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解除總經理競業禁止限制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1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陳昶宏/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擔任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董事 (2)擔任(香港)港威企業有限公司董事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陳昶宏/總經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青島長和金籽貿易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山東省青島市保稅港區北京路29號辦公樓304房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國際貿易、轉口貿易、區內企業之間貿易及貿易項下加工整理;初級農產品(不含稻穀、小麥、玉米)的批發、進出口、傭金代理及相關配套服務、貨物及技術進出口(不含國家禁止及限制類項目);農產品初級加工(國家限制及禁止類除外);商務資訊諮詢(不含社會調查及市場調查)。(依法需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展開活動)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7/04/1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57449(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0262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422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0.9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11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02,098,182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1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263.股東會召開地點: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本公司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106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查核10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06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2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26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說明如後: 提案受理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提案受理期間:107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30日止 提案受理處所:本公司管理部(彰化縣芳苑鄉仁愛村斗苑路芳苑段73號) 註:提案人請於信封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4/1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洪琇美/總管理處處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退休6.異動原因:退休7.生效日期:107/04/308.新任者聯絡電話: 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4/092.公司名稱: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今日與富鼎產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鼎產業」)就台灣高等法院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以下稱本案)達成附條件之和解協議。 (2)法院於本案認定富鼎產業與本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2年間之食用油交易,造成本公 司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損害。本案因被告提出上訴,目 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3)因本案判決尚未確定,本件和解協議係附有條件,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富鼎產業簽 發面額新台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本票交付本公司,未來本案 判決確定時,本公司得依確定判決之金額,直接以本票向富鼎產業請求賠償;如本 案最終判決為富鼎產業不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應將該本票返還富鼎產業。故本 件和解協議之簽署及本票之取得,並不表示本公司已確定可取得新台幣壹億參仟壹 佰參拾陸萬壹仟捌佰捌拾元之賠償,本公司未來得到之金額,仍應視本案法院確定 判決之內容,及富鼎產業之債務清償能力而定。惟本和解協議之達成,將使本公司 未來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可直接以本票債權請求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更一字第84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 1247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521號)2.事實發生日: 107/03/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上訴,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針對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0,767,404元,並 處罰鍰新台幣21,534,808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 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 107/03/2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昶宏/ Golden Crest Ltd.總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07/04/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 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 107/03/2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錢子浩/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昶宏/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07/04/018.新任者聯絡電話: (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原由副總經理錢子浩代理總經理乙職,107年3月27日上海富味鄉油脂 食品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自107年3月31日起解除其代理,並聘任陳昶宏先生擔任總 經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判字第110號(原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2號)2.事實發生日: 107/03/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訴訟案件共五件(本件為五件中最後一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 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皆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3)本件涉案金額為罰鍰新台幣8,239,202元,本公司已於今日收到訴訟代理人轉知最 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通知,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更一字第78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50 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81號)2.事實發生日: 107/02/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所有案件第一審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中四件已分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有一件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3)針對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1,384,349元,並 處罰鍰新台幣22,768,698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2/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謝宗穎/代理財會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穎/財會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新任6.異動原因: 本公司107年2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真除其代理職務7.生效日期:107/02/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蔡明財 法院名稱: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字第13號2.事實發生日: 107/01/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民國103年9月9日新北地檢署針對本公司前董事長陳文南及前副總林秀蓉,因公佈 資料不實,依證交法公告不實罪嫌及散布不實資料罪嫌起訴;針對本公司員工呂美 德、蔡明財,因於法定禁止期限內買賣股票,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嫌起訴。 (2)投保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本公司業於今日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本公司、陳文南及林秀蓉 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9,801,115元及利息;本公司、陳文南、林秀蓉、呂美德 及蔡明財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新台幣6,050,222元及利息。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上開金額負連帶賠償責任,對業務無重 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電子媒體報導2.報導日期:107/01/053.報導內容: 「......富味鄉食品2013年10月捲入混油風暴,卻對外發布不實重大訊息,...... 新北地院今再判陳、林及富味鄉公司,須賠償175名投資者共1585萬餘元,仍可上 訴。......」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本公司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情事, 代表投資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新北地方法院業於107年1月4日宣判。 (2)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正本,前開媒體所述之判決內容及金額,應以判決書所載為 準,待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再行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1/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穎/財會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新任6.異動原因: 新任7.生效日期:107/01/03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暫由謝宗穎經理代理財會部經理乙職,俟董事會決議通過新任財務主 管、會計主管聘用案後再行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1/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穎/ Golden Seed (HK) Ltd.財會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新任6.異動原因: 新任7.生效日期:107/01/038.新任者聯絡電話: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7/01/03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謝宗穎/ Golden Crest Ltd.財會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新任7.生效日期:107/01/038.新任者聯絡電話: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6年訴更一字第77號(原審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 1576號、上訴審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473號)2.事實發生日: 106/12/26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所有案件第一審皆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轉送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其中四件已分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 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尚有一件仍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3)針對部份發回更審之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20,653,641元,並 處罰鍰新台幣41,307,282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今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 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 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6/12/2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8880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527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0798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2325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6079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原申請額度到期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51327(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7993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68320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48835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3.2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9.9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6/12/20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360萬美金。原背書保證額度美金360萬元(即新台幣115,272仟元)將於舊合約到期或簽訂新約後取消。(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其106年11月底帳面價值為131,660仟元。
代子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6/12/2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防城港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57761(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29543(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9114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20683(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購置生產設備、支付工程款及補充流動資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39919(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10305.計息方式:年利率3%,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到期本金一次償還(2)日期:自借款提款日起算,計3年,到期還款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5422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5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母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4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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