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鼓勵台商等海外企業來台上市,訂定相對國內IPO(初次上
市)寬鬆的第一上市審查準則,但考量國內股東權益,也修改營
業細則,比照國內上市公司,規範第一上市公司的全額交割、停
止交易、終止上市等條件,將提今(20)日董事會討論。
證交所表示,已自16日起開放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但為保障
我國股東權益,另增修營業細則,規範第一上市公司的變更交易
方式、停止交易、終止上市等條件,比照國內現行對上市公司的
規範。
例如變更股票為全額交割方式的條件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申報的
最近期合併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二分之一;未於營業年度
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會完畢;最近期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
,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或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或核閱報告。
證交所說,為保障國內股東權益,另外也規範第一上市公司申請
減資換發新股,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尚須經證交所審查,符
合註冊地國法令規定等,證交所才同意其新股票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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