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保規定擬大幅修改 2006/01/18 來源:工商時報 台灣證交所擬大幅修改董監事、大股東集保規定,主要是原規定過於複雜,影響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的意願。新制包括公司若未違反上市承諾,且獲利能力達標準時,董監事及大股東得於集保屆滿二年時領回股票;董監事於其集保持股屆期即可全數領回等四大項。 上一則: 證交所一級主管異動 下一則: 證交法子法配套翻修 首季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