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映管(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10/232.發生緣由: (1) 本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並分別於 同年月2日、8日進行自治協商,於同年月23日,在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勞動 局主持下,協商委員會進行大量解僱強制協商,並於10月23日達成協議。 (2) 協議內容要旨如下: I. 契約終止日為108/11/30,依強制協商結果資遣員工並給付資遣費。 II.強制協商形成之協議書,依大量解僱法第七條其效力及於個別員工, 將由主管機關依法送請法院,經法院核定之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 名義,保障員工權益。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10/022.發生緣由: 1) 本公司於10/1 已依法對外發佈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大量解僱勞工 計畫書相關訊息及後續應因措施。同時亦依法由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母 公司)代理發佈本公司發言人異動重大訊息。 2) 唯因系統訊息未同步,故本公司對外公告訊息”發言人”仍顯示為黃世昌 總處長,實際上應為「劉俊銘總經理」,特此說明。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10/012.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今日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大量解僱勞工計畫書,將依據勞動 相關法令規定及程序辦理,並全力協助員工媒合新工作,預估影響員工人 數約1,900人,特此公告。3.因應措施: (1) 本公司於大量解僱預告期間,將配合勞動部及桃園市勞動局求才活動, 全力協助員工媒合新工作,大同公司亦持續協助在集團各公司內媒合、 聘任。 (2) 依據本公司與財務顧問共同評估,本公司目前資產鑑價高於員工債權及 有擔保債權,故已成立資產處分小組,變現資產取得資金,優先支付員 工薪資與資遣費;惟因有部分動產與不動產被抵押或遭債權人查封,將 央請勞動部與桃園市勞動局協助,以及由財務顧問協助本公司儘速與債 權人協商,加速分批處分資產,期能於民國108 年底前支付員工相關費 用。大同公司在適法範圍內會全力協助。 (3) 本公司將竭盡全力,在所有可能範圍內,加速員工工作媒合及各項資產 處分進度,儘快優先確保員工權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8/09/20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NA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俊銘/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處長5.異動原因:新任6.新任生效日期:108/09/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NA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盛昌/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董事會委任5.異動原因:辭職6.新任生效日期:NA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9/182.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3).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4).傳播媒體名稱: ETtoday新聞雲 5).報導內容:黃國昌爆政府將為華映墊償12億創紀錄、要求勞動部採取保全處分 6).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業於108年9月10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銀行等債權人討論建立 「監督小組」平台,繼續資金監管機制並建立各方債權人資訊透明機制,後續 將透過處分資產,優先償還員工債權,並自108年9月11日開始聘請專業顧問, 以因應資產處分完整程序之所需。 現今本公司員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未休特休代金等, 計劃要透過資產處 分來支付。其他債務履行皆要適法解決。為此公司將邀請銀行等債權人建立 「監督小組」平台,適時召集各方債權利害關係人會議,說明本公司目前資產 狀況及償債計劃,爭取利害關係人之共識、依法公開透明處分資產,解決營運 及財務問題,並無計劃動用「工資墊償基金」情事。 二、本公司基於長期業務發展需要及為取得大陸上市籌資平台,於98年3月3日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華映百慕達」)與中華映管(納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納閩」)分別 以其投資大陸之4家子公司75%股權,作價認購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為閩東電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閩閩東」或「華映科技集團」 75.71%股權。 本公司並無任何現金支出,獲得一個大陸A股上市之資金平台。 98年認購閩閩東股權後,產生之效益如下: 1)股東權益方面:共增加約 NTD 250億 (截至106年7月) 2)現金流量方面:共增加約 NTD 267億 (101年~106年) 3)償還臺灣各銀行借款約 NTD 759億元(95年~107年),其中98年~107年公司 在虧損狀態下,仍努力以負責任的態度償還台灣各銀行借款共約 NTD 313 億元。 華映科技集團主要係為從事模組加工業務之加工廠,僅維持其基本代工利潤, 故不受面板及材料價格大幅波動影響,故基於中國大陸監理機關之要求而就投 資案之進行給予特定承諾事項,以維繫華映科技集團之股權安定性及維持其營 運上之獨立性。其中有關業績保證承諾收購完成後至一個會計年度內關聯交易 金額占同期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前,確保閩閩東每 年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目前檢視符合當時模組加工同業情況,應符合常 規交易。 本公司業於107/12/30 發佈媒體澄清重大訊息,已詳列本公司於大陸地區相關歷史 投資情形(累計約新台幣100億元),均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且依規定揭露於各季 財報中)。 有關本公司101年~106年期間,累計自華映百慕達及華映納閩回流資金(包括股利及 預付貨款等方式)共計約新臺幣312.1億。惟同期間,本公司之各項資金支出共計約 新臺幣333.8億。( 其中購置固資約新臺幣128.6億、購置無形資產約新臺幣21億及 償還公司債及長期借款約新臺幣184.2億。 以此觀之,海外匯回之資金,並無「拿台灣華映員工與股東做犧牲品;再惡意於財 報中違法隱匿重大資訊」之情事。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9/18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之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且眾多債權人競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本公司土地、 建物、設備等各項資產,本公司已無法繼續生產、營運;董事會於108年9月18日 依公司法第 211條規定決議聲請法院宣告破產,以使員工及各債權人能依法律規 定公平受償。