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96/06/292.契約相對人:Asset Managers Company Limited,SINO-JP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Sino-JP Fund Company Limited, Wellen Sham, Ryoji Furukawa, Eric Chi Chiu Yip,Andrew Wang3.與公司關係:Wellen Sham等人為Sino-JP Fund Company Limited所指派於APWC公司或其子公司之董事,或/以及於APWC公司或其子公司擔任經理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6/06/29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和解金額為美金150萬,各方於正式簽署和解契約後,應各自撤回所有繫屬中之訴訟;SJP公司所指派,於APWC集團中擔任董事或任何職務之人員,均應於雙方簽署和解契約時辭職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和解之後,各自均不得就同一事實所衍生之紛爭,再行提起訴訟.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1)和解可減少法律訴訟費用支出。(2)簽證會計師可能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3)使APWC旗下各子公司之營運回歸正常。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撤回本公司相關人等與AMC公司等目前所有繫屬之訴訟,以及消弭日後可能產生之紛爭.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與SOF Investment公司簽定乙份Shareholders’Agreement,此乃SOF公司向SJP公司購買APWC公司股票之條件.
公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從事大陸地區事業之投資或營業而有競業之情形相關資料 1.事實發生日:95/09/142.經理人或董事之名稱: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暨董事長:苑竣唐本公司董事暨總經理:孫道亨本公司董事暨執行副總:鄭超群3.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1)山東華太光纖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孫道亨董事:苑竣唐(2)山東太平洋橡纜有限公司:董事:孫道亨(3)山東太平洋光纜有限公司:董事長:孫道亨董事:苑竣唐(4)寧波太平洋電纜有限公司:董事:孫道亨(5)太平洋電線電纜(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孫道亨董事:苑竣唐董事:鄭超群4.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1)山東華太光纖通信有限公司:中國山東省陽谷西湖華太路1號(2)山東太平洋橡纜有限公司:中國山東省陽谷西湖14號(3)山東太平洋光纜有限公司:中國山東省陽谷西湖14號(4)寧波太平洋電纜有限公司: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鄞江鎮四明東路103號(5)太平洋電線電纜(深圳)有限公司:中國廣東深圳市龍崗寶龍工業城錦龍四路9號5.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1)山東華太光纖通信有限公司:電纜製造(2)山東太平洋橡纜有限公司:電纜製造(3)山東太平洋光纜有限公司:電纜製造(4)寧波太平洋電纜有限公司:電纜製造(5)太平洋電線電纜(深圳)有限公司:電纜製造6.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7.經理人或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8.公司擬採行措施:本公司將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依證期會93年6月28日台財證稽字第0930124950號函,公告93年1月15日重新出具之9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事實發生日:93/06/302.發生緣由:依證期會93年6月28日台財證稽字第0930124950號函辦理3.因應措施:重新出具之九十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刊登於「92年度年報」及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提股東會報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93年1月15日重新出具之九十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日期:93年01月15日本公司民國91年01月01日至91年12月31日之內部控制制度,依據自行檢查的結果,謹聲明如下:一、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二、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不論設計如何完善,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而且,由於環境、情況之改變,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制,缺失一經辨認,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三、本公司係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該「處理準則」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作業,4.資訊及溝通,及5.監督。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前述項目請參見「處理準則」之規定。四、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五、本公司基於前項檢查結果,認為本公司上開期間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對子公司之監理﹚,包括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除下列所述者外,其餘係屬有效。本公司之檢查發現下列重大缺失:1.因導入ERP資源整合系統 各項新控管流程, 未能及時更新各項內控書面制度.2.公司並未制定完善融資流程控制3.資金貸與他人時,並未依內控制度規定針對借款人之資格、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等重要因素進行評估。4.資金貸與他人時,部分未依內控制度規定向借款人索取同額之本票作為擔保。5.資金貸與他人餘額超限。6.公司於融資展期契約簽訂前,並未事先經董事會通過,而是事後董事會再予追認。7.進行投資時部份未依內控流程事前撰寫投資計劃書。8.公司並未設有專人評估及管理投資事業,亦未定期指派稽核人員至被投資公司進行必要之監督與稽核。9.公司在未取具他公司所提出申請代其背書保證之正式文件,逕行予以背書保証。10.公司替他公司背書保證,卻未與該被保證公司簽訂保證合約。11.為他人背書保證時,並未依內控制度規定針對被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等重要因素進行評估。12.為他人背書保證時,並未依內控制度之規定,予以審核被保證人之資格。13.背書保證餘額已超限。14公司未依規定於每月取得子公司之背書保證狀況表並予公告之。15未對子公司之重大經營管理、財務及業務及內部稽核事項進行監理。六、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7月3日台財證稽字第0920126578號函,本公司依據「處理準則」第43條之規定,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上開期間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或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除第五項所列重大缺失外,其餘係屬有效,並無其他會影響財務資訊之記錄、處理、彙總及報告可靠性之重大缺失,亦無其他會影響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逕行取得、使用、處分之重大缺失。七、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責任。八、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 93年01月15日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5人中,有0人持反對意見,餘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超群 簽章總經理:孫道亨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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