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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

報價日期: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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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係未釐清 南山挨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作出判決,執行業務所得,是指一獨立的營利個體執行業務,取得的利益;而保險公司的通訊處主管,有所屬業務人員,公司並且授權其代為招募、訓練輔導,而其經手的保費,也依照公司的指示轉交,該主管並非是獨立於雇主取得報酬的個體,因此,歸類為雇傭關係的「薪資所得者」,而不是承攬關係中的「執行業務所得者」。這起訴訟爭議,起因於南山人壽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至民國八十六年底,給付黎君等多名通訊處主管所得,南山並逐年扣繳稅款,不過,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時,填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台北市國稅局以「未按實填報扣繳憑單」,處以罰鍰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南山人壽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南山人壽主張,黎君等人基於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身分,和南山簽定壽險代理人契約書,代理招攬壽險業務,並對業務人員提供訓練、輔導服務,黎君等是接受南山的委託,獨立執行業務取得的代理費用,自應屬執行業務所得。南山人壽並且指出,南山並未幫黎君等辦理健保、勞保投保,也沒有替其提列退休金等強制性的福利措施,因此足以證明通訊處主管與南山雙方,兩者間不是勞雇關係。至於公司通訊簿中的資料顯示的主管,僅是主要聯絡代表人,而非行政主管,因此,南山給付黎君等的報酬,應是委任或承攬關係的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竟曲解認定是具有業務主從關係的薪資所得。行政法院判決,支持國稅局的作法,認為「南山人壽未依規定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法官指出,「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個人以特定技能自力謀生的所得,「薪資所得」則是指職務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取得報酬,具有獨立性,不受雇主拘束,並可自由選擇為誰執行業務;但「薪資所得」是雇主取得利益的工具。法官進一步表示,黎君等受南山人壽相當大的拘束,是專為南山人壽公司的「執行業務」,也不用負擔執行業務的費用,與南山具有主從關係,並非獨立執行業務者,因此,處以罰鍰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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