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授信債權標售案 2007/11/22 1.事實發生日:96/11/22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9.13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072號令辦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待標售債權本金約4億元 上一則: 不良授信債權及承受資產標售案 下一則: 不良授信債權標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