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授信債權及承受資產標售案 2005/11/16 來源: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94/11/16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9.13金管銀(三)字第0943001072號令辦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待標售債權本金約5.1億元及標售承受資產(台中市商場) 上一則: 台灣票券不良授信債權及承受資產標售案 下一則: 不良授信債權標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