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 由於本公司所有之動產(含有較高價值且未為任何債權擔保之面板六代生產線設備) 及不動產,昨日(9/17)突遭新應材公司等二十餘家供應商以無擔保債權執行扣押 查封程序,本公司欲自行處分資產優先清償勞工債權(含九月十月薪資及資遣費、 優惠退休金等)在法律上遭遇重大阻礙,雖然勞工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 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但若放任無擔保債權人逐一執行拍賣各項資產, 勞工需分別取得執行名義(調解紀錄或支付命令、確定判決等)向法院聲明參與分 配,將造成勞工行使權利極大不便,本公司不樂見這樣的事態發展,因此會由董事 會決議向法院聲請破產,阻止前述失控之執行程序,而能依據破產法第99條規定, 將所有債權集中以破產程序變價分配,勞工亦能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7條第5項 規定,持大量解僱協議成立之協議書為執行名義,在破產程序向法院選任之破產管 理人聲明優先分配資產變價所得金錢,清償勞工債權,因此本公司聲請破產若獲得 法院裁定准許,對員工債權實現在法律上較為便利且有保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88號等。2.事實發生日:108/09/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重整聲請之抗告仍遭法院駁回,現雖仍依法提出再抗告中,但因緊急處分 之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延期,於失卻緊急處分之保護情形下,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等 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4.處理過程:配合法院規定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業處全部停工狀態,該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其它衍生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持續與債權人進行協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9/122.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重整聲請之抗告仍遭法院駁回,現雖仍依法提出再抗告中,但因緊急處分 之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延期,於失卻緊急處分之保護情形下,嚴重影響客戶及投資人 之信心,本公司訂單遽減至零,為此,本公司已無資金於9月11日支付8月份薪資, 經董事會決議,將於9/12支付部分薪資,外籍員工支付40%,本籍員工未滿5萬元支 付55%、5~7萬支付15%、7萬以上支付10%、處級(含)以上暫不支付。3.因應措施: 本公司後續將透過處分資產,優先償還員工債權,並自108年9月11日開始聘請專業 顧問,以因應資產處分完整程序之所需。現今本公司員工仍有 2千多人,且薪資、 資遣費、退休金及未休特休代金等要透過資產處分來支付,其他債務履行皆要適法 解決公司困難。因此,接下來藉由處分資產手段解決相關勞工、債務是非常必需且 急迫之議題。為此,董事會考量公司治理、股東權益、各方債權人利益、勞工資遣 等因素,將邀請銀行等債權人建立「監督小組」平台,適時召集各方債權利害關係 人會議,說明本公司目前資產狀況及償債計劃,爭取利害關係人之共識、依法公開 透明處分資產,解決營運及財務問題。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銀行等債權人討論建立「監督小組」平台,繼續資金監管機制並建立各方債權人資訊透明機制1.事實發生日:108/09/102.發生緣由: 為維護本公司股東權益及未來營運需要,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繼續資金監管機制 並建立各方債權人資訊透明機制。3.因應措施:授權董事長與銀行等債權人討論建立「監督小組」平台。4.其他應敘明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自發生財務困難以來,為審慎運用資金,自108年9月11日開始聘請專業顧 問提出本公司之資金控管機制,以因應資產處分完整程序之所需。 二、現今本公司員工仍有 2千多人,且薪資、資遣費、退休金及未休特休代金等要透 過資產處分來支付,其他債務履行皆要適法解決公司困難。因此,接下來藉由處 分資產手段解決相關勞工、債務是非常必需且急迫之議題。 三、為此、董事會考量公司治理、股東權益、各方債權人利益、勞工資遣等因素,繼 續進行現金監控、並邀請銀行等債權人建立「監督小組」平台,適時召集各方債 權利害關係人會議,說明本公司目前資產狀況及償債計劃,爭取利害關係人之共 識、依法公開透明處分資產,解決營運及財務問題。
1.事實發生日:108/08/302.事件緣由:暫停供電3.最近三年度與減產後之產能、產量比較: 產能:756,781仟片 / 0仟片 產量:745,597仟片 / 0仟片4.全部或部分停工項目之產能、產量及所佔公司營收比例: 產能:221,321仟片 產量:221,321仟片 佔公司營收比例:100%5.出租之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明細及其佔總資產比例:不適用6.質押之資產明細及其佔總資產之比例:不適用7.決策過程: 無法確定可取得資金於9月2日限期日前繳納電費,需因應因此引起停電問題, 為減少設備損失,工廠需進行預防性停機。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8/292.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重整聲請之抗告仍遭法院駁回,現雖仍依法提出再抗告中, 但因緊急處分之期間已屆滿不得再延期,於失卻緊急處分之保護情形 下,嚴重影響客戶及投資人之信心,本公司訂單遽減至零,為此,因 本公司已發生鉅額虧損及業務緊縮之情事,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 勞動基準法第11 條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大量解雇 勞工,特此公告。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8/08/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盛昌 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盛昌 總經理5.異動原因:配合公司大量解雇退休再聘任。6.新任生效日期:108/08/30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8/292.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之 相關規定辦理大量解雇勞工,相關代理發言人暨重要營運主管異動情形如下: 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異動原因 新任生效日期------------------ ------------------ ---------------- -------------- 黃世昌 財務長 黃世昌 財務長 配合公司大量解雇 即大量解雇日 再聘任 許翼材 研發主管暨 NA 配合公司大量解雇 NA 代理發言人 鍾兆其 業務副總經理 NA 配合公司大量解雇 NA 劉俊銘 稽核主管 NA 配合公司大量解雇 NA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8/122.發生緣由: 1) 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2) 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3) 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本公司及子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一○八年上半年度認列 非金融資產減損NT$6,376,937千元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資產減損金額是依據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處理認列而來,非屬現金減損, 對本公司營運資金及現金流量並無影響。 公司也正積極洽談各項處理方案,未來處理方案的資產實際處分價格,將另 行重新鑑價後與潛在合作對象洽談,以保障公司股東權益。
