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味鄉食品(興)公司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 已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5年上字 第979號及105年上字第1315號、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247號及105年度訴 字第1432號(尚無最高行政法院案號);(2)尚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案件:財 政部訴願決定書(訴願案號:第10501143號,尚無行政訴訟案號)2.事實發生日:106/04/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 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 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 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本公司依法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惟仍遭財政部決定駁回,本公司復提起行政訴訟 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復提起上訴,目前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轉送 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中,尚無確切結果。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財務報告及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0,021,716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 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 項下。 (3)本案件為本公司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依法應免予處罰,本公司仍將持續與 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循求法律途徑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 元,截至106年4月11日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75,266,182元質押給處分機 關,剩餘未擔保金額為新台幣16,880,177元,將陸續依已申請之分期時程提供擔 保。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仍將持續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循求法律途徑救濟, 以維護股東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6/04/1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3251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3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5045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16112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3.4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增資金貸額度300,000仟元,必須將105年5月12日董事會中通過之資金貸與額度新台幣344,280仟元全數償還後始可動用(擬於106年6月30日前全數償還並取消此額度),故上述原資金貸與餘額、迄事實發生日為止之資金貸與餘額及比例計算均未包含資金貸與額度344,280仟元。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11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6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502,7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2.630000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21,260,35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32號2.事實發生日: 106/02/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 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 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本公司已依法提出行 政救濟程序。 (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8,496,749元,並處罰鍰新台 幣36,994,226元),已於106年2月21日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原告之訴駁 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判決書對本公司財務預估影響金額為新台幣 55,490,975元(本公司已提供新台幣38,350,000元之定存質押給處分機關,剩餘未擔保 金額為新台幣17,140,975元,已申請分期提供擔保),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47號2.事實發生日: 106/01/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 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 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本公司已依法提出行 政救濟程序。 (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0,767,404元,並處罰鍰新台 幣21,534,808元),已於今日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判決書對本公司財務預估影響金額為新台幣 32,302,212元(本公司已提供足額定存質押給處分機關),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孫公司(上海沁怡)公告新增背書保證金額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5/12/2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2572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887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527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3414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原申請額度到期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請參閱其他應敘明事項。(2)價值(仟元):150411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6343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5962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8858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2426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4.3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6.41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5/12/21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360萬美金。原背書保證額度美金360萬元(即新台幣118872仟元)將於舊合約到期或簽訂新約後取消。(2)擔保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其價值為105Q2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報帳面金額。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公告 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5/12/2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GOLDEN CREST LIMITED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2572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1707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1527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3234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1252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授信及融資額度(原申請額度到期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提供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2)價值(仟元):150411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8858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2426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4.3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3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5/12/21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美金360萬元。原背書保證額度美金360萬元(即新台幣117072仟元)將於舊合約到期或簽訂新約後取消。(2)擔保品固定資產及長期預付租金(土地使用權)是由孫公司-上海沁怡皮具有限公司提供土地及廠房,其價值為105Q2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報帳面金額。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5/12/21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2572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933639(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2414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57779(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72495(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提前換約)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88858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24267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4.3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18.3010.其他應敘明事項:(1)105/12/21新增背書保證額度為美金700萬元。其中背書保證額度美金400萬元將於舊約到期或簽訂新約後取消。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5/12/2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702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9428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942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0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0540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2.5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5/12/0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2572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37783(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95856(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33639(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68249(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92572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05071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4.5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9.69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5/11/2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925721(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69528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72503(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6778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2427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因應營運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共用授信及融資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銀行契約而定(2)日期:依銀行契約而定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92572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98485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1.1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7.02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 :105/10/282.發生緣由:本公司彰化工廠部分廠房(位於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段757地號等12筆土地) 因先行動工增建,於近期補辦建造執照,經彰化縣政府依違反建築法規裁罰新台幣 124,090元。3.處理過程:將依法繳納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24,090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繳納規費及罰鍰後,依規定取得建造執照。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50號2.事實發生日:105/10/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主動向財 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 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 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依據「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 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或報關業者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 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免予處罰。」處分機關漏未審酌,本公司已依法提出行 政救濟程序。 (3)針對部份案件(涉案金額為:追徵溢沖退稅款新台幣11,384,349元,並處罰鍰新台 幣22,768,698元),已於今日收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原告之訴駁回。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判決書對本公司財務預估影響金額為新台幣 34,153,047元(本公司已提供足額定存質押給處分機關),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上訴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代孫公司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5/09/3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上海沁怡皮具製造有限公司與上海富味鄉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均為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接持股100%之孫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7410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21118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1185(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53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4755.計息方式:無。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3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1118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97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孫公司-上海富味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明訂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100%之公司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以其淨值150%為上限且不得超過母公司淨值之20%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5/08/1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48,502,699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6元。4.除權(息)交易日:105/08/305.最後過戶日:105/08/31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5/09/01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5/09/058.除權(息)基準日:104/09/05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105/10/14。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5/08/1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淑紋/總經理兼任管理部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劉兆華/生產部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5.異動原因:總經理陳淑紋考量營運發展需要,主動請辭職務6.新任生效日期:105/08/107.其他應敘明事項:陳淑紋轉任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執行及代理指定的各項業務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5/08/1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林佳慧/代理財會部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佳慧/財會部經理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 新任6.異動原因: 本公司105年8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真除其代理職務7.生效日期:105/08/10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5/08/1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彬任/ Golden Seed (HK) Ltd.財會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佳慧/ Golden Seed (HK) Ltd.財會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退休6.異動原因:舊任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屆齡退休7.生效日期:105/08/10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5/08/10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彬任/ Golden Crest Ltd.財會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佳慧/ Golden Crest Ltd.財會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退休6.異動原因:舊任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屆齡退休7.生效日期:105/08/10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528-3979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1.事實發生日:105/08/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GOLDEN CREST LIMITED(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7028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9428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428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8602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708065.計息方式:年利率2%,每年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得分批循環使用。(2)日期:分別自動用日起算,期間為期1年。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64428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3.4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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