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宋繐瑢/台北• 3月12日 03/12 17:14
台灣財政部日前核准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開辦首張「
住宅綜合保險失火責任附加條款」保單,針對房屋承租
人或使用管理人本身的財物提供保障,並對於居住於屋
內的人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的賠償,同時擴大保障承租
人或使用管理人對屋主或其他第三人所生的賠償責任。
目前一般住宅火險,主要對房屋所有權人因火災、
爆炸、閃電雷擊等原因導致本身動產與不動產的財產損
失,但當被保險人為承租人或使用管理人時,一般僅投
保其自有居家財物的損失,即所謂動產保險,但對於承
租物即不動產損失,卻往往被忽略。
財政部表示,承租人造成失火而毀損時,承租人或
使用借貸人需對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若延燒至
鄰屋時,所生對其他第三人所應負的賠償責任,也是承
租人可能面臨的賠償風險,而且此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往
往超過自身的財物損失,因此,藉由「住宅綜合保障失
火責任附加條款」可轉嫁承租人可能面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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