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3年間,前華隆集團負責人翁大銘及其秘書李秀芬,涉及炒作華國股票等案,纏訟18年,最高法院昨(14)日維持高等法院更四審在今年4月的判決見解,將翁大銘判刑9月、李秀芬判刑6月確定。
目前仍在假釋中的翁、李倆人面臨須再入牢服刑命運
李案分成炒作華國股票及洪福證券違約交割兩部分,洪福違約交割部分,最高法院已在民國99年5月6日判決有罪定讞。而炒作華國股部分,高等法院更四審在今年4月3日依違反證交法規定,將翁大銘判刑1年6月,因適用96年公布的罪犯減刑條例,減為9月,李秀芬判刑1年,減為6月。翁、李上訴,最高法院昨天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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