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要求本公司30日內洽請會計師重新核
接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要求本公司30日內洽請會計師重新核閱105年第二季財務報告並重新公告申報1.事實發生日:105/08/24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5023.發生緣由::本公司接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8月23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34321號函,針對本公司105年第二季財務報告,會計師因於出具財報截止日前本公司尚未取得正式經雙方簽署之聯合授信合約,可能影響公司繼續經營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核閱報告,要求本公司於30日內提供前旨財務報告所需之相關資料,洽請會計師重新核閱並重新公告申報。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文到30日內,即105/09/22前。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儘速提供正式經雙方簽署之聯合授信合約,以及財務報告所需之相關資料洽請會計師重新核閱105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並重新公告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