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報價日期 | 今買均 | 買高 | 昨買均 | 實收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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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流通事業 | 2025/05/08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756,949,330 |
統一編號 | 董事長 | 今賣均 | 賣低 | 昨賣均 | 詳細報價連結 |
97165560 | 林弘斌 | 議價 | 議價 | 議價 | 詳細報價連結 |
2013年01月15日
星期二
星期二
大潤發併亞太 商譽攤提敗訴 |大潤發流通事業
大潤發流通公司申報96年度營所稅時,提列攤提87年併購亞太開發的3億多元商譽價值,悉數被國稅局刪除,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 大潤發敗訴確定,應補繳9,658萬元稅款。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企業併購案中,計算商譽價值有兩項要素,就是收購價格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都應由納稅義務人舉證來證明是合理、可信的。法官認為,大潤發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大潤發合併亞太的投資,自一開始就是源於該公司事先議定合併的整體計畫。
法官說,不能說將合併前,大潤發對亞太的歷次購買亞太的股權,都得以逕行認定屬於合併案的一部分,而得以適用「購買法」認列它的商譽。
法院質疑,大潤發在87年9月21日買入亞太3萬8千張股票,投資金額高達4億7千多萬,如為收購股權行為,豈會沒有任何投資計畫及詳細評估資料?而且,大潤發在87年10月26日將其中2萬張賣給第三人,法官因此認為這次購入及售出股份,難以認定有「收購」意圖。
大潤發在87年9月及90年2月間,購入亞太股權時,都是以「長期股權投資」列帳,不是以個別「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列帳。
法官說,因此難以認定大潤發在投資之初,就是基於「合併的整體計畫」而收購股權。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企業併購案中,計算商譽價值有兩項要素,就是收購價格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都應由納稅義務人舉證來證明是合理、可信的。法官認為,大潤發沒有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大潤發合併亞太的投資,自一開始就是源於該公司事先議定合併的整體計畫。
法官說,不能說將合併前,大潤發對亞太的歷次購買亞太的股權,都得以逕行認定屬於合併案的一部分,而得以適用「購買法」認列它的商譽。
法院質疑,大潤發在87年9月21日買入亞太3萬8千張股票,投資金額高達4億7千多萬,如為收購股權行為,豈會沒有任何投資計畫及詳細評估資料?而且,大潤發在87年10月26日將其中2萬張賣給第三人,法官因此認為這次購入及售出股份,難以認定有「收購」意圖。
大潤發在87年9月及90年2月間,購入亞太股權時,都是以「長期股權投資」列帳,不是以個別「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列帳。
法官說,因此難以認定大潤發在投資之初,就是基於「合併的整體計畫」而收購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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