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更改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相關文書案號:北院錦民戊94年度聲字第3025號2.事實發生日:95/01/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期間。4.處理過程: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各項財產保全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請檢查人調查後提出查核報告及各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與中華銀行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緊急處分更改日期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