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鄭玄峰因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鄭玄峰。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分機關:華國大飯店。相關文書案號:93年度整更(一)字第一號。2.事實發生日:95/05/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華國大飯店聲請重整案抗告廢棄發回,更審裁定。4.處理過程:依檢查人報告,獲利能力及償債能力不足,無法降負債比,改善財務結構,聲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與債權人再溝通,並申請撤銷股票公開發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