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提醒證券商,在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或財務業務時,必須 確實依照「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及「查核分支機構財 務業務作業報告表」辦理。
證交所表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第11點第4 款規定,「總公司應定期實地對分支機構督導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 其作業周期是每半年對每家國內分支機構及每年對每家國外分支機構 均至少查核一次。」
此外,若分公司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而採專人辦理分公司自行 查核作業,則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第15點第3 款規定,加強對分公司的查核,證券商並應視管理需要及分公司實際 狀況,加強查核項目,例如過去曾發生重大缺失事項、頻率及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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