12/19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18,334,000股每單位價格:新台幣60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100,04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之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一次付清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發行公司公告公開發行之發行價格決策單位:依本公司核決權限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數量:18,334,000股金額:新台幣1,100,040,000元持股比例:中信金乙特持股比例:5.5%權利受限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總資產比例:81.05%股東權益比例:1,687.92%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385,815,176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依保險法之規定,為壽險資金之運用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不適用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20.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6/12/11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12/11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處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遭裁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處書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11/29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董事會決議處分大台北地區不動產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及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11/2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德冠/協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暫缺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辭職7.生效日期:106/11/28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貝萊德新興市場當地債券基金2.事實發生日:106/11/24~106/11/24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數量:543,773.79單位每單位價格:18.39美元交易總金額:10,000,000美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貝萊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易條件:交易當日以匯款方式一次付清 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決定方式:依當日淨值交易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基金經理公司公告之每單位淨值計算 決策單位:依本公司核決權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543,773.79單位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金額:10,000,000美元持股比例:0.22%權利受限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總資產比例:80.20%股東權益比例:1,670.20%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385,815,176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依保險法之規定,為壽險資金之運用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不適用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20.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6/11/08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11/08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處書,因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遭裁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6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處書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2.報導日期:106/11/013.報導內容:除了大巨蛋案外..........利用億東等五家公司與遠壽簽約,藉此掏空遠壽資產。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檢察官起訴所指之情事,現已由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本公司自當竭力配合予以釐清。6.因應措施: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報載非屬事實,確保保戶及投資人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106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之新聞稿內容中並無如媒體所述資產遭掏空之情事。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無虞,保戶權益完全不會受影響。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總經理等相關人員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無。2.事實發生日:106/10/3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總經理等相關人員,因未於財務報告記錄及充分揭露關係人重大交易資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4.處理過程:依司法程序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運作一切正常,保戶權益不受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非累積永續境外優先股;計價幣別為美元;股息率5.5%;發行條件為(1)永續無到期日、(2)股息發放為非累積、(3)發行滿五年後發行人得提前贖回、(4)具強制轉股條款、(5)五年後發行人不提前贖回,股息率重設為美國五年期國債利率加上發行時之固定利差。2.事實發生日:106/10/24~106/10/24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2,500,000股每單位價格:20元(USD)交易總金額:50,000,000元(USD)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之關係:無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一次付清契約限制條款: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發行公司公告公開發行之發行價格決策單位:依本公司核決權限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數量:2,500,000股 金額:新台幣1,510,000,000元整(估) 持股比例:3.34 % 權利受限情形:無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總資產比例:79.52%股東權益比例:1,700.56%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380,496,875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依保險法之規定,為壽險資金之運用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不適用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17.董事會通過日期:不適用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20.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6/09/08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09/08收到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本公司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遭裁處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並限期於106年10月8日前改善。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並於30日內提請訴願。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3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將依期限於30日內繳納罰鍰。 (2)本案已於99年出售,本公司已非所有權人,擬於30日內提請訴願。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ICC)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106/08/18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前因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Citibank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CitibankTaiwan Limited)(下稱仲裁聲請人等)就連動債爭議遭第三人求償,請求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依股權協議(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 VPA)負契約上賠償責任,並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提請仲裁,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該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6.因應措施:本件 ICC外國仲裁判斷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始可在台灣執行,又本件係因連動債爭議致使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遭連帶求償,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減輕衝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6/29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臺北地檢署於6月29日早上8點30分左右至本公司調查。(2)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6.因應措施:本公司全力配合調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6/29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董事會決議處分大台北地區不動產。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6/06/16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一○五年度決算表冊(二)承認一○五年度盈餘分派案(三)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 :106/05/232.發生緣由:本公司收到台北市政府函,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第2項規定,遭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3.處理過程:台北市政府於106/03/15進行勞動檢查,因本公司伙食津貼未納入加班費基礎與員工單月延長工時超過46小時上限,致遭台北市政府裁罰,本公司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修正加班費計算公式,將津貼給付項目納入計算基礎。(2)依業務產值狀況主動增聘行政服務人員,避免超時工作產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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