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及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之『船東公司合資契約』及『船舶管理公司合資契約』於95/09/08用印並生效,依規定須於該日起二日內公告。
1.事實發生日:95/09/082.契約相對人:日本郵船株式會社(Nippon Yusen Kabushiki Kaisha)及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Mitsui & Co. Ltd.)3.與公司關係:屬轉投資業務,與本公司無直接關係。日本郵船株式會社為國際優越之海運公司尤其是LNG船運,而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則是日本大型綜合商社,其營業範圍涵蓋石油、LNG等能源開發及相關業務。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5/09/08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合資公司設立、財務及股權結構、股東會及董事會、管理公司及管理契約、會計及審計、股利政策及年度預算、股權移轉規定、準據法、生效及終止等條款與約定。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於95/09/08起四年內,依據轉投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投資可行性評估並取得政府核准相關之轉投資預算後,方能行使45%股權認購權。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於95/09/08起四年內,須經投資可行性評估後才決定是否行使認股權,屆時再依據投資可行性評估報告補充說明本合資案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因本公司已與卡達RasGasII簽署液化天然氣採購契約以供應台電公司大潭電廠及本島其他市場所需天然氣,且自卡達將LNG運送至台灣之船運安排(即本公司長期租用LNG船勞務採購案)亦於95/07/10由NYK及Mitsui得標。故此合資契約簽訂之目的為(1)船東公司將建造四艘LNG船,再由本公司洽租後經由船舶管理公司負責自卡達將LNG運送至台灣;(2)藉由參與本投資計畫,發展本公司LNG船運業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