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勝華科技(公)公司公告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准予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3/1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3年10月30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
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11月6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4年12月10日。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3/11/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3年10月30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
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11月6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4年12月10日。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2月29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判決
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12/12/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東莞萬士達公司
對於110年5月11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重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判決
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110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12/12/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東莞萬士達公司
對於110年5月11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重訴字第21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整字第2號准予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2/1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2年10月19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
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1月1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3年12月10日。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2/1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2年10月19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
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1月1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3年12月10日。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5月5日收受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12/05/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
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事件,勝華公司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112年1月9日作成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於112年5月3日作成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再抗告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12/05/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
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事件,勝華公司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112年1月9日作成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於112年5月3日作成112年度非抗字第148號民事裁定再抗告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2/04/19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梅元貞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郭士華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梅元貞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郭仰倫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組織調整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同上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3/10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無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無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是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梅元貞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郭士華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梅元貞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郭仰倫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組織調整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同上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3/10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無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無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是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2年1月12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抗字第41號
2.事實發生日:112/0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作成
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
民事判決之民事准予裁定,勝華公司提起抗告,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於112年1月10日
作成民事裁定抗告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抗字第41號
2.事實發生日:112/01/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作成
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
民事判決之民事准予裁定,勝華公司提起抗告,臺灣臺中地方地院於112年1月10日
作成民事裁定抗告駁回。
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整字第2號准予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1/11/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10月18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
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9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2年12月10日。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
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
2.事實發生日:111/11/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10月18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
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9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2年12月10日。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12月23日收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10年度陸許字第4號2.事實發生日:110/12/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民初16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作成民事裁定,准許東莞萬士達公司之聲請。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2/082.發生緣由:本公司監察人辭任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自然人監察人(2)舊任者職稱、姓名:監察人/黃仁宏(3)新任者職稱、姓名:無(4)異動原因:辭職(5)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2/05/22 ~ 105/05/21(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整字第2號准予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民事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2.事實發生日:110/11/2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0年10月19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1月18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1年12月10日。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6月9日收受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之民事聲明上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聲明上訴狀案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2.事實發生日:110/06/0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徵選並委任律師提出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東莞萬士達公司勝訴,勝華公司需賠償東莞萬士達公司重整債權全額,將影響其他重整債權人受償率。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徵選並委任律師提出答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5月25日收受 宏(王+玉)有限公司之民事撤回訴訟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及宏(王+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王+玉)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撤回訴訟狀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20號2.事實發生日:110/05/2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委託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環中廠動產暨不動產合併標售事宜相關爭議,宏(王+玉)公司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嗣後宏(王+玉)公司變更聲明,請求本公司給付一倍之定金,現宏(王+玉)公司向臺中地方法院具狀撤回訴訟。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提出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5月14日收受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萬士達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判決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09年重訴字第210號2.事實發生日:110/05/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莞萬士達公司對本公司及重整人提起訴訟,請求連帶給付美金30,474,358.38元、確認對本公司之金錢債權美金30,474,358.38元存在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11日作成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東莞萬士達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提出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10年5月5日收受 宏(王+玉)有限公司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宏(王+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王+玉)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20號2.事實發生日:110/05/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委託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普公司)辦理環中廠動產暨不動產合併標售事宜相關爭議,宏(王+玉)公司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現宏(王+玉)公司變更聲明,請求本公司給付一倍之定金新台幣334,451,000元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提出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337,148,342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提出答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年度整字第2號准予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期限之民事裁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處分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 103年度整字第2號2.事實發生日:109/12/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09年11月12日向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26日作成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110年12月10日。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將依重整計畫執行一切相關事務。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09年11月18日收受 宏(王+玉)有限公司之民事起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宏(王+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王+玉)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起訴狀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620號2.事實發生日:109/1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委託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普公司)辦理環中廠動產暨不動產合併標售事宜相關爭議,宏(王+玉)公司故而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提出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提出答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宏(王+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王+玉)公司)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文書名稱:民事裁定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2.事實發生日:109/10/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宏(王+玉)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命宏(王+玉)公司於5日內補正,宏(王+玉)公司逾期未補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10年14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本公司於109年10月16日收到法院裁定)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9/10/2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原因:翰宇彩晶(股)公司之整體營運考量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2/05/22~105/05/21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6/7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為重整階段,相關作業係依公司法293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09年9月30日收受宏(王+玉)有限公司之民事起訴狀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公司)及宏(王+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王+玉)公司)文書名稱: 民事起訴狀案號:尚無案號2.事實發生日:109/09/3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本公司委託瑞普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普公司)辦理環中廠動產暨不動產合併標售事宜相關爭議,宏(王+玉)公司故而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契約。4.處理過程:委任律師提出答辯。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提出答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以下略)109年6月17日收受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豐商銀)文書名稱: 民事裁定處分機關: 最高法院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2.事實發生日:109/06/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3日作成民事裁定,駁回本公司上訴。4.處理過程:徵選並委任律師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有關本公司重整計畫附件十九兆豐商銀、第一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自貸案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範圍訴訟爭議比照本件最終判決結果辦理,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及無擔保重整債權人之受償率。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重整計畫以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為處理依據。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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