1.事實發生日:108/08/07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提出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惟於107年12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緊急處分聲請;本公司於108年1月2日提出抗告後,並 於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本公司緊 急處分,緊急處分期間自108年1月31日公告日起至108年4月30日屆滿;其後並再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自108年5月1日延 長緊急處分九十日,至108年7月29日屆滿;緊急處分期間依法已不能再延長。 二、另本公司之重整聲請,於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整字第1號民 事裁定駁回後,本公司於108年2月11日提出抗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業於108年7 月29日作成駁回重整聲請之裁定。 三、因本公司之土地、廠房全數已遭法院查封,且多數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自 108年7月30日起本公司之資產隨時有遭查封、拍賣之可能,恐影響本公司繼續營 業。 四、董事會仍在評估重整更生之可能性,故將先就重整抗告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再抗 告聲明狀,後續如評估仍有重整更生之可能,將依法規定作業,並續與債權人溝 通延緩強制執行程序,維持公司之繼續營運及重整更生之價值。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8/022.發生緣由: 發生變動日期:108/08/02 法人名稱:中華電子投資(股)公司代表人 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中華電子投資(股)公司代表人:林郭文艷 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 異動原因:事務繁忙 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8/06/24~111/06/23 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駁回本公司重整抗告。1.事實發生日:108/07/302.發生緣由: 本公司聲請重整遭駁回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乙事,本公司於108年7月30日 上網查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於「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公告 (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1A00.jsp),108年度整抗字第2號民 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抗告駁回。抗告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抗告人負擔。」3.因應措施: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7/29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提出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惟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緊急處分聲請;本公司 於民國108年1月2日提出抗告後,並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本公司緊急處分,緊急處分期間 自108年1月31日公告日起至108年4月30日屆滿;其後並再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自108年5月1日延長緊 急處分90日,至108年7月29日屆滿;緊急處分期間依法已不能再延長。二、另本公司之重整聲請,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後,本公司已於民108年12月11日提出抗告,尚 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3.因應措施:本公司繼續等待法院最終裁定,並依裁定結果進行後續處理方式。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7/29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提出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惟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緊急處分聲請;本公司 於民國108年1月2日提出抗告後,並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8年度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本公司緊急處分,緊急處分期間 自108年1月31日公告日起至108年4月30日屆滿;其後並再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108年5月1日以108年度整聲字第1號裁定自108年5月1日延長緊 急處分90日,至108年7月29日屆滿;緊急處分期間依法已不能再延長。二、另本公司之重整聲請,於民國108年1月3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 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後,本公司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提出抗告,尚 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3.因應措施:本公司繼續等待法院最終裁定,並依裁定結果進行後續處理方式。